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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中日青少年友好交流年”活动的备忘录
作者:佚名

《新华月报(记录)》 2008年 第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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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积极评价为纪念中日邦交正常化三十五周年举办的二○○七年“中日文化体育交流年”、“3万人交流计划”、高中生互访等各项活动为促进两国关系发展特别是增进两国青少年相互理解作出的重要贡献,同时确认广泛开展两国青少年交流对增进两国国民的相互理解和友好感情,丰富两国战略互惠关系的内涵具有重要作用。
       二、为纪念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缔结三十周年,进一步促进两国青少年的交流,加强两国青少年对对方国家的了解,根据两国领导人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在新加坡会晤时达成的共识,双方一致同意将二○○八年确定为“中日青少年友好交流年”,并根据本备忘录附属“关于‘中日青少年友好交流年’活动的合作计划”,在文化、学术、环保、科技、媒体、影视、旅游等领域开展一系列两国青少年交流活动。
       三、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和日本国外务省作为各自牵头单位。具体工作可根据各自国内法律法规由相关部门、机构、团体承办。
       四、根据本备忘录进行的合作自签字之日起实施。如任何一方希终止根据本备忘录进行的合作,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另一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日本国政府
        代表        代表
       2007年12月28日于北京
        (新华社北京讯,2007年12月29日《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