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换到繁體中文

您的位置 : 首页 > 报刊   

[世象杂记]居委会大妈的眼睛
作者:张 鸣

《杂文月刊(选刊版)》 2008年 第01期

  多个检索词,请用空格间隔。
       家住广州市番禺区珠江花园的曾先生,最近不是一般的烦。只因为工作的关系,家里墙上多贴了些励志格言,放了些成功学的书,就被警察连续抄了两次家,用警察的术语应该叫搜查。当然,搜查虽然有点手续不全,但也并非事出无因,原因很简单,最近番禺区正在开展严厉打击非法传销活动,曾先生所在的居委会发现他家“有情况”,于是报警,并反馈到区“打传办”,结果曾先生的家就遭了无妄之灾。
       中国人喜欢搞运动,无论什么事,只要是上面交代下来要办的,就发动群众搞运动,并为此设立专门机构,比如“打传办”,整顿治安更是如此,依靠群众,发动群众,让违法犯罪分子陷入人民群众的汪洋大海。依靠群众,首先要依靠居委会,居委会大妈,就是社区治安的眼睛,而且是火眼金睛,在这种眼睛面前,任你什么妖魔鬼怪都得现了原形。早先在北京,大妈们被尊称为小脚侦缉队,一人胳膊上戴着一个红袖标,蹲在街头严防死守,看见生人进来,死盯到底,可以一直跟到人家家去,非把串门的访客查个底掉而后止。没事还东家走,西家看,不请自来,居民家里有什么秘密,多半瞒不住。此次曾先生家里被抄,而且不止一次,就是遭遇了居委会大妈或者类似大妈的人刺探。这种事,如果放在平时也许不会被查抄,但是运动期间,办事的人神经都比较紧张,法律和政策尺度却要宽松得多,于是曾先生就倒霉了。
       我们的民族曾经经历过一个举国上下开展大运动的时代,在那个时代,没的说,谁家有人挨了斗,抄家是难免的,别说专政工具可以抄,随便一个群众组织都可以抄。鄙人的家就被各色人等抄了个够,家里像点样的东西,不是抄没了,就是砸毁了。很有意思的是,那个时候,很多政府色彩的东西都被砸烂过,但居委会大妈却风吹不动,雨打不摇,成为大批判、大斗争的有力武器。好在那个时代已经过去了,而且据说永远不会回来,现在我们国家要坚持依法治国,加强法制建设了,而且物权法也已经出台,十七大精神把尊重人权写入了党章。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运动能否歇歇?
       在任何社会,治安整治都是一项日常工作,无论治安秩序有多乱,害人的传销有多么猖獗,也大抵只能沿着法律规定整治,运动式地违法“严厉打击”,也许可以收效于一时,但对法治却是一种损害,从长期看,对社会秩序和治安有害无益。道理很简单,执法者违法,受伤害最大的是法律,而法律受损,社会秩序何从维持呢?
       一个人的家,是绝对的私域,我们不敢奢望“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境界,但至少法律上定位为居民自治组织的居委会,不能随意进来窥视和打探,警察也不应根据这种非法的打探而随意查抄,真要是怀疑,证据确凿,需要搜查,那么,拿手续来!
       一个公民,活在这个国度里,理所当然地拥有不受随意监视的权利。如果一个人连吃喝拉撒会朋友,甚至连做爱都有不相干的人知道得一清二楚,那么这个人跟囚犯又有多少区别呢?
       拜托,居委会大妈那双警惕的眼睛,还是收回家去看孙子吧!
       【杨孔翔荐自《南方都市报》2007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