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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在京举行
作者:佚名

《新华月报(记录)》 2006年 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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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7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在为期5天的会议中,共有19项议程,物权法草案、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实施管辖的决定草案等被提请审议。
       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
       根据通过的议程,会议首先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以铭、李重庵、乔晓阳分别作的关于反洗钱法草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草案、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实施管辖的决定草案等三个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反洗钱法草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草案分别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实施管辖的决定草案经过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步审议,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相应修改。对于上述三个法律草案,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会议分别听取审议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周坤仁分别作的关于物权法草案、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制定物权法的工作,草案经过五次审议修改,已日趋成熟,本次会议将对其进行第六次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根据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的意见,也进行了相应的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这两部法律草案。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通过实施两年多来,对加强银行业监管,规范监管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部法律在监督检查权方面,只规定了银行业监管机构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获取相关信息,没有规定银行业监管机构是否可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为了使银行业监管机构更有效地履行监管职责,有必要通过修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赋予银行业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的权力。受国务院委托,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明康就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作了说明。
       根据1983年修改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和1997年修改刑法时,则明确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为了使人民法院组织法与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规定相一致,维护法制统一,促进司法公正,有必要对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部分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的规定予以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就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正案草案作了说明。
       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国和土库曼斯坦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国和澳大利亚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国和阿富汗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国和阿塞拜疆引渡条约的议案。受国务院委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外交部副部长杨洁篪分别就上述议案作了说明。
       会议还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椿霖作的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审议了有关任免案等。
       副委员长王兆国、李铁映、司马义·艾买提、何鲁丽、丁石孙、成思危、许嘉璐、蒋正华、顾秀莲、热地、盛华仁、路甬祥、乌云其木格、韩启德出席会议。国务委员唐家璇、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列席会议。
       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最高人民法院有望自2007年1月1日起统一行使全部死刑案件的核准权。
       草案将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三条修改为“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这是1983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作出的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27日在作草案说明时说。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表示:“为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司法公正,应当改革目前高级人民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的做法,将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围绕死刑核准权收回问题,已经做了大量准备工作。去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2006年7月1日起,对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这被认为是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前的一项重要改革。
       目前,这项工作进展顺利。最高人民法院还调整了机构设置和分工,增设3个刑事审判庭。各地高级人民法院也纷纷采取各种办法,增加合格的审判力量。
       10月28日,会议继续进行,常委会组成人员就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草案、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正案草案等进行分组审议。还审议了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深圳湾口岸区实施管辖的决定草案和有关条约、代表资格报告和任免案等。
       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介绍,我国各地已经创办了10多万个农业合作社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一些地方已经制定了相关地方性法规,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快立法进程。”通过立法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规范其组织和行为,引导其健康发展,是必要的和适时的。
       草案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此次提交的草案三次审议稿增加了“农业专业合作社决定合并、分立、解散,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条款;删除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包括农民成员达不到本法规定的占成员总数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就应解散。”的条款;草案还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
       在分组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草案经过两次审议,总体上吸收了大家各方面的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对进一步完善草案提出了一些意见。有的委员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草案第五章的标题是财务管理和盈余返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经营性的组织,有可能盈利,也有可能亏损,建议将第五章的名称改为“财务管理”。
       10月29日上午,会议分组审议物权法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草案六审稿吸收了常委会前五次审议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反映了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取得的共识,修改得比较好,已比较成熟。
       吴邦国委员长参加了分组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所有权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是物权的核心和基础。草案六审稿把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物权法的立法目的,把有关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作为基本原则写入总则,使草案关于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更加集中、更加鲜明,准确体现了对基本经济制度的坚持和维护,体现了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和“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的精神,体现了对正确的政治方向的坚持和把握。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所有制经济形成的市场主体都是在统一的市场上运作并发生相互关系的,都要遵守统一的市场“游戏规则”。只有地位平等、权利平等,才有公平竞争,才能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草案遵循了市场经济的一般原则,较好地体现了依法对国家的、集体的和私人的合法财产给予平等保护的原则,实现了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对国家的、集体的和私人的物权给予平等保护的有机统一。
       
