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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政]公安部“鲁剑”行动“斩首”传销大案
作者:巩 安 辛 华

《新华月报(天下)》 2006年 第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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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9日上午10时,公安部5月的定时定点新闻发布会上,已经启动一年的打击传销犯罪专项行动——“鲁剑”行动公布战果,12起传销大案集体曝光。
       裹挟10万多人、涉案金额3亿多元的山东“4·08”特大传销案中,号称“国内最大传销案顶级人物”、“传销教父”的杨玉勇落网,长江以北最大的传销网络宣告瓦解;全国31个省、区、市38万人卷入的广西玛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特大系列传销案,也已全面告破;山东“天狮美丽佳人”化妆品特大传销案中,鲁、冀、豫、川等9省区10万余人参与,涉案金额3亿余元,32名主要犯罪嫌疑人被拘;而重庆的杨远群、李小平案,甚至因为传销纠纷而衍生绑架、买凶杀人系列案。
       
       “鲁剑”行动侦破传销犯罪案件516起,涉案金额10多亿人民币,抓获传销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3408人,扣押、冻结涉案资金9000余万元,打掉传销团伙1147个。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高峰称,传销是严重的经济犯罪,“具有较强的经济破坏性和思想毒害性”,“严重威胁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
       据称,在“鲁剑”行动顺利实施后,对于传销犯罪的打击力度仍将持续。
       高峰表示,公安机关将克服各种困难,“发扬连续作战的优良作风”,继续加强侦查破案工作,打击和震慑传销犯罪分子。
       “斩首”传销“教父”
       “在这个城市,我要选个‘老鹰’,然后播撒金种子。”这是35岁的杨玉勇常说的一句话。每选中一个城市,他都会寻找合适的人选,帮他建立传销网络。
       自1994年开始从事传销活动到被警方抓获归案,在“4·08特大传销案”中被无数传销下线奉为“传销教父”的杨玉勇已在北京、河北、山东等15个省、区、市发展了自己的传销组织,形成了长江以北最大的传销网络,从中非法获利2000余万元。
       此案中一个曾发展近5000名下线的A级代理商对记者说:“传销是‘一将功成万骨枯’的残酷诈骗,无数的‘下线’养肥了‘金字塔’顶上的A级传销商们。”用这句话来描述杨玉勇的“创业史”也相当恰当。
       杨玉勇是辽宁省鞍山市人,高中毕业后做了理发师。1994年,传销业刚刚进入大陆不久,杨玉勇一口气买下十台“摇摆机”,参加了传销,半年后杨玉勇升为最高级的A级代理商,财富迅速积累。
       1998年4月,国家正式禁止传销活动,1999年杨玉勇又选择了一种叫做紫苏油的保健品,产品进价是600多元,而卖价却达2340元。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杨玉勇的紫苏油传销队伍就发展到了5000多人。
       2003年底,杨玉勇在北京注册成立了北京伊康国际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并迅速在全国各地设立了13家加盟店,这家公司销售一种五件套化妆品,进货价500元,而售价却高达2980元。
       2004年4月5日,山东淄博警方获取一条重要线索:一东北籍妇女到周村参加“多美滋”化妆品传销活动,被人以交“入会费”为由诈骗现金8700元。接到报案后,民警跟踪调查了两天,掌握了大量情况,第三天出动了100余名警力、20余部车辆,对发现的三个窝点采取了集中行动,当场查获了正在参加培训的传销人员90余人。查明这一团伙是以“拉人头费”每人2900元的形式搞传销。
       在随后的调查中,杨玉勇和他庞大的传销网渐渐浮现。
       办案民警分析说,杨玉勇只有中学文化水平,但学习能力较强,他很注重丰富知识结构,提高沟通技巧和水平,以便宣扬自己的理念,“征服”各类前来拜访的人群。杨玉勇自称,他在努力实现自身的转型。
       杨玉勇的传销网络以“五级三阶制”(后来又设计出“五星制”)为运作规则,“五级”为:E级会员,发展一至两名下线,60至200点;D级推广员,发展三至九名下线,300至900点;C级培训员,发展10至64名下线,1000至6400点;B级代理员,发展65至392名下线,6500至39200点;A级代理商,发展393名下线以上,39300点以上。“三阶”即会员、推广员、培训员为一阶,代理员为一阶,代理商为一阶。总代理商位于A级代理商之上,负责产品购入、网络管理、业绩计算、奖金发放等。
       在返还奖金的比例上,“五级三阶制”是60%,“五星制”是63%,大同小异。返还方式上,“五级三阶制”是按级别由高级别向低级别层层下发;“五星制”是由总部把钱直接汇入账户,由此防止高级别人员携团队奖金潜逃问题的发生。
       该传销网络中最具有吸引力的一点,是他们鼓吹的“出局制”:只要交纳2900元入会费就可以成为会员,发展下线,依次晋升级别,直到升为A级。成为A级后,如果其下线有四个人再升为A级,本人就自动“出局”,离开网络。这就是“皇帝轮流做,有钱大家赚。”这种淘汰机制表面上是维持传销组织不断推陈出新,实际上是卸磨杀驴,维护深藏在幕后的组织者的最大利益,这也正是其最大的欺骗性之所在。
       根据警方对案件中已经抓获的13名A级代理商的统计,真正拿到500万元“出局奖”的一个也没有,两个非法收入最高的A级代理商都是背叛了自己的上线单干的。这13个人操纵的人在200人以上,但高踞在传销网络顶端的杨玉勇和他的幕僚们,却依仗其巨大的财力和强制力从未离开过网络,并从中获利数千万元。
       山东公安机关部署了“斩首行动”,2006年1月23日,杨玉勇带着妻儿欲前往香港时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被拦获。此案已抓获62名犯罪嫌疑人,其中移送起诉53人、判刑37人。
       “鲁剑”行动直指传销回潮
       2005年11月1日,国务院出台了《禁止传销条例》,从法律上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传销,并对传销的定义、表现形式,打击传销的工作机制、措施和程序,法律责任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随着公安机关打击力度的加大,传销组织开展传销的模式发生了改变,并偷换“直销”的概念,将传销披上“合法”的外衣,利用诸多新的传销手段,迷惑性更大。
       高峰称,公安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手开展的“鲁剑”行动,是针对传销活动回潮蔓延、愈演愈烈,反复猖獗的态势而展开的围剿战役。
       事实上,2001年11月,公安部与国家工商总局就开展了“秋风战役”,2003年以来,打击传销、禁止学生参与非法传销活动等文件不断出台。从2001年到2005年,公安机关共侦破传销犯罪案件2848起,涉案金额40多亿人民币,打掉传销窝点3800多个,抓获违法犯罪分子20500余人。
       国家工商总局直销管理局副局长邰展说,1998年以来,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传销案件11670余件,捣毁窝点49000余个。
       一方面是大力打击,一方面传销活动却出现回潮、蔓延的趋势,高峰说,这也是长期令警方困惑的问题。
       他分析说,传销犯罪活动在各种经济犯罪中并不算最复杂,专业性并不强。但恰恰是这种违法犯罪活动的欺骗性极强,蔓延性、传染性极强。
       首先,传销组织非常严密,行动诡秘,传销活动从1998年被禁止后开始转入地下和半地下,而且往往采取异地传销的形式;其二,传销组织除了“拉人头”以外,现在又出现了“传商品”、“加盟店”等形式,商品在传销组织中道具化,价格虚高,往往集中在保健品、营养品、化妆品等实际价值很难量化的商品上;第三,针对公众致富心切、急于投资的心理,编造神话,反复洗脑,形成人身和心理的双重控制。
       高峰认为,传销之所以屡禁不止是因为带有很大的欺骗性,“警方的打击只是治标,如果从治本来说,还要看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
       通过“4·08特大传销案”的调查,公安机关会同国家工商总局在山东召开动员会,联合部署“鲁剑”行动,侦破和查处了一大批传销犯罪案件,其中12起社会危害深、涉案金额大、受骗群众多的案件进行重点督办。
       
