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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国家定两税,本意在忧人”
作者:王乃彬

《新华月报(天下)》 2005年 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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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税改革之特别关注:
       连日来,围绕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话题,社会各界热议不止。其中“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800元提高到1500元”和“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的内容,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触及到老百姓抱怨最多的高收入者逃税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成为近期的焦点话题。
       65%
       0.465
       1%、52%
       200亿元
       1500,2000,2500……8000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曾表示,2004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1737.05亿元,其中65%来源于工薪阶层。
       中国社会科学院在《2005年社会蓝皮书报告》中提到国际公认的反映贫富差距的基尼系数,在中国已经超过0.465。按照国际惯例,基尼系数达到0.4就说明贫富差距过大。
       财政部部长金人庆提供的数据是,到1993年,就业者月薪在800元以上的只有1%,可是2002年这个数字已升至52%。
       对目前基本定调的1500元减除费用标准,不少人依旧持不同意见。截至8月31日晚人民网一项近4万人参加的调查显示,约有64%的投票者认为减除费用标准应定在2500元或更高,选择2000元者比例约占18%,仅11%的人选择1500元。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学系教授毛寿龙甚至认为个税减除费用标准应该调整到8000元最合适。
       业内人士估算,减除费用标准若提高到1500元,将使国家个税收入减少200亿元左右。这200亿元的受益群体将主要是工薪阶层。
        最典型的标本
       月入2500元每月将少交30元
       大学毕业不久的王颖在北京一家出版社工作,月薪2500元。她每个月需要交105元的个人所得税。这个税额在她的总收入中占据了4.2%的比例。
       为了赚取2500元的月薪,王颖不得不用700元租房、400元用于日常伙食、150元通讯费、100元交通费以及150元购买生活用品。这仅仅是维持了起码的生活,此外用于服装和娱乐又花去350元,为了预防大病,她还购买了每月150元的商业保险。这样每月收入只剩下不到500元。
       如果按照减除费用标准为1500元计算,王颖每月将会少交30元。这是200亿元分摊到个人头上的受益。但王颖却感觉对生活影响不大,“为什么是1500元而不是更高?”
        最关心的问题
       减除费用标准为何是1500元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汤贡亮教授带领他的课题组在进行了问卷调查和测算之后给出了答案。根据汤的估算,2005年全国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将达到6995.2元,月均为583元,而平均每一就业者负担人数为1.91人,那么平均每一就业者负担的月消费支出为1114元。
       汤贡亮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虽然不是或主要不是依据全国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确定的,但应照顾到消费水平高的地区。在平均每一就业者负担的月消费支出的基础上增加一定费用扣除额,则1500元是一个较为合理的标准。
        争议最大的问题
        “一刀切”合不合理
        中国人实际税负有多重
       针对草案规定各地统一执行,减除费用标准“一刀切”,不少人提出疑问:广州自2004年个税减除费用标准已是1600元。北京、上海此前也都自行上调至1200到1400元。如1500元统一标准成为现实,面对广州“降价”可能引发的抱怨,上海、北京“微涨”的不疼不痒,欠发达地区“大涨”导致财政收入减少,各地真能严格遵守?“一刀切”到底合不合理?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官员在媒体表态说,对于富裕地区与贫困地区适用统一的扣除标准,符合税收公平原则,也有利于人才在全国的自由流动,有利于为中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更是国际通行做法。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张文春赞同这一观点,他说,尽管按照税收原则,应该是收入不同,负担就不同。但是,如果对欠发达地区降低扣除标准,那会使地方财政收入受到影响,加大贫困地区和富裕地区的差距;同样,存在地域税制差异,就会出现为逃避纳税而跨地区流动现象。
       东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授戢守峰认为,维持目前“一刀切”的另一理由是要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如果各地个税征收标准千差万别,会影响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但一名在北京执业的律师提出这样的困惑:“究竟是一部各地有所区别但能够很好执行的法律严肃,还是全国统一却让各地屡生违法冲动的法律严肃?”
