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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政]让政务更阳光更透明
作者:黄庆畅

《新华月报(天下)》 2007年 第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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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1月17日经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在4月24日国务院新闻办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张穹介绍了条例制定的情况和确立的制度。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据了解,我国的立法法、行政许可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80多部法律、行政法规都对相关政府信息的公开做了规定。在地方,有14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和16个较大的市制定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谈到制定信息公开条例的“好处”,张穹说:“政府信息公开以后,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监督方式等信息能够为广大群众知晓,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利于人民群众监督政府部门正确地行使行政权力,实现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权力被滥用。”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政府的权力运行过程公开透明会大大地降低腐败发生的几率。”张穹说,政府信息公开便于从制度上、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腐败。公布并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治政府、阳光政府、透明政府的重要举措。
       信息公开主体有三类
       “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不单指政府部门。”张穹说,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造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有三类:一类是行政机关;第二类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电监会、保监会等等;第三类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像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单位。
       为什么要明确这些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责任呢?张穹说,因为这些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也制作、获取了大量的社会公共信息。公开这些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公共信息,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获取信息、利用信息的合法权益。
       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张穹表示,我国在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时候,从两个方面体现了“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原则。
       一方面,条例规定了主动公开的基本要求和公开的内容,也规定了各级政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重点,还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公开的信息。另一方面,条例规定了政府公开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不能公开,除此之外,都可以公开。
       防止公开条例变“保密”条例
       为了处理好公开与保密的关系,使条例与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相衔接,实现既可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信息,又能防止出现因公开不当导致失密、泄密而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和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况,条例建立了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
       审查机制会不会使公开条例变为“保密”条例?张穹解释道,为了防止以保密审查机制为托词,或者以第三方不同意为由,而不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条例专门设了第四章“监督和保障”,制定了考核评议制度、监督检查制度、举报调查制度、行政复议和司法救济制度,以及法律责任等五个方面的规定。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行政机关违反条例规定,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保证媒体及时准确获得信息
       条例在总则中规定,必须保证政府信息公开的准确、及时,如果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的或者不完整的信息,政府有关部门都应该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为了保证媒体获得政府信息的一致性,免得发生混乱,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的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进行沟通、确认。另外,对于政府信息,应该是上一级机关才有权发布,下一级机关不经批准不能擅自发布,这样就可能保证媒体所获得的政府信息是一致的、准确的。
       为什么要留一年准备期
       张穹解释说,主要有三方面的考虑:
       一是人民群众要有一个了解的过程。二是政府有三个方面的准备工作要做行政机关要有一定的时间对本机关大量政府信息进行整理,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和修订工作;要负责指定专门的机构来承担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还要建章立制;要对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三是有关的地方政府和部门要清理、修改和完善相关的规定。考虑到一些省、市和政府部门在条例公布之前已经制定了本地区、本部门的信息公开的规定,对于这些规定如果有与条例不一致的地方,要把它们统一起来,有要求不明确的地方,要按照条例的要求来进一步明确,也要有一个清理过程。
       (4月25日《人民日报》,作者为该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