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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温家宝在全国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协调发展等
作者:佚名

《新华月报(记录)》 2006年 第0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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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6日,国务院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通报上半年经济形势,部署下半年经济工作。会议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黄菊主持。国务院副总理吴仪、曾培炎、回良玉,国务委员曹刚川、唐家璇、华建敏、陈至立出席会议。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会上作重要讲话。他强调,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正确认识当前经济形势,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完善政策,明确任务,狠抓落实,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协调发展。
       温家宝在讲话中全面分析了当前经济形势。他说,今年以来,国民经济总体形势是好的。经济平稳快速发展,夏粮再获丰收,工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煤电运支撑条件改善,经济效益继续提高,消费增长趋旺,物价基本平稳,人民生活进一步改善,社会事业发展迈出新步伐,重点领域改革不断深化。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取得了显著成就。但是,经济运行中的问题也很突出。主要是: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并呈加剧之势,货币信贷投放仍然过多,国际收支不平衡加剧,能源消耗过多,环境压力加大。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为过热。
       温家宝强调,要全面贯彻中央对经济工作的决策和部署,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增强调控的预见性、针对性、综合性和有效性。
       温家宝指出,当前要着力做好几项重点工作。(一)继续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抓好秋粮生产,力争实现全年粮食生产稳定发展。落实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加大农资市场监管力度,继续拓宽农民增收渠道。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新农村建设要把重点放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上,力戒形式主义。(二)坚决抑制固定资产投资过快增长。关键要切实把好土地闸门、信贷闸门、市场准入门槛。加强土地调控和管理,落实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严格用地审批管理,加大违法违规用地查处力度。强化征地补偿制度,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合理调控货币信贷增长,采取综合措施回收银行体系流动性,着力优化贷款结构。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逐步增强汇率浮动的弹性。加强市场准入的审核和监督检查,全面清理新开工项目,严格审查各类拟建项目,完善行业市场准入标准。(三)继续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推行符合国情的住房建设模式和消费模式,着力调整住房供给结构,继续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坚决遏制部分城市住房价格过快上涨。(四)切实加大节能降耗和环保工作力度。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抓好重点企业节能和重大节能工程,加快构建节能型的产业结构,完善促进节能的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健全能耗公报制度。尽快将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的目标责任分解落实到市(地)、县和重点排污单位。着力推进重点流域和区域污染治理,加大环境监测和执法力度。(五)努力扩大消费需求。增加居民特别是城镇低收入居民和农民收入,落实最低工资标准,抓紧建立小时最低工资制度、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体系。改善消费环境。(六)大力推进结构调整。加快发展服务业。积极发展耗低、污染少的高新技术产业,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工业发展。推进科技、教育事业发展。(七)着力深化各项改革。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加快完善市场体系、宏观调控体系,建立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体制机制保障。特别要加快推进涉及政府职能转变的改革,真正实行政企分开。(八)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着力推进贸易增长方式转变,积极调整和优化进出口结构。注重提高利用外资质量,规范招商引资行为。积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投资兴业。(九)认真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积极解决就业、就学、医疗、征地拆迁、企业改制、环境污染、安全生产等方面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切实加强防灾救灾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温家宝最后就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提出了三点要求。第一,统一思想认识,坚持科学发展。各地方、各部门要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对当前经济形势的判断上来,统一到中央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上来,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第二,增强大局意识,做到令行禁止。认真贯彻中央的决策和部署,确保政令畅通,坚决维护中央宏观调控的统一性、权威性、有效性。第三,狠抓政策落实,注重工作实效,全面落实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问责制,加强督促检查。
       参加会议的有,各省(区、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市(地)、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国务院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武警部队负责人、部分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也应邀参加会议。
       (据7月27日《人民日报》)
       国务院召开全国水污染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
       
