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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有关决定、任免名单和公告
作者:佚名

《新华月报(记录)》 2008年 第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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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召开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08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会期约两周。建议会议的主要议程是: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和批准200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0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2008年中央预算;听取和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审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决定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的人选。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如下修改:
       第七十六条修改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决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决定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入境、出境的尸体、骸骨的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申报,经卫生检查合格后,方准运进或者运出。”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文物保护法》的决定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二、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三、第四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的附注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关于批准《儿童权利公约
       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
       题的任择议定书》的决定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2001年3月15日由常驻联合国代表王英凡大使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的《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同时声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自愿加入本国武装部队的最低年龄为17岁。
       二、为实施上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取以下保障措施: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未满18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经过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未被征集服现役的,服士兵预备役,士兵预备役的最低年龄为18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的《征兵工作条例》规定: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7岁未满18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廉洁征兵若干规定》规定:在征兵工作中不准放宽征兵条件、降低征集标准;实行到应征青年家庭和单位走访调查制度;对应征青年年龄情况进行审查。
       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
       和葡萄牙共和国关于移管被
       判刑人的条约》的决定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副部长张业遂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7年1月31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葡萄牙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委员会
       主任、副主任、委员名单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主任:郭伯雄
       副主任:徐才厚 李继耐
       委 员:梁光烈 陈炳德 廖锡龙 常万全 靖志远 吴胜利 许其亮 孙忠同 刘振起 王冠中
       决定任免的名单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免去薄熙来的商务部部长职务;
       任命陈德铭为商务部部长。
       任命名单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江必新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二、任命薛淑兰(女)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三、任命苗有水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四、任命朱和庆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审判员。
       五、任命党建军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
       六、任命韩维中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
       任免名单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一、免去赵虹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二、任命孙谦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三、任命王健、顾华(女)、王洪、齐占洲、白凤云(女)、张红生、梁贵斌、田书彩(女)、孙勤、孙林平(女)、王亚卿、荣晓红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批准免职的名单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一、批准免去崔伟的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二、批准免去柯汉民的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三、批准免去孙谦的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四、批准免去张德利的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五、批准免去蔡宁的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二十六号)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永仲嘎瓦因病去世,永仲嘎瓦的代表资格自然终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永仲嘎瓦代表的去世表示哀悼。
       特此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12月29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二十七号)
       
       最近,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接受了彭振坤提出的辞去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湖南省人大常委会罢免了杜崇烟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彭振坤、杜崇烟的代表资格终止。依照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彭振坤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
       现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2963人。
       特此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12月29日
       (新华社北京讯,2007年12月30日《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