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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政]陈良宇认罪 社保案尘埃落定
作者:王和岩

《新华月报(天下)》 2008年 第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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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刊编者按】启幕于2006年之夏的上海社保风暴,波及上海政要、国企高管、民营富豪近30人。经历了漫长的近两年的侦查和审理之后,终于迎来了最高潮——3月25日开庭审理陈良宇,并于4月11日宣判:陈良宇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之后陈良宇放弃上诉,一审判决于4月22日零时生效。除非申请保外就医,否则陈良宇最早2016年出狱。
       陈良宇认罪服法,也意味着轰动一时的上海社保风暴即将尘埃落定……
       4月11日下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宣判,以受贿和滥用职权两项罪名,判处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本刊2007年第11期《上海社保案》曾对此案做过详细报道)
       据旁听人员介绍,庭审从下午2时整开始,至2时40分结束,整个庭审持续不到一个小时。听到判决结果,还有半年就满62岁的陈良宇神情平静,当庭未表示是否上诉。
       半个月前的3月25日,陈良宇案在天津二中院开庭审理。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三宗罪——受贿、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
       其中,受贿罪指陈良宇利用职权,为他人在项目审批、资金安排、招商合作、土地规划、职务升迁等方面提供帮助,由其本人或通过家人收受财物,总计折合人民币239万余元。
       具体四项受贿分别为:其一,接受港商杨崧才贿赂,共23万元港币、10万元人民币。为此,陈良宇利用职权,帮助杨崧才的香港财捷投资有限公司获得合作经营上海闽江饭店的机会,并助其在后来的拆迁补偿中获得2100万元的利益。
       其二,陈良宇同意妻子黄毅玲在邱长清任总经理的上海MWB互感器厂挂名,并不实际工作却获取“薪酬”。从1996年至2006年间,邱长清共支付黄毅玲“工资”43万余元人民币。
       其三,在陈良宇要求下,申花集团原董事长郁知非安排陈良宇之子陈维力在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挂名副总经理,不实际工作,却获取“薪酬”;同时,郁知非还为陈维力办理公司信用卡,供陈维力个人消费。以上两项总计35.2万元。为此,上海市财政支持申花集团4238万元。
       其四,陈良宇同意上海新黄浦集团原总裁吴明烈为其父陈更华换房。新换住房同旧房差价大约为101万余元。此外,陈良宇的家人还接受吴明烈的安排出国旅游,吴明烈用公款支出34.2万元。
       陈良宇被检方指控的两项滥用职权罪行,均与“上海社保案”直接关联。
       首先,陈良宇为不法商人张荣坤获取10亿元社保贷款,以及低价收购上海城建投资公司持有的沪杭高速公路上海段经营权提供便利,因此造成国有资产损失3.21亿元。
       此外,陈良宇还帮助中国华闻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华闻控股)获得上海社保的10亿元委托贷款。
       陈良宇玩忽职守则为帮助其弟陈良军从上海宝山区非法圈地354亩,由此造成的国家损失达3441万余元。此后,陈良军将土地使用权转手倒卖,非法获利1.18亿元。
       据旁听者介绍,在3月25日的庭审中,陈良宇的辩护律师高子程对上述三项指控均表示异议。
       辩护律师称,检方指控陈良宇受贿,但陈在收受当事者的钱财后,并没有利用职权为他们谋取利益,因此不能就此认定为受贿。
       对于滥用职权的指控,辩护律师认为,陈良宇作为上海市委一把手,确保社保资金增值是其职责。当时全国社保基金都处于亏损状态,如何确保社保资金保值增值?如果存银行,年利率只有2%,而每年通胀率达4%,因此,社保基金存银行其结果只会贬值,从而需要寻找可靠的投资渠道。此外,合同约定每年6%的回报,除去4%的通胀,每年还有2%的盈余。
       由于上海的社保基金工作一直走在全国的前列,时任上海社保局局长祝均一曾向陈良宇表示,中央认为在确保社保资金回收的情况下,上海可以做试点。
       律师表示,保证社保基金的保值和增值,是陈良宇的职责范围。像这种在特殊的历史背景和政策下作出的决策,合议庭应予以考虑。
       对检方指控陈良宇在其弟陈良军倒卖土地,非法获利1.18亿元之事,犯有玩忽职守罪,辩护律师认为,在陈良军倒卖土地问题上,陈良宇只应负领导责任,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旁听者说,庭审最后阶段,辩护律师表示:鉴于以上历史背景,陈良宇应该承担领导责任、过失责任还是法律责任,请合议庭审议。事有前因,建议从轻处理。
       此次一审判决,法院对检方指控陈良宇的三项罪名缩减为两项,即把陈良宇所涉其弟倒卖土地获利一事,由玩忽职守指控认定为滥用职权。据此,以受贿罪判处陈有期徒刑14年,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
       (《财经》2008年第18期,作者为该刊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