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换到繁體中文

您的位置 : 首页 > 报刊   

[激浊扬清]执纪亦须分权制约
作者:孙焕英

《杂文月刊(选刊版)》 2007年 第11期

  多个检索词,请用空格间隔。
       
       假若有人提出这样一个动议:国家执法系统将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集于公安一身,取消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那么,人们会怎样看待这一动议呢?
       我想,肯定有人会说:出这个馊主意的人,脑子里进水了吧!
       不错。有这样想法的人,肯定是脑袋出了问题。因为,这个动议,没有了部门相互制约,违反了游戏规则。
       国家执法系统,需要各部门之间的制约。这是因为,执法部门之间的制约,是提高办案效率、防止出现冤案假案错案和逃案漏案贻案的最为有效的手段。出了冤假错案,当事人的脑袋摔了,就再也安不上去了。那些活着的当事人,就算是以后平反了,得到了赔偿,但过去的光阴还能够回来么?按照爱因斯坦的相对论,人可以时间旅游回到以前的时光去,可是,至今有谁能够把这个理论变成实践呢?出现冤假错案,其损失实际上是无法赔偿的。所以说,在国家执法上,实行三权分属和共权制约,防止出现畸案,实在是必要的,是个铁律。公安局有侦查权,但须将案件的侦查结果移交检察院才起作用。检察院有起诉权,但须将起诉书移交法院才起作用。检察院受理案件。并不是公安局移交什么就受理什么,还要对公安局实行制约,公安局侦查得正确,就受理;侦查得不正确,就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法院有审判权,也并不是检察院起诉什么就判决什么,还要对检察院实行制约,检察院起诉成立,就判决;起诉不成立,会判无罪释放。而检察院,又会对法院实行制约:判决不正确,就提出抗诉。由此看来,国家执法系统办案的过程,就是执法各部门之间的制约过程,任何一个执法部门,都不得摆脱制约,都不得经办案件的全过程。否则,就是违法就是无效,
       这是国家执法的游戏规则,政党执纪亦须遵循此游戏规则,
       当前,政党执纪部门,最为活跃的,是执政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这个政党执纪部门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集所有执纪权于一身。对于一个违纪乃至犯罪嫌疑人,立案权属纪委,调查权属纪委,实施“双轨”权也属纪委,最后的纪律处分权还是属纪委。二是全程办案。从立案到处分,一个纪委部门可谓一办到底。一办到底,是典型的“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现象”。
       这种政党执纪上没有制约的现状,有个忧惠:
       首先,执纪欠缺制约机制机构,容易产生冤假错案和选漏贻案。河北省委原书记程维高家族案,为什么那么长的时间内未被查处,以致出现其子从容外逃,成了贻案?原因就在政党执纪部门缺少制约。如果执纪系统有制约机构,哪个执纪部门在接到举报后敢迟迟不查处程维高?举报程维高的郭光允,又为什么会遭到报复迫害造成冤案?原因也在政党执纪部门缺少制约。表面上看,郭光允的冤案出现,是程维高们的报复。实质上,问题是出在政党执纪部门——群众向你举报了腐败党员高官,结果却遭到迫害,难道责任不在你接受举报的执纪部门么?
       另外,政党执纪没有办案中的制约机构,执纪部门就容易出现贪赃枉纪等腐败问题。而且,这种腐败,还会形成恶性互动:越是缺少制约,越是易发腐败;越是易发腐败,越是排斥制约。据报道,当今的中国,有的地方已经出现了对纪委的问题无人敢审、无人敢查的局面。
       当今,有一种思潮:执政党的执纪部门即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摆脱党委领导,实行“垂直领导”。这种既不要系统制约、又不要党委领导的绝对无监督化权力,其危险性特别是对执政党的危险性,是任何一个稍微有点儿政治头脑的人,都能想得到的。回应这一思潮,实行政党执纪部门分权、建立制约机构,就显得尤为必要了。
       法和纪,只有人群和程度的差异,而在执掌的操作运行上,机理是相同的,即国家执法和政党执纪都需要分权制约,绝不可一家全权独揽、全程办案。
       [马静荐自《人民代表报》2007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