       公安部称,此次行动使各种传销组织遭受了一次空前的毁灭性打击,有效遏制了传销犯罪活动的嚣张气焰。
       2005年5月16日,公安部召开全国打击传销犯罪“鲁剑”行动部署会的前一天,青岛市公安局经侦处成功捣毁一个特大涉外传销团伙。韩国人李宰完利用公司和超市为载体,发展会员骗取加盟会费。该案涉及人员达1800多人,涉案金额4000余万元。
       一般情况下,当传销组织无法维持或组织者携款潜逃时,常常会造成参与传销的人员家破人亡、集体上访等严重后果。青岛市公安局经侦处提出了“擒贼先擒王”和“抓捕和追赃并行”的方针,从调查资金和传销组织者入手,争取一举抓获该犯罪团伙的领导者,顺利追回赃款,最大程度挽回损失。
       此案警方抓获传销团伙组织者四名,查获该团伙虚假注册设立用以实施犯罪活动的企业三个,收缴、冻结涉案赃款共计人民币1300多万元。
       警方与工商部门密切配合,形成打击合力,联合开展集中统一行动,取得良好效果。2005年5月,河南省开封市公安、工商部门联合对当地16个传销窝点进行清查,查获传销人员300余人。
       2005年9月,山东省潍坊市政府统一组织调集公安、工商、房管等部门共1600余人次,分13个行动小组,对当地传销窝点进行全面围剿,共打掉传销窝点141个,查获传销人员1883人,抓获传销骨干分子96人。
       法规和打算
       在一本传销人员的笔记本上,写着歪歪扭扭的一行字:“作为新生事物,总要经历一段艰难的认识过程,才会被世人接受,不管是传销也好,不是传销也好,‘白猫黑猫’的理论永远适用。”
       涉案人员动辄数十万的传销犯罪活动中,很多人既是骗人者,又是被骗者,并且可能衍生出更多犯罪。
       1990年底传销形式在中国出现,经过了自由发展、限制发展和全面禁止三个阶段。目前,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是依据禁止传销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对传销行为进行查处。对于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传销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条例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立案侦查。
       2005年11月1日,《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第444号令)正式颁布实施,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对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一起,成为打击传销的主要法律依据。
       警方称,打击传销仍面临许多困难,比如在调查取证方面,由于传销组织内部基本都是单线联系,传销人员往往只知道自己的上下线,加之传销组织的流动性很大,因此侦查人员为了确定一条传销链的证据,往往要跑好几个省,调查取证任务十分繁重,案件侦办周期相对较长。
       同时,互联网上的传销活动成为近年来网络中出现的一种新的形式,很多犯罪分子使用的服务器在国外,给警方的打击带来了难度。警方透露,目前有几起案件正在侦查过程中。
       高峰介绍说,在打击传销犯罪方面,公安机关主要有以下打算:逐步建立健全打击传销工作的长效机制;针对当前互联网传销日益泛滥的趋势,联合有关部门进行集中整治,警方和工商部门要加强合作,今年3月公安部和工商管理总局又制定了一个线索移送的条例。
       高峰表示,加强教育宣传,打牢群众基础,提高群众辨别传销的能力,是治本之策。他提醒公众说,“天上不会掉馅饼”,传销所谓的“高回报、零风险”是不可能的,只有勤奋工作,诚实做人才能走向成功。
       (《望东方周刊》2006年第20期,作者分别为该刊特约撰稿和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