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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政]养老保险有了新变化
作者:刘 羊 齐中熙

《新华月报(天下)》 2006年 第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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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老金计算方法因人而异、退休人员待遇不降低、个人缴费比例由11%降为8%、退休年龄暂不调整、基本养老金发放额年均增长14.9%……
       经过2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国已确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充分调查研究和总结过去20年来养老保险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2005年12月发布《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2005年12月15日上午10时,国新办就此次发布的《决定》举行了新闻发布会。会上针对这一决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刘永富及相关负责人介绍了我国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变动情况,并对几个关键问题进行了解答。
       计算方法因人而异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次计发办法改革,是以参保缴费年限为基础,以计发基数、计发比例和计发月数调整为重点,以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为出发点,以保障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为目标,采取“新人新制度、老人老办法、中人逐步过渡”的方式来设计的。
       关于“新人”。《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属于“新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退休后将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与缴费年限的长短、缴费基数的高低、退休时间的早晚直接挂钩。他们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关于“中人”。《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属于“中人”。由于他们以前个人账户的积累很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为保证改革的顺利推进,本《决定》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等原则,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过渡办法。在过渡期实行特殊的过渡政策,按照新计发办法,养老金减少的不减发,增加的逐步增加,保证他们的待遇水平能有所提高。
       
       关于“老人”。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参保人员属于“老人”,他们仍然按照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随基本养老金调整而增加养老保险待遇。
       退休人员待遇不降低
       劳动保障部社保中心主任孟昭喜明确表示,这次完善制度,既不会增加企业和个人的负担,也不会降低退休人员的待遇。单位的缴费比例没有做任何调整,并没有增长。个人账户的规模虽然缩小了,但是也标志着个人在养老保险当中的责任相应也小了,而国家要承担更多的责任。
       他还指出,这次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主要是调整养老金的结构,以利于建立一个激励和约束机制,而不可能降低退休人员的待遇。
       “针对不同的人群来讲,比如在这次完善制度之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他们仍然按照国家原来规定的标准,继续领取养老金,同时随着养老金的调整而增加养老保险的待遇,对他们来讲,根本不存在降低待遇的问题。”孟昭喜解释说,“而对于1997年国家建立统一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以后参加工作的‘新人’来说,他们参保之后,将来随着计发办法的改革,他们的养老金结构将要发生一定的变化。它的基础养老金部分,由于与缴费工资的高低和缴费年限的长短挂钩,一般来说会有所增加,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于账户缩小了,会有所减少,但是总体来说,应该和改革之前大体相当,或略有提高。”
       个人缴费比例11%降为8%
       《决定》中明确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养老金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城镇企业和职工的缴费比例仍为28%左右,其中单位缴纳20%,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同时,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统一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次对上述政策做出统一规定,主要出于以下考虑:一是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维护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随着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和就业形式的重大变化,国有、集体企业从业人员大量减少,非公经济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迅速增加,但是大量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还没能纳入养老保险体系,这就使他们的社会保险权益受到影响。对此,统一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与企业职工一样都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同时对他们的参保缴费政策以及待遇计发办法予以统一,才能使他们退休以后的基本养老保险权益切实得以落实。
       二是改变各地政策差异较大的现状,统一规范基本保险制度。《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是否参保以及参保缴费办法,由省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目前各地具体办法不一致,缴费基数一般为职工平均工资的60%到300%,缴费比例也从16%到21%不等。实行统一的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政策,更能进一步体现社会公平,为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提供长远的稳定保障,同时,缴费基数和比例的统一,也有利于上述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为他们跨地区流动创造条件。
       三是国家出台优惠政策,为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创造了条件。首先,改革后城镇企业职工缴费总比例为28%左右,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统一规定为20%,比企业职工低8个百分点。其次,国家规定,对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后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再次,针对城镇贫困残疾人的具体困难,国家规定城镇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从结余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适当补贴。
       退休年龄暂不调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昨天表示,《决定》没有对退休年龄进行调整。从国际情况看,多数已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国家的男女从业人员的退休年龄为63-65岁左右,同时考虑人口老龄化和人类寿命延长等因素,有些国家已经或正在考虑进一步提高退休年龄。
       我国的退休年龄比较低。《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退休年龄为: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而在制定这个政策时,全国人口平均寿命只有50岁左右。另外,国家在不同时期还陆续制定了一些关于职工提前退休的规定。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在退休年龄方面出现了一些矛盾和问题。一是退休年龄偏低与人口寿命延长的矛盾。目前我国人均寿命已经达到72岁左右,其中城镇人均寿命已经超过75岁。二是女职工按不同身份执行两种退休年龄,在企业早已打破干部、工人身份界限的情况下难以操作,实际工作中引发诸多纠纷。三是提前退休问题比较突出。据抽样调查分析,目前我国企业职工退休时的平均年龄只有53岁。
       考虑到我国人口寿命延长的实际情况和养老保险基金压力,有关方面曾提出统一女职工退休年龄、延迟退休年龄、取消提前退休等意见。但是,我国是人口大国,劳动力多,设计退休年龄必须统筹考虑社会保险与就业。目前,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仍在进行中,就业的矛盾十分突出,考虑到改革退休年龄涉及到每位职工的切身利益,大家的意见不够一致等情况,目前改革的时机还不够成熟。因此,本着慎重的态度,《决定》没有对退休年龄进行调整。目前的主要任务是执行现行退休年龄,控制提前退休。
       
