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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政]新条例指引公安改革
作者:杨中旭

《新华月报(天下)》 2007年 第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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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1月24日,新华社全文发布了国务院制订的《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这是公安系统第一次如此全面完整地制订组织管理法规。”起草小组一位成员告诉记者。
       几个月前,深圳公安系统在国内率先启动了公安专业化改革,其精神也源自这一条例。起草小组成员说,该条例已起草3年之久,深圳方面的动作起始于最早的那个征求意见稿。3年来,尽管数易其稿,但精神却并未改变。简而言之,条例是对一段时间以来各地警务改革的总结和对公安队伍当前面临问题的回应。
       突破“警力下沉”障碍
       条例出台前夕,一位安徽省的警察在网上发帖抱怨:“本人大专毕业后从警22年,现在还是个股级。”
       起草小组成员说,这位警察的遭遇并非个案,而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长期以来,一线、基层民警晋升不易是无可否认的事实。
       “从改革与发展的趋势看,执法权主要由区县公安机关行使,市级以上机关更多行使管理协调指导的职能,这就要求警力尽可能地下沉在一线”。曾参与条例论证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余凌云对记者说。
       不过,尽管公安系统自上而下每隔几年就做出一次要求,但警力仍然过度“上浮”。仅以改革前的黑龙江省大庆市为例,其一线警力仅为全部警力的48.5%。待遇跟不上,强行命令“警力下沉”只会陷入原来的“下沉——上浮——再下沉——再上浮”的怪圈。
       而警力难以“下沉”的原因之一,在于基层和一线公安机关更难得到晋升机会。“相对于其他部门20人中就有1个局长、5个处长、8个科长相比,公安部门则是200人中只有1个局长、5个处长、8个科长”,起草小组成员告诉记者,“这导致公安系统压职压级的问题异常突出”。
       仿效《公务员法》中职务与职级的规定,起草小组设计了警员职务序列。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由高至低为:一至四级警长和一至三级警员。公安机关及其内设综合管理机构警员职务由高至低为:正(副)巡视员、正(副)调研员、正(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第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
       这些规定解决了公安系统千军万马挤独木桥的局面。“如果一个老警察与局长同时进入公安系统,这项规定将保证其待遇与局长‘大体平衡’,从而使更多一线警力安心工作。”余凌云说。
       可以参照比较的是,由于提前启动了改革,深圳市公安局的方案较之条例更为细化,该局改革办制订的方案中,内设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由高至低为:一至二级高级警长、一至四级警长、一至四级警员、和初级、见习警员,比条例多出了五个级别。
       另外,条例还通过队建制对公安系统干部晋升进行了规范。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警官职务由高至低为:正(副)总队长、正(副)支队长、正(副)大队长、正(副)中队长。
       条例的这一规定,既是对地方上一些探索的肯定,同时也对各地五花八门的标准进行了“正规化规范”。
       条例中,条块两方面都没有提及警署这一设置,意味着上海等地最先实行的警署式改革未受肯定。
       经费保障任重道远
       “全国还有20%的警察被拖欠工资。”在公安部和人事部联合调研之后,起草小组成员告诉记者。
       至于警察“自费破案”(警察个人先垫资破案)的总金额,这位成员没有透露具体的数字,只是说“计量单位不是万,而是亿”。在一些地方财政吃紧的地区,甚至还有被害人出钱破案的现象。
       显然,这正是“以罚代管”、“指标制”背后的动力源泉。尽管“收支两条线”多年来被反复强调,但制度规定与现实的巨大反差仍然让一些警察铤而走险利用职权之便谋取私利。据北京市公安机关发布,包括北京这样的特大城市,指标制也直到2006年夏天才被废除,代之以“数据常量”。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各项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经费项目和标准,将公安机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全额保障,并对经济困难地区的公安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应实事求是地看待条例”,起草小组成员说,“条例只是公安系统的管理条例,经费保障问题只能在条文中提一下,具体到如何落实,就不是一个条例、一个部门所能解决的问题。”
       改革尚在路上
       条例公布前夕,公安系统开始进行一揽子的准备工作。
       首先,2006年9月22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公安部党委联合下发了《地方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任职条件》,强调要从有基层公安工作经验的人员中选拔市、县两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
       其次,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10月29日在全国公安机关“三基”工程建设工作会议要求全国县级公安机关机构“瘦身”,“原则上,县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总数控制在10个左右”。
       “除了这些与条例配套的工作,改革的下一步思路可以汲取深圳经验”。起草小组成员说。
       条例与深圳方案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的适用范围仅为警员,后者则扩大到警务机关的全体人员。深圳方案将人员分为警察、文职、雇员,其中警察专注于公安执法和社会管理,文职人员和雇员专注于内部管理和保障服务。
       目前,深圳改革一直在低调进行。据《深圳商报》报道,深圳市委书记李鸿忠特别强调,检验改革成败有三条标准:一看是否有利于“警力下沉”,加强一线;二看是否有利于提高效率、加强队伍战斗力;三看是否有利于实现社会治安的好转。
       (《中国新闻周刊》2006年第45期,作者为该刊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