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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国家发改委宣布调整成品油价和电价
作者:佚名

《新华月报(记录)》 2008年 第0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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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宣布,自6月20日起将汽油、柴油价格每吨提高1000元,航空煤油价格每吨提高1500元;自7月1日起,将全国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5分钱。液化气、天然气价格不作调整。
       
       发展改革委指出,近一段时期以来,国际市场油价持续大幅度攀升,特别是今年2月中旬以来涨速加快。国内成品油与原油价格倒挂矛盾加剧,企业加工和进口亏损严重,大部分地方炼厂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供求矛盾突出。为逐步理顺价格关系,保证国内成品油供应,促进石油资源节约,决定适当提高成品油价格。
       发展改革委表示,为减少调价对群众生活的影响,控制调价连锁反应,对此次成品油调价增加的支出,采取以下综合配套措施:(一)对种粮农民、渔业(含远洋渔业)、林业实行财政补贴。其中,对种粮农民在今年已增加的农资综合直补的基础上,财政每亩再增加5元补贴;(二)对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实行财政补贴,运输价格不提高;(三)从7月份起,城市低保人口每人每月增加补助15元,农村增加10元;(四)成品油价格调整对出租车行业的影响,通过增加财政补贴、进一步清理不合理负担解决,价格暂不调整;(五)液化气、天然气、铁路客运价格不作调整。各项补贴资金中央财政即日下拨各地。
       发展改革委同时明确,此次电价调整,对城乡居民用电和农业、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四川、陕西、甘肃三省受地震灾害影响严重的县(市)用电价格也不作调整。
       发展改革委还指出,为防止煤、电价格轮番上涨,促进煤炭和电力行业协调、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决定自即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全国发电用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一、全国煤炭生产企业供发电用煤,包括重点合同电煤和非重点合同电煤,其出矿价(车板价)均以2008年6月19日实际结算价格为最高限价;当日没有交易的,以此前最近一次实际结算价格作为最高限价。临时价格干预期间,煤炭生产企业供发电用煤出矿价(车板价)一律不得超过最高限价。
       为稳定非重点合同电煤的市场销售价格,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采取限定差价率等措施,控制流通环节费用。
       二、煤炭供需双方已签订合同的,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价格履行电煤合同。禁止将重点合同煤转为市场煤销售。煤炭运输等流通企业要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价或价外加价。
       三、各煤炭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上述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重点查处违反政府限价、擅自提高价格的行为;通过降低煤质、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变相涨价的行为;不执行电煤供应合同、将重点合同煤转为市场煤销售的行为等。对违反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企业将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查处的典型案件,在有关媒体上予以曝光。
       人民日报北京6月20日讯,为确保成品油价格改革顺利实施,有效缓解成品油调价对部分困难群众和社会公益性行业的增支压力,中央财政已于成品油价格调整当日紧急拨付补贴资金198亿元,对渔业、林业、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城市出租车和种粮农民给予补贴。其中:对渔业、林业、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城市出租车五类补贴对象增加补贴资金120亿元;对种粮农民再次增加农资综合直补资金78亿元。
       记者从财政部获悉,为应对成品油等价格调整对城乡低保家庭基本生活的影响,中央财政当晚间再次宣布下拨补助资金37.8亿元,其中城市低保为18.5亿元,农村低保为19.3亿元。
       财政部表示,从今年7月1日起城市低保对象将按每人每月15元、农村低保对象每人每月10元提高补助水平。
       当天,国管局和中直管理局组织召开中央和国家机关节油节电工作会议,会议指出,中央和国家机关要把节油节电作为节能减排工作的重点,确保今年公务用车油耗降低20%,办公区用电降低5%,以实际行动节约能源资源,减少公用经费支出,支援抗震救灾,服务北京奥运会,在建设节约型社会中发挥表率作用。
       6月21日,国家发改委、监察部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成品油和电力价格调整的各项措施,同时要综合采取各种措施严格控制连锁反应,严禁放开商品趁机搭车涨价,变相涨价。
       (据6月20、21、22日《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