       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央视资讯ePanel会员系统实施的一项调查显示,82.5%的人反对个税减除费用标准全国“一刀切”,认为应让各省依当地收入水平适当上下浮动。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刘桓教授则认为,在经济发达生活成本较高的城市,1500元可能并不能满足个人生活需要。应定出20%的浮动范围,各地可以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经济战略来制定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个税扣除标准。另外,允许20%浮动可以为将来经济的发展预留出调整空间,因为税法并不是三两天就修订一回。
       而对“中国人实际税负有多重”这一问题,汤贡亮做过研究和预测:2005年全国城镇居民及其抚养、赡养人口平均每月花费在食品、衣着、家庭设备、医疗保健、通讯交通、文化娱乐、杂项商品方面的费用为984.63元,加上抚养子女教育费用25.73元、继续教育附加费51.46元、住房贷款利息125.87元,总额为1187.69元,到2009年,这一数字将上升到1551.17元。
       这就意味着,目前的税收体系实际上已经开始对维持普通人生计的基本费用部分进行征税。
       如果从纵向比较,1994年以来全国个人所得税年平均增幅高达48%,远高于城镇居民人均年收入7%到8%的增长率。“这意味着,纳税人的税负实际上是大大加重了。”汤贡亮说。
       中国税务学会研究员尤克介对此也深有体会:“过去由单位和国家承担的一些保障福利,现在转为个人承担,维持个人生计所需的费用就上升了,而此时税收不进行调整,那么个人的负担肯定会加重。”
        最受质疑的问题
        如何监管“高收入者自行申报”
        高收入者如何界定
        程序上怎样操作
       现行个税法规定,“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需自行申报”,但在现实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
       那么,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中提出的“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这一条是否可行,不少人在心中划了一个问号。
       致通振业税收筹划事务所首席执行官李记有说,导致目前高收入阶层缴税比较少的原因,既有刻意的偷漏税,也有税法规定不明确、税收征管设计不合理等因素。
       财政部科学研究所税收室主任孙钢认为,中国现金交易普遍,隐性收入极多,税务机关很难获得关于个人收入和财产状况真实准确的资料。此外,领工资的人毕竟还好管理,而明星、律师等自由职业者的收入,因为没人代扣代缴,最难监控。由于没有一个统一完整的个人征信系统,使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往往只能征收工薪收入,其他收入由于无法监控而难以征收。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指出,我国目前还没有健全的、可操作的个人收入申报法规和个人财产登记核查制度,这使得许多达到征税标准的纳税人可以轻易地逃避纳税义务。
       此外,在目前情况下,在中国哪些人是“高收入者”?它的界定标准是什么?这些都是困扰执行的技术难题。
       “从立法上说,目前尚无高收入者的界定标准,如果一定要从技术上划定,年收入在10万元以上才能称之为高收入者。”国务院研究室宏观经济司副司长丛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
       
       而在武汉市召开的“全国个人所得税座谈会”上,税务专家们则认为,年收入在6万元以上的为高收入人群。
       由于全国人大对于个税法修正案的修改正在进行中,接受采访的专家不愿对最终的标准作出断言,相反,专家认为,从目前来看,规定制裁方法似乎比规定执行标准更有意义。“毕竟,新法的实施还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
       博诚智杰公关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区总经理谢良君则对操作问题更为关心。他提出一大堆的疑问:“对高收入者实行自行申报制,会不会增加纳税义务人的事务性负担?是按月申报,还是按年度申报?到哪里申报,又怎样申报,程序是否方便快捷?”
