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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论坛]符合民主程序的改革创新错了也不必担责
作者:岳建国

《新华月报(天下)》 2006年 第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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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3月15日《南方都市报》报道,随着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闭幕,《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正式获审议通过。自此,国内首部改革创新法正式出台,也意味着从此深圳改革创新出现失误,将可能免予追究。
       改革创新需要自由的思考,需要标新立异,当然有一定风险,为了不让主持创新的官员们丧失改革激情,用法规的手段对在“秉公改革”中犯错的官员进行保护,这无可厚非。但我觉得,这种做法是一种犯错后的被动式补救措施,如果我们在该条例中引入民主决策理念,使这种保护的关口前移,不但可以避免或减少改革创新中的犯错,甚至会出现犯错了也无需担责的局面。
       我们首先要搞清楚改革创新的性质。创新不可能绝对正确,不可能不失败,失败本身不是错误,这是一般的常识。但是,这种法则更多的是针对学术、科技等个人或民间领域的创新,这类创新即使失败,那也是他们个人的失败,与政府无关。而改革创新却是由某个或某些具体官员主导的,是一种政府决策行为,两者之间最大的不同,就是学术、科技创新纯粹是个人或小团体独立思考的产物,这种思考越是与大众逻辑相悖就越可能有价值;但改革创新几乎正好相反,它的目的是为公众服务的,必须与公众呼声相呼应,越是与普通公众的意愿相吻合,它才越是有价值;如果它失败了,这是政府决策的失败,是以公众的税款为代价的!
       因此,学术创新可以一个人关起门来拍脑袋,但改革创新却不能。那么,要想保护主导创新的官员,首先要使改革创新具有合法性和科学性。要做到这一点,将民主决策的完整程序引入改革创新过程是唯一举措。笔者没查到已经通过的《条例》,但最后提交的草案中,有关民主决策的部分是这样说的:“市政府应当建立改革创新公共信息平台,为公众参与改革创新提供便利”。我觉得这很不够。民主参与不是笼统的提倡,必须由完整的系列程序和完善的机制来保障,不但需要信息平台,还要有各种声音的博弈平台、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平台、有公众参与的评估平台、处罚平台等。如果没有这些,民主决策就无法落实。
       也许有人会说,改革创新是高智商的活动,只有政治、经济等精英人物才能胜任。这是一个很大的错误。改革开放后涌现的“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够伟大了吧,够成功了吧,可它却来自安徽农村的几个农民之手;市场经济体制这个创新带来了近代工业的发展和物质文明,但它也不是某个专家、官员发明的,而是许多不知名的小工厂主、商人在无意识中摸索出来的,亚当·斯密等学者的贡献,只是起了个总结、“拔高”的作用而已。
       最最重要的是,如果官员们主持的改革创新是按照“搜集民意、形成思路、拿出方案、向社会公开、组织听证、交人大讨论批准、形成法规”这一整套民主程序形成的,这就成为辖区内全体公众的集体智慧,实施时失败的几率就会很小,即使真的失败了,公众也没有理由让哪个官员来买单,因为这是大家的错,只能总结教训,从头再来。当然,也就不存在免责不免责的问题了。否则,公众不但要向犯错的官员追究责任,还会质疑为其免责的法规的公正性。
       (3月16日《中国经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