        7月21日,国务院召开全国水污染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国家环保总局与“十一五”水污染物削减任务较重的河北等9省(区)政府签订了削减目标责任书。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出席并讲话。
       曾培炎指出,水污染问题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发展、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必须痛下决心加以解决。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扎扎实实抓好以下六项工作。
       第一,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要结合当前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解决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等问题,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快淘汰一批企业,着力改造一批企业,重点监管一批企业,限期治理一批企业。对3200多家重点排污企业实行在线监控,通过改造,五年内削减10%或更多的化学需氧量。严格企业环境准入标准,从根本上减少企业的污染排放。
       第二,抓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要抓紧实施“三河”、“三湖”、“一市”、“一海”、“一库”,以及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地、松花江、黄河中上游、三江源保护区等重点流域治理规划。
       第三,加快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到2010年,全国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60%。积极推进污染处理收费和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营市场化。
       第四,防范水环境安全事故。要尽快制定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预案,规范操作,加强监测,提高应对能力。积极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加强环境安全设施建设,最大限度地降低环境安全风险。
       第五,要优化经济布局、改善水环境质量。积极开展流域干支流源头、水源涵养区和集中式水源的保护。要保证江河必要的生态基流,以水的承载能力为基点,优化经济布局。
       第六,大力搞好饮用水安全保障。要依法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限期关闭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所有直接排污口,加强城市备用水源建设。
       曾培炎强调,要切实落实水污染防治工作责任。水污染防治的主要责任在地方。各级地方政府要逐级签订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责任书规定的削减指标,是必须完成的约束性指标,国家有关部门要定期检查、考核并向社会公布。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沟通协作,加强对地方的指导和监督。
        (据7月24日《人民日报》)
       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降反升
       人民日报北京8月14日讯,针对上半年全国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降反升的状况,国家环保总局确定了主要污染物削减目标责任书考核原则,并将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台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确保实现削减目标。
       
       记者从当天召开的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会议上了解到,上半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降反升。依据对17个省(区、市)有关数据的综合分析,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的排放量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了4.2%、5.8%。全国的排放总量待进一步核定后向社会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上升的主要原因是: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环境监管不到位;能源消耗增长过快,脱硫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建设项目的陆续投产,加大了环境治理的压力。
       据介绍,国家环保总局确定今后主要污染物削减目标考核结果要坚持“三挂钩”:与建设项目审批挂钩,对没有完成责任书要求的地方,暂停该地区增加相关污染物排放项目的审批;与限期治理挂钩,对没有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要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限产限排,对电厂还要全额追缴脱硫优惠资金;与个人奖罚挂钩,对瞒报、谎报治污情况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据8月15日《人民日报》)
        《“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出台
       人民日报北京7月27日讯,为组织实施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提出的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国家发改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建设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国管局和中直管理局组织编制并下发了《“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
       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于2005年启动,通过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十一五”期间,预计可实现节能2.4亿吨标准煤(未含替代石油),对实现“十一五”单位GDP能耗降低目标的贡献率近40%,对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将发挥重要作用。
       十大重点节能工程所需资金主要靠企业自筹、金融机构贷款和社会资金投入解决。为调动企业、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对节能项目投入的积极性,加速推进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加快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应用,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尽快形成稳定的节能能力,“十一五”期间,国家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支持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中的重点项目和示范项目及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国家除了安排引导资金发挥“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外,还将通过价格机制、税收等政策引导投资。
       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包括: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程;区域热电联产工程;余热余压利用工程;节约和替代石油工程;电机系统节能工程;能量系统优化工程;建筑节能工程;绿色照明工程;政府机构节能工程;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工程。
       人民日报北京7月26日讯,记者从全国节能工作会议上获悉:受国务院委托,国家发改委与除西藏外的30个省(区、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14家中央企业负责人当天签订了节能目标责任书。
       国家发改委主任马凯在会上表示,必须着力抓好10个方面的重点工作:一是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体系;二是大力推进结构调整;三是着力抓好重点领域节能,全面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四是抓好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管理;五是完善节能保障机制;六是加强节能法制建设;七是强化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和基础工作;八是推动政府机构带头节能;九是加大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力度;十是加强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
       7月28日,记者从发改委了解到,今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大了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力度,上半年共安排国债资金5.4亿元作为项目补助资金,支持了98个重点节能项目。这些项目实施后,每年可节约能源720万吨标准煤。
        (据7月27、28、29日《人民日报》)
       国税总局明确“二手房”交易必须缴个税
       
       人民日报北京7月27日讯,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对个人转让住房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扣除,一些纳税人瞒报交易价格或者不能提供与纳税有关的房屋交易信息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该规定自8月1日起执行。
       通知规定,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房屋原值具体为:商品房为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自建住房为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为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已购公有住房为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
       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支付的装修费用,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依法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具体比例由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根据有关规定,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据7月28日《人民日报》)
       国务院批准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
       人民日报北京7月25日讯,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将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就此事发出通知。
       通知说,将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及其办公室。国务院授权国土资源部代表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1名,由国土资源部部长兼任;兼职副总督察1名,由国土资源部1名副部长兼任;专职副总督察(副部长级)1名。国家土地总督察、副总督察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同时,在国土资源部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
       通知说,将由国土资源部向地方派驻9个国家土地督察局。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正局级。
       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代表国家土地总督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落实情况;监督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执法情况,核查土地利用和管理中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监督检查土地管理审批事项和土地管理法定职责履行情况;监督检查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央关于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要求情况;开展土地管理的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土地管理的政策建议;承办国土资源部及国家土地总督察交办的其他事项。
       