       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加大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是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现实要求。草案针对现实生活中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情况,作了较切合实际的规定:在所有权上,规定依照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在法律责任上,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加大了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对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限制收回承包地,维护农民享有依法流转承包地的权利,承包地被征收的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问题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准确地反映了党在现阶段的农村基本政策,有利于维护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
       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目前的物权法草案的主要规定,比较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实际,与改革发展进程相适应,既肯定了改革发展成果,又为进一步改革留下了空间。草案还注意了与其他法律之间的衔接,已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适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10月30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改情况的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整改情况的报告等。
       吴邦国委员长出席会议。会议由副委员长李铁映主持。
       从2005年开始,根据中央政法委的统一部署,全国各级法院和检察院分别开展了“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与“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今天的全体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分别报告了专项整改活动的有关情况。
       肖扬说,经过全国各级法院的共同努力,司法工作中的一些突出问题逐步得到解决,专项整改活动取得初步成效,表现在:规范立案行为,畅通人民群众依法表达诉讼请求的渠道;规范审判行为,解决少数案件特别是民商事审判中存在的司法不公问题;规范执行行为,缓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行难”问题;规范再审行为,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申请再审难问题;加强司法管理,建立法院内部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的制度体系。针对依然存在的法官司法行为不规范、少数案件裁判不公等问题,肖扬报告了将进一步采取的五项措施: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进一步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切实抓好各项制度的落实,着力建立规范司法行为的长效机制;通过深化法院改革,继续完善规范司法行为的各项配套制度;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为规范司法行为提供物质支持;深入学习贯彻监督法,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贾春旺说,检察机关在专项整改活动中主要抓了五个方面的工作:加强思想教育,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深入查摆整改,着力解决执法不规范的突出问题;健全规章制度,完善执法规范体系;强化督促检查,推动制度规范的落实;完善监督制约,促进检察权的规范正确行使。为解决当前检察工作中依然存在的执法不规范的主要问题,贾春旺报告了下一步要着重抓好的六项工作: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进一步打牢规范执法的思想基础;进一步健全规章制度,构建系统严密的执法规范体系;狠抓制度的执行和落实,切实把执法活动纳入规范化轨道;推进业务、队伍、信息化“三位一体”机制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加强检察队伍和基层基础建设,为规范执法提供保障;认真贯彻执行监督法,进一步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会议分别听取了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椿霖、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傅志寰作的关于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审议了吴邦国委员长访问巴西、乌拉圭、智利及拉美议会情况的书面报告。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作的关于反洗钱法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实施管辖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关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关于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上述五个法律草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司马义·艾买提、何鲁丽、丁石孙、成思危、许嘉璐、蒋正华、顾秀莲、热地、盛华仁、路甬祥、乌云其木格、韩启德出席会议。国务委员华建敏列席会议。
       10月31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完成各项议程后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反洗钱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关于修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分别签署第56号、第57号、第58号和第59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分别自2007年1月1日和7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吴邦国委员长主持闭幕会。
       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实施管辖的决定;表决通过了关于批准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的决定,关于批准中国和土库曼斯坦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决定,关于批准中国和澳大利亚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关于批准中国和阿富汗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关于批准中国和阿塞拜疆引渡条约的决定。
       会议分别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根据会后发表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告,现在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实有2976人。
       会议表决决定,任命徐荣凯为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黄智权为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其他任免事项。
       完成各项议程后,吴邦国发表讲话。他说,本次会议的一项重要议程,是对物权法草案进行第六次审议。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对修改后的物权法草案总体上给予肯定。大家普遍认为,修改后的草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体现了我国基本经济制度、遵循了平等保护的市场法则、加大了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反映了党在现阶段的农村基本政策、重点解决了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大家认为,草案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已经基本成熟,希望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在本次会议上又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请法律委会同有关方面进行认真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草案,以提请12月召开的常委会会议审议。
       吴邦国说,会议通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于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反洗钱法的颁布实施,将对防范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和经济安全,加强反腐败斗争,遏制洗钱犯罪和相关犯罪,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等发挥积极作用。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取消了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的规定,维护了法制统一,对于公正司法具有重要作用。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赋予了银行业监管机构相关调查权,有利于加强银行业的监督管理。
       
       吴邦国指出,为了缓解内地与香港陆路通关压力,适应内地与香港之间交通运输和便利通关的客观要求,促进两地人员交流和经贸往来,推动两地经济发展,保持香港繁荣稳定,经过两次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实施管辖的决定。
       吴邦国说,一年多来全国法院和检察院系统按照中央政法委的统一部署开展的专项整改活动取得了积极成效。一是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行整改,不回避矛盾和问题;二是从容易发生问题的岗位和环节入手,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三是坚持边整边改,务求取得实效;四是重视制度建设,着眼建立长效机制;五是注重开门整改,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各方面的监督。他同时指出,专项整改活动取得的成效还是初步的,促进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巩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针对突出问题,加强队伍建设,狠抓制度落实,坚持公开公平,强化内部监督,严格责任追究,把专项整改活动不断引向深入。
       吴邦国还就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提出了具体要求。
       首先,要充分认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认真学习领会和深入贯彻落实六中全会精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胡锦涛总书记在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会议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把握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深刻分析影响我国社会和谐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明确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原则和重大部署,是指导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纲领性文件。我们要结合人大工作实际,认真学习领会和深入贯彻落实六中全会精神,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好完善好,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贯彻好落实好,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维护好实现好。
       其次,要围绕本届全国人大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目标,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根据六中全会的要求,着力加强发展民主政治、保障公民权利、推进社会事业、加强社会管理等方面的立法。要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保证制定的法律和作出的决定体现党的主张、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最后,要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任务,以贯彻实施监督法为契机,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社会普遍关注的影响社会和谐的突出问题作为监督重点,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形式,加强对带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的监督,增强人大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李铁映、司马义·艾买提、何鲁丽、丁石孙、成思危、许嘉璐、蒋正华、热地、盛华仁、路甬祥、乌云其木格、韩启德出席会议。国务委员陈至立、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列席会议。
       (据10月28-31日和11月1日《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