        最担忧的问题
        对不申报者处罚的条款能否落实
        听证会会不会走过场
       业内人士称,尽管税收征管法规定,对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进行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该项条款能否落实,不容乐观。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9月27日就个税法修正案草案举行听证会。这是立法法明确立法听证制度以来,人大常委会举行的首次立法听证会。如何避免听证走过场,成为目前公众最担忧的问题。
       最意犹未尽的问题
        改革没有涉及个税法难点
       中国社科院财税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夏杰长认为,这次改革还是一个局部改革,没有系统地去改,没有触及个人所得税的难点问题。比如,如何合理界定纳税人的范围,也就是哪些人应该是纳税人,哪些人不是纳税人,这次改革没有涉及。另外,如大学生打工所得收入、下岗职工的工龄买断问题等,也都没有涉及。
       刘剑文也认为,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有许多问题在此次修改中并没有涉及。征收模式是个税改革中的首要问题。目前国际上存在着3种主要征收模式——分类征收、综合征收、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征收。分类征收的好处是既可控制税源,又可节省稽征费用,但不能较好地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综合所得税制体现纳税人的实际负担水平,符合支付能力原则和量能征税的原则,但其弊端是征税繁琐,易造成偷漏税机会。
       我国采用的是分类征收模式。由于缺乏对不合理或不合法收入有效的监管手段,一些高收入者可以利用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等办法合理避税;而收入来源固定的工薪阶层易于管理,反而越来越明显地成为纳税的主力军。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确定了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大方向——实现从分类征收向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征收模式转变。但在这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中没有提及。
        最有建设性的建议
        建立个人所得税账户
        建立纳税档案
        划分信用等级
        三号合一
        要以经济数据为依据
       针对高收入者的监管难题,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隆亨建议说,应该采取包括建立个人所得税账户、加大奖惩力度、鼓励自行申报、完善代扣缴制度、源头上监控不使用或少使用现金、多通过银行转账、预防滋生偷税土壤等措施,完善目前的征税体制。
       “应该建立一个纳税档案,对高收入者进行定期监督。”刘剑文说,这样,高收入者的收益情况如何,税务机关才能心里有数。但这需要银行、工商等部门配合。
       刘剑文还建议,把纳税人的信用划分等级,信誉好的划为一级,纳税意识差的划到较差的等级,由税务机关进行监督并对外公布。“这种做法对有偷税漏税行为的人有较大的震慑作用。”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建议把个人的身份证号码、社会保障号码与税号合而为一,这样,每个人的所有收入信息都将体现在这个号码下面,管理部门就能够准确掌握个人信息。
       另外还要大力推行金融实名制,要研究如何推行财产登记制度和所有金融资产账户的计算机联网。只有在实名制的条件下,一个人所有的金融资产及资产生息情况才可以调出来合并计算,这样才可能从目前分类的个人所得税走向综合的个人所得税。
       而对于减除费用标准到底多少合适,沈阳恒兴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姜伟博士认为,个税调整既应该考虑百姓对税负的承受能力,同时也要考虑到政府财政收入和公共事业支出的承受能力。“调整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不能仅仅从个人的情绪出发,但最终的修改方案还应该建立在大量的经济数据基础上,科学理智地进行决策。”
       沈阳市公务员李军认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应该以家庭为单位,从家庭成员的总收入状况考虑征税。比如说夫妻一个工作一个下岗的,就应该少缴税。同时,税前扣除额应该考虑家庭教育费用,有小孩上大学的家庭可以将大学教育费用在税前扣除。
        最冷静的观点
       个税法修改并不能均贫富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钱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个税法修改在遏制贫富差距扩大方面的作用,也不能寄予过高的期望。因为,个税制度不够合理并不是中国社会贫富差距扩大的主要原因,个税对于调节社会收入层次并非是万能的。
       钱晟说,个税只是调节收入的一种辅助手段,真正缩小贫富差距还是要依靠初次分配。税收理论上有句名言:税收只能使富人少富,而不能使穷人变富。个税所起的作用主要是“削峰”。要想缩小贫富差距,除了凭借财政政策通过预算、税收、债券、转移支付等手段来调节人群间、地区间收入差异外,还需要凭借市场化运作和管制政策,进一步打破行业垄断,调节经济结构和社会分配,以及凭借最低工资立法、社会保障立法的创制和推行来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
        最抢眼的词
       劫富济贫与劫贫济富
       目前中国的工薪阶层是税负最重的群体,纳税人数大概有3亿左右,纳税额反占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60%以上。“贫富倒挂”的现状激起了各方的反应,本应“劫富济贫”的个税因“劫贫济富”而被社会舆论所诟病。这两个词一时成为媒体上频频出现的字眼。
       (9月9日《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