       依照法律规定由国务院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省级人民政府在报国务院时,应将上报文件同时抄送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依照法律规定由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应及时将批准文件抄送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全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
       序工作会议召开,曾培炎讲话
       8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全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会议在昆明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出席并讲话。
       曾培炎要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要重点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集中开展重点矿区、重要矿种的专项整治,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加大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力度,突出抓好煤炭行业治理整顿,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行为。今年全国要基本完成整顿的主要任务,明年要巩固成果,大力推进矿产资源开发的规范建设。
       曾培炎指出,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要在整顿的基础上加大规范的力度。要大力发展矿业市场,推进有偿使用,培育市场主体,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深化矿产资源价格改革,逐步建立能够反映市场供求状况、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治理成本的价格形成机制;完善管理制度,按照权责利相一致的原则,规范利益分配,形成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良性循环机制。
       曾培炎强调,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矿业开发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是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治本之策。一是按照国家所有、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管理权限,明确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率。二是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包括矿业权有偿取得和矿产资源有偿开采。要明确由国家垄断矿业权一级市场,规范发展矿业权二级市场。加强矿业权转让管理,制止转让过程中谋取暴利的行为。三是要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益分配机制。矿业权有偿使用的收入要更多地向地方、向基层、向农村、向社会事业倾斜,主要用于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中央取得的收益,要取之于矿、用之于矿,主要向矿产资源开发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倾斜。四是健全和完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扎实做好资源规划、矿业权管理、监督检查和政策制定方面的工作。五是建立矿山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补偿机制。要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专项用于环境治理支出。建立资源衰退产业转产、资源枯竭城市转型的有效机制。六是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法制建设。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切实落实整顿规范的各项任务,抓紧提出完善矿产资源开发体制机制的方案,加强矿产资源管理队伍建设,为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营造有利的社会氛围。
        (据8月14日《人民日报》)
       国家调整煤炭行业管理职能
       人民日报北戴河7月25日讯,记者从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座谈会上获悉:国务院办公厅近日下发了《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对相关管理职能做了调整。
       调整的主要内容如下:
       在国务院安委会建立和完善煤炭行业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行业管理中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安委会增加以下职责:研究提出煤炭行业管理中涉及安全和重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推动指导煤炭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和科技进步等基础工作,协调相关问题。由安委会办公室承担协调工作,督促检查各项工作和措施的落实情况。
       将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5项行业管理职能,由国家发改委划转到安监总局和煤监局,并强调重申:一是指导和组织制定拟定煤炭行业规范和标准;二是指导和管理矿长资格证发放,会同发改委指导监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和指导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三是负责对需要发改委核准的煤矿建设项目提出意见,进行安全核准;四是对省(区、市)提出的国有重点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治理利用项目提出审核意见;五是指导地方相关煤炭行业管理,指导煤矿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工作。
       据了解,此次调整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煤矿安全和煤炭工业的高度重视。多年来,煤炭行业管理弱化是不争的事实。目前煤炭行业在资源、规划、科技进步、结构调整、标准修订、基础管理、安全监管、人才培养等方面,确实存在不少薄弱环节,这也是煤矿事故多发的深层次问题之一。
        (据7月26日《人民日报》)
       八起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公布
       
       人民日报北京8月8日讯,为进一步提高社会对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危害性的认识,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加大对矿产资源违法的行政查处和刑事打击力度,国土资源部日前从江苏、浙江、山东、河南、四川、贵州、云南、甘肃等省查处的各类矿产资源违法案件中,选择了8起案件向社会公布。
       这8起案件是:江苏省泰州市蒋顺义非法采矿案;浙江省上虞市谢塘镇陆维良非法采矿案;山东省沂南县郭祥厚、杨恩伟非法采矿案;河南省登封市刘电朝等人非法采矿案(注:刘电朝在逃,登封市公安局正在进行网上追捕。);四川省攀枝花市宏财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非法采矿案;贵州省清镇市王朝荣非法采矿案;云南省泸西县张老外非法采矿案;甘肃省合作市政府非法批准勘查金矿案。
       这些违法案件的查处,在社会上起到了威慑作用。但不容忽视的是,在目前煤、铁等一些矿产品价格持续坚挺的情况下,受利益驱动,一些矿区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等违法行为依然存在。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国土资源部将进一步加大直接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的力度,同时加强对省级主管部门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监督指导,确保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顺利进行。
       (据8月9日《人民日报》)
       山西灵石蔺家庄煤矿发生煤尘爆炸事故
       53名矿工遇难
       