       发放额年均增长14.9%
       据悉,我国基本养老金发放额逐年增加,从1998年的1512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近4000亿元,年均增长14.9%。同时,我国基本养老金水平也在不断提高,1998年全国月人均养老金为413元,2004年提高到705元。基本养老金当期拖欠逐年减少,1998年平均每月拖欠6亿多元,1999年每月拖欠3亿多元,2000年每月拖欠1亿多元,到2003年只有个别地区拖欠了1.32亿元,2004年和2005年全国已连续两年无当期拖欠。
       此外,各地还积极采取措施,补发过去的历史拖欠,到2005年共补发240多亿元,16个省份已全部补发了历史拖欠。针对一些企业挤占挪用养老金的问题,我国从1999年开始推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银行、邮局实行社会化发放,到2001年基本在全国实现了社会化发放,从机制上保障了广大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基本养老金。
       从2002年起,针对近40%的企业退休人员没有单位提供管理服务的状况,推动各地普遍建立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把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目前已有超过60%的企业退休人员进入社区。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收入从1998年的1353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4250多亿元,年均增长17.8%,近3年年均增长超过20%。
       中央财政不断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养老保险的转移支付规模,从1998年的24亿元增加到今年的500多亿元,地方财政也增加了财政投入。2000年国务院决定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作为战略储备,目前已积累1800多亿元。
       (2005年12月16日《北京日报》,作者为新华社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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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大疑问权威解答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刘永富和该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主任孟昭喜解答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低收入者如何参保?
       对于工资较低,参保缴费比较困难的人员,国家已出台社会保险的补贴政策,各地根据当地的情况,将给予30%左右的社保补贴。
       国家在设计制度的时候,已经考虑到这种情况,对于这些困难的人员,主要是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在费率上要比企业职工低,同时又设立了两项社保补贴。
       ■流动劳动力养老保险
       关系如何转接?
       国家实行的养老保险是属地管理原则,哪里就业哪里参保。考虑到劳动力有个转移的问题、流动的问题,这些年来,国家有关部门也相应制定了一些劳动力在转移期间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的办法,从政策层面来讲,是能够转移和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
       一是尽快提高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建立省级统筹,解决在省内不同统筹地区之间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的问题。二是逐步做实个人账户的试点,账户基金积累多了,转移时,基金就跟着转移走,可以为参保人员在不同地区之间流动提供有利条件。
       ■农民工工资如何保障?
       在一些地方,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时有发生。对此,政府已决定把这项工作纳入正常的工作机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作为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部门,已经在近期对这项工作在全国做了部署,要求以前没有还清的要继续还,新欠的要尽快还,要采取各种措施保证农民工工资的发放。让每个农民工都能够拿到他应该得到的工资。如有违法拖欠工资的单位或个人,农民工可通过全国统一电话号码12333举报,有关单位会立即查处,替农民工讨回被拖欠的工资。
       ■下岗人员如何接续社保?
       下岗、失业,暂时中断了劳动关系的人,只要愿意而且有能力继续参保缴费,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政策方面和服务方面规定:允许他们以个体的身份参保缴费,经办机构会为他们的参保缴费开设专门窗口,提供周到、方便的服务,使他们能够继续参保,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社保关系会保存终身吗?
       只要参保缴费,就意味着参保人和政府建立了社会保险关系,这个关系是会终身保存下去的。比如,某参保人先在北京市东城区参保了两年,又失业了一年,这一年没有交,又到西城交了三年,六年的时间里就交了五年,然后又到了天津交了几年,这些都是累积起来的,他缴费的账都在信息系统里,就是说是可以继续的,也是可以转移的。
       (2005年12月16日《北京日报》记者刘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