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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政]司法体制改革强化公正
作者:陈泽伟

《新华月报(天下)》 2006年 第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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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35项改革任务全部启动,在保障人权、降低司法服务门槛以及加强监督等方面已经取得了重要进展
       刚刚过去的一年中,中央和国家机关共有29个部门分别承担了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死刑核准制度改革、司法鉴定体制改革、解决“打官司难”、“执行难”问题的改革,以及加大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工作力度等35项改革任务已全面启动,这些改革布局,均落子于进一步推进司法公正。
       保障人的权利
       司法体制改革布局中,保障人的权利是鲜明的一极。35项改革项目中,包括取得重大进展的10项改革措施之一的死刑核准制度的改革,以及劳教体制改革、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等,都明确表达着保障人的权利这一理念。
       细心者会发现,在2005年招考公务员时,以往一向严格限制进入名额的最高人民法院一反常态,筹建中的刑事审判庭一下子招收了50名法官,而且注明是从事死刑核准工作。这预示着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的工作进入了启动阶段。
       中央已经批准直接在最高法院内部增设死刑复核庭的方案,同意增加三个刑事审判庭,增加法官的编制。上述三个刑事审判庭已于2005年8月前完成设置,相关负责人也已经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任命。据悉,此次死刑核准工作的人员编制将达三四百人。
       人命关天。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死刑核准权的收回,对于落实宪法保障人权的规定无疑具有重要作用。中国将用制度来保证死刑判决的慎重和公正。
       另一项凸显人权保护的改革是关于劳教制度改革。在我国,劳教属于行政处罚,针对的只是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轻微的违法行为。但在实践中,劳教有时比刑事处罚还要严厉。同时,劳教制度的一些规定模糊不清,也给公安机关在执行中滥用权力、侵犯人权留下了空间。把劳教制度放在“依法治国,依法治政”这样一个大的社会背景下思考,劳教制度已经到了必须改革的地步。
       劳教制度改革的方向将是出台“违法行为矫治法”,修正“劳动教养”制度。违法行为矫治的对象是严重违法但没有构成犯罪的,具有轻微犯罪行为但不需要限制人身自由的这两种人。
       如果说死刑核准制度与劳教制度改革都是通过约束权利保障人权,那么社区矫正的改革则是通过扩大轻罪犯人的生活空间,尽量不使刑罚对其人生产生割裂性的影响,实现罪犯向正常社会生活的顺利复归。中央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田宏杰说,这正是法律中人道主义的要义所在。
       社区矫正其实就是让五种罪犯(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在社区里完成余刑。2003年,司法部选择了6个条件较好的省(市)进行试点,2005年又扩大了12个省(市)。从2006年开始,这些地方的社区矫正将进一步规范完善,建立有关规章制度,为社区矫正立法奠定基础。依法惩罚和震慑犯罪是法律应有之义,而对罪犯深切的人文关怀,更是法治文明的一种理性彰显。
       把“司法为民”落到实处
       “司法为民”既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理念,又谋求社会全体人群可以平等便捷地享受到司法资源,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方向。35项改革项目中,已取得重大进展的改革和完善基层人民法庭工作机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加大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工作力度;改革和完善民事、行政案件执行体制,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等几项改革项目的落脚点正是“司法为民”。
       解决“打官司难”,首先是加强人民法庭的作用。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人民法庭不能直接受理案件。老百姓要打官司,不管路途远近,一律都要先到基层法院立案,然后根据案由、标的额等条件分到人民法庭,这种规定让老百姓打起官司来费时费力。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规定人民法庭可以直接受理案件,开展巡回办案,扩大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总的原则,是“坚持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和高效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凡是不利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和“高效”行使审判权、不利于当事人诉讼的,都应该加以改进和完善。
       帮助百姓更公平地享受到司法资源,还包括加大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工作力度,让有理无钱的困难群体打得起官司。
       首先,扩大救助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已经颁布新规,扩大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范围,“五保户”、残疾人、下岗职工、农民工、见义勇为者等14种情形被纳入其中。记者了解到,在广东、江苏等一些经济较发达省份,已将援助范围扩大。重庆市规定,凡是农民工案件,一律免于审查经济条件。
       其次,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等九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已经出台,目的就在于积极争取专项经费支持贫困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争取中央财政拨付专项资金支持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使法律援助门槛逐步降低。
       据了解,2005年,我国有43万困难群众得到了法律援助,比2004年增长了48%。各地拨付法律援助经费为26220万元,中央财政还首次拨付5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贫困地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制度给贫弱者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有效地维护了他们在人身、财产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各级法院长期面临的“执行难”,损害了国家法律的权威,也影响了群众对法律制度的信心。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明确指出:改革和完善执行体制和工作机制,健全执行机构,完善执行程序,优化执行环境,进一步解决“执行难”。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建立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这个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被形象地称为执行“黑名单”,将把全国各级法院每年200多万件执行案件的每一个步骤、程序、措施都及时录入,并与银行的征信系统相链接,与工商登记、房地产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出入境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赖帐者在没有履行法律义务之前,注册新公司、购地置产、承揽工程、经营贸易、出境、日常高消费等将受到严格限制。
       监督保证公正
       权力受到监督和制约是保障权力运行公正的前提。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以分权为手段,避免了司法行政机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保障了监督力度。同样,法院与检察院的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推行,也意在监督。
       在湖南女教师黄静离奇死亡案中,5个隶属于不同部门的司法鉴定机构竟然做出完全不同的结果,这一事件暴露了司法鉴定领域的混乱无序。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鉴定机构多元化、自侦自鉴、自检自鉴、自审自鉴、多头鉴定等问题,导致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公正性、中立性受到质疑。
       目前,《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已经正式施行。根据这一决定,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不再保留司法鉴定机构;公安、国家安全以及检察机关的司法鉴定机构,只为侦查工作提供服务,不对社会开放;其他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都应是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服务性组织。这保障了司法鉴定部门的独立性。
       探索中的人民监督员制度也在稳步发展。2005年,各省级检察院、349个州、市级检察院和2408个县、区检察院开展了人民监督员试点,占全国检察院总数的86%。经人大、政协和有关部门推荐,共选任人民监督员18963名。
       此外,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在逐步完善。截至2005年6月底,全国已有98%的基层人民法院完成了人民陪审员名额的确定工作,共确定人民陪审员53881名;92%的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完成选任工作,共选任人民陪审员45697名,他们将与法官同权审案。
       一位刚刚担任了人民陪审员的公务员告诉《望新闻周刊》,人民陪审员是由外部人直接深入到司法内部来监督。人民陪审员除了不能当审判长外,其他方面都和法官一样。我们是实实在在参与审案。这种监督虽是无形的,但是很有效。如果有个别法官想徇私枉法,他总会有所顾忌。
       加强监督不仅在于加强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和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同时也在于加强司法行政机关自身的内外部监督。
       据了解,改革和完善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制度已经取得重大进展。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诉工作强化法律监督的意见》、《关于协调案件特别备案审查的规定》,旨在纠正一些地方公诉环节诉讼监督弱化的倾向,避免冤错案件的发生。
       (摘自《望新闻周刊》2006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