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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报旧闻]1953年的婚姻法运动月
作者:谭 烨(整理)

《新华月报(天下)》 2008年 第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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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1950年5月1日我国颁布第一部《婚姻法》至今,已经有半个多世纪的历史了。《婚姻法》的贯彻落实,使得广大的中国妇女冲破了封建思想的长期束缚,焕发出了新的精神面貌,并在我国的政治与经济建设中发挥了“半边天”作用。
       早在1948年,中央妇女委员会就成立了婚姻法起草小组。由邓颖超主持,成员有帅孟奇、杨之华、康克清等。起草小组主要的参考资料是1931年毛泽东亲自签发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它的基本原则是废除封建的包办强迫和买卖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利益。大家认为,它的基本原则符合人民群众的要求,法律基础也比较成熟。
       在起草过程中,争论最大的是有关离婚自由问题,1931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第九条规定:“确定离婚自由,凡男女双方同意离婚的,即行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亦即行离婚。”新的婚姻法要不要写进去,大家争论激烈。有的人反对离婚自由,一种顾虑认为婚姻是人生大事,怕离婚太自由了不利于社会稳定。特别是在农衬,离婚自由了,必定要触动一部分农民的切身利益;另外一种顾虑是当时形势发展很快,马上就要进城了,怕进城以后,一些干部以“离婚自由”为借口,另有新爱,把农村的原配抛弃了。但考虑到广大妇女的权益,邓颖超态度鲜明,坚持主张写上“一方坚持离婚亦可以离婚”这一条。
       
       1950年5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但因为土地改革和抗美援朝战争等因素而推延了《婚姻法》的宣传工作。
       直到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开始集中精力抓《婚姻法》的宣传贯彻工作。当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决定:“全国各地,除少数民族地区及尚未完成土地改革的地区外,无论城市或乡村,均应以1953年3月作为宣传贯彻婚姻法的运动月。”
       就在婚姻法运动月即将开展的时候,有些地方出现了戴高帽斗婆婆、斗丈夫的做法,混淆了人民内部矛盾与敌我矛盾的界限。对此,中共中央于1953年2月18日又下达了《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工作的补充指示》,明确指出:“凡在这次运动中搬用“斗争会”、“坦白会”以及“户户调查”、“家家评比”、“划分阵线”、“家庭站队”等办法来解决问题,或者把贯彻婚姻法运动扩大到一般的男女关系和家庭关系方面去,从而引起了社会的某些混乱,并有使运动脱离正确轨道和规定目标的危险,这也是错误的,必须加以防止和纠正。”
       
       当年3月号的《新华月报》对此次补充指示进行了全文转载,并以河南省鲁山县为代表,图文并茂地介绍了婚姻法实施所带来的新气象——“鲁山县白象店妇女陈爱青,四岁被卖作童养媳,受尽了苦难。完婚后,由于丈夫的压迫变成憨傻。在婚姻法的保障下,她和丈夫离了婚,与乔才自由结婚。美满的婚后生活医好了她的憨傻病,使她变成了积极热情的人,并当选为全村的妇女组长。”“冯宗义和郑桂香的家庭是鲁山县民主和睦家庭的典型。全家每十天开家庭会议一次,总结生产情况和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并订出后十天的生产计划。”……
       
       通过婚姻法运动月的宣传,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年男女,对于《婚姻法》的内容有了比较全面、正确的理解,结婚登记也逐渐被群众所接受。据内务部统计,1954年第一季度,全国15个省562个县市(不包括省级市),群众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的共40.2万余对,1955年27个省市统计,在申请结婚登记的265万人中,符合法定条件准予登记的已达95%。
       (本刊编辑谭烨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