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换到繁體中文

您的位置 : 首页 > 报刊   

[视点]如何铲除“特殊利益集团”
作者:佚名

《新华月报(天下)》 2006年 第11期

  多个检索词,请用空格间隔。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的社会利益结构发生了分化、重组,新的利益群体、利益阶层和利益集团不断增生。某些利益集团很可能趁社会正在转型、体制和制度尚未完善之机,通过贿赂、收买、腐蚀政府官员的“钱权交易”非法途径,形成损害公共利益的“特殊利益集团”。如何铲除这些“特殊利益集团”呢?
       国内主要媒体观点:
       【10月14日《新华网》】:“特殊利益集团”是社会和谐的大敌
       所谓“特殊利益集团”就是一些有共同政治目的、经济利益、社会背景的团体和个人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其共同目的、利益而结成同盟。一般情况下“特殊利益集团”有这样几个特点:一是垄断性,那就是几个托拉斯集团垄断一个行业,左右市场价格。二是排他性,就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必然要掠夺和损害别人特别是广大百姓的利益。三是狭隘性,过分强调自身利益,为了实现自身利益不惜破坏公平正义、社会和谐。
       “特殊利益集团”一旦产生,必然要在政府部门及一些官员中寻找代理人,无论手段如何高明,花样如何翻新,都离不开权钱交易、行贿受贿,最终把许多领导干部拉下水,使腐败问题越来越严重,严重破坏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
       【10月15日南方报业】特殊利益集团是有权者的交换同盟
       很有意思的是,由于部门利益、集团利益的存在,使得相关人员在权力操作过程中,虽然明知道存在违规违纪的问题,但心理障碍却相对小得多,而且由于特殊利益集团中存在中央部门的份额,国有大型垄断企业的份额,所以,它们往往可以堂而皇之地打着国家利益的招牌,大肆进行掠夺,而不担心受到惩罚。实际上,在特殊利益集团中,存在着一个面目不清的灰色地带,这个地带实际上流动着大量的官员个人资产,这个资产的数量之大,运作能力之强,已经达到了惊人的地步。只是,这些资产或者躲在民营资本的后面,后者隐身于国家资本的内部。以目前的老大难、各地非法和半非法的小煤窑问题来说,大家都知道小煤窑后面有官员入股,但官员的股份占到多大比例?恐怕不是人们一般想象的两成三成,据一些小煤窑主反映,实际上官员的股份要高得多,甚至每年收益的多半都入了官员的腰包。
       在这种权力交换中,一般老百姓的利益和国家的整体利益,肯定是受到损害甚至严重损害的,但所有的交换,哪怕看起来非常明显的权钱交换,都会有一个或者多个“国家利益”的理由。成品油只在涨价方面跟国际接轨,是为了国家利益;手机双向收费,是为了国家利益;铁路春运涨价,是为了国家利益;养路费费改税迟迟不能启动,也是为了国家利益;甚至连北京的出租车行业维持垄断,顽固坚持出租车公司的高额利润,也是为了国家的安全。它们甚至可以将20世纪90年代以后的许多改革,都变成为自己集团增加收益的“收费改革”,打的旗号就是改革。(张鸣,中国人民大学政治学系教授)
       【7月17日《上海证券报》】强势利益集团是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最大阻力
       有开发商代表认为,政府只能拿走那些“没有任何背景与依靠”的小开发商的土地,而那些“有关系有背景”的企业则是丝毫无损(7月16日《经济观察报》)。这句话意味深长:凡是强势利益集团影响所及之处,其“抗力”就大大增强。由此,导致了执法成本的上升,即同级执法者拿同级政府的违法行为毫无办法,只能等上一级执法者来执行,导致同级执法部门在事实上被悬空,这不仅导致执法效率的低下和滞后,也容易产生执法遗漏,即那些有权力背景的利益集团,很容易被执法者“遗忘”。
       事实证明,强势利益集团是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最大阻力。这种情况不仅在地方上表现非常明显,在部委之间也表现得非常明显。在房屋空置率问题上,建设部与统计部门始终不能达成一致,在统计方法争执的背后,乃是利益与话语权之争。这种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激烈博弈,大大削弱了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力量。个别部委之所以在房地产市场中屡遭不作为的指责,就在于其为自身利益考虑得太多,表现得过于露骨。
       【10月11日《瞭望》】部分中央机构成为境外利益集团代言人?
       《瞭望》周刊近日发表题为《警惕部门利益膨胀》的文章说,有的中央机构的部门利益与境外集团商业利益的交织正日趋紧密,在一些重大涉外政策上,有时甚至不顾国家、民族利益,成为境外利益集团的代言人,损害了社会公正与大众利益,增添了国家经济及政治风险。
       文章列举了部门利益膨胀突出特征:
       一是部门利益最大化。部门利益是指行政部门偏离公共利益导向,追求部门局部利益,变相实现小团体或少数领导个人的利益,其实质就是“权力衙门化”与“衙门权力利益化”。过去,部门利益多体现为政治利益。市场经济发展,使部门(包括一些虽已“公司化”但仍有行政管理权的机构)不仅作为一个行政主体,而且还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
       (10月15日《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