       7月15日下午,山西省灵石县蔺家庄煤矿发生一起煤尘爆炸事故,共造成53名矿工遇难,其中1人为事故发生后自行施救时遇难。
       爆炸发生后,蔺家庄煤矿有3名矿工下井施救,但在进入矿井过程中,因当时矿井内一氧化碳浓度较高,其中1名矿工中毒死亡。
       山西省副省长靳善忠赶到现场指挥抢救。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山西省委书记张宝顺、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赵铁锤赶往现场。
       7月16日,山西省灵石县委常委、宣传部长安振禄在蔺家庄煤矿事故抢险指挥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说,发生严重人员伤亡的蔺家庄煤矿属违法生产矿井。初步分析,由于灵石县另一家夏门煤矿违章作业,明火放炮,导致煤尘爆炸,波及相邻的蔺家庄煤矿,造成人员严重伤亡。
       灵石县政府表示,将严格执行山西省政府煤矿矿工遇难赔偿不低于每人20万元的标准。
       7月18日,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在灵石蔺家庄煤矿“7·15”事故抢险现场说,事故发生的祸根是私开矿,这更加证明,国家取缔私开矿的方向没有错,这更加坚定了政府取缔私开矿的信心和决心。
        (据7月17、19、20日《人民日报》)
       内蒙古新丰电厂违规建设并造成重大施工事故
       监察部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人民日报北京8月16日讯,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会同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审计署、电监会、银监会等7部门组成国务院联合调查组,对新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违规建设问题和重大施工事故进行了调查。
       
       经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片面追求电站建设规模,对宏观调控的全局性、重要性和严肃性缺乏认识,全区违规建设电站规模高达860万千瓦,违规建设情况十分严重。在国家有关部门将包括新丰电厂在内的一批电站项目确定为违规项目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没有认真组织进行清理,电站无序建设未得到有效制止,致使新丰电厂项目越权审批,违规开工建设,顶风突击抢建,最终酿成2005年7月8日违规建设的丰镇市新丰电厂6死8伤的重大施工伤亡事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经监察部研究并报国务院同意,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如下处理:内蒙古康远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工程师张晖,工作严重失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新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张仲科,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新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马大成,对违法开工建设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新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王栋,对新丰热电项目不具备合法手续违法开工和擅自复工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乌兰察布市电业局局长兼新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郝智强,对新丰热电项目不具备合法手续违法开工和擅自复工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赵凤山,没有认真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对企业违法开工和擅自复工没有制止,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党内警告处分。责成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主任、党组书记呼尔查,国土资源厅原厅长黄·阿拉腾别立格向自治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内蒙古康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工程师张魁、张晖,没有有效履行职责,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监理工程师注册。徐州市南方建筑网架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陈红军、徐州飞虹网架(集团)有限公司鄂中分公司经理郭磊,因触犯刑律,已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8月17日《人民日报》)
       央行再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人民日报北京7月21日讯,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6年8月15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存款准备金率暂不上调,继续执行现行存款准备金率。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存款准备金率提高0.5个百分点,主要是为了加强流动性管理,抑制货币信贷总量过快增长,维护经济良好的发展势头。央行将继续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维护货币信贷的平稳增长,支持扩大直接融资,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这是今年以来央行第二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距离上次央行宣布上调存款准备金率的时间,间隔35天。
        (据7月22日《人民日报》)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施行
       
        为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国证监会7月31日正式发布新修订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作出重大调整。
       按原有规定,收购人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应当以要约收购方式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的要约。新修订的《办法》则将强制性全面要约收购方式调整为由收购人选择的要约收购方式,收购人既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也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部分股份的要约,从而赋予收购人更大的自主空间,降低了收购成本。
       此外,《办法》通过强制性信息公开披露、程序公平、公平对待股东等多方面的措施,将间接收购和实际控制人的变化一并纳入上市公司收购的统一监管体系,维护了市场公平;在转变监管方式、简化审核程序方面,监管部门由过去的事前审批转变为适当的事前监管与事后监管相结合,加大持续监管的力度。
       据介绍,与证监会5月22日向社会发布的公开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颁布稿作了一些修改,主要表现在要求持股介于5%至20%之间的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按照收购人的标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进一步细化要约收购的可操作性,取消了区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不同要约价格底限的规定,增加了换股收购在专业机构意见和操作环节等方面的原则规定等。
       据了解,新修订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配套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将随后发布,沪、深证券交易所也将制定相应的配套业务规则。
       (据8月3日《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