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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等
作者:佚名

《新华月报(记录)》 2006年 第0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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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补充、修改和完善了检察机关管辖的42个渎职侵权罪名的立案标准具体规定,为检察机关严厉打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提供了重要依据和有力武器。
       新修订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共规定了220余项立案情形,比1999年9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增加了60余项。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试行标准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下惩治渎职侵权犯罪工作的需要。新修订的立案标准注意保留和吸收了部分试行标准,并对司法实践中认识分歧较多、长期困扰和制约反渎职侵权工作发展的若干问题作出了规定。
       修订的内容主要涉及渎职犯罪主体范围的界定、经济损失的认定、侵权犯罪立案标准的细化和新罪名案件立案标准的确定等方面。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渎职侵权犯罪在国土资源保护领域尤为突出,如土地审批与出让、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等。由于过去的试行标准规定比较笼统,使许多犯罪无法得到有效查处。
       ●(链接)
       地方检察院要成立反渎职侵权局
       2005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发出通知,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检察机构统一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在2006年6月底之前,全国地方各级检察机关都要完成这项工作。
       (据7月27日《人民日报》)
       东北三省首推政府立法协作
       人民日报沈阳7月17日讯,我国首个区域性立法协作框架建立。辽宁、吉林、黑龙江东北三省政府立法协作框架协议日前签署,一个体现地域特色,旨在实现政府法制资源共享的省际间立法协作机制正式运行。“当然,我们是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前提下创新立法方式,决不是搞法律的‘独立王国’”,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林志敏说。
       在我国广义的法律体系里,政府规章占了其中的主要部分。据林志敏介绍,以往东三省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之间“通气很少”,各地制定的规章存在一些不协调甚至抵触的地方。在三省之间经济、社会合作不断增强的大背景下,区域性的法制协调呼声渐高。此外,三省之间的立法资源共享,对于降低立法成本,提高立法质量也有好处。
       按照框架协议,东北三省政府的立法协作将采取三种方式:对于政府关注、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重点立法项目,三省将成立联合工作组;对于共性的立法项目,由一省牵头组织起草,其他两省予以配合;对于三省有共识的其他项目,由各省独立立法,而结果三省共享——这被分别概括为紧密型、半紧密型和分散型的协作。在工作方式上,每年年底三省政府法制办将举办一次主任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立法协作项目和论证项目,协调立法区域协作的重大事项”;而每年一两次的立法业务会议则执行落实,具体工作由立法项目的承办处室负责。
       框架协议明确,要确保协作的项目列入各省的立法计划。亲自参与框架设计的辽宁省政府法制办法制一处副处长韩跃东说,这说明三省的立法协作是以立法项目为载体的,只是一种工作上的协作,不涉及立法权限问题。
       记者注意到,在三方确定的近期合作领域中,“东北特色”明显。除了国家机构编制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等具有共性的问题外,诸如鼓励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构建诚信社会等都是东三省共同面对的问题。而在2006年协作的9个立法项目上,则体现了“优势互补”。例如,由辽宁省完成的《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是该省早已着手的课题;而黑龙江省负责的《公民医疗权益保障条例》,则难免让人想起“哈尔滨天价医疗费事件”。据韩跃东介绍,由一个省负责的立法项目,经过充分征求他省意见的程序,基本上不作改动就能通行三省。
       除了三省政府外,东北还有九个较大市和一些自治州、县享有制定政府规章的权限。韩跃东说,因为市县的立法不得与省里的法规、规章抵触,所以在省级层面上的一致,有利于保证在全东北的法制统一。
       另据介绍,对政府间建立立法协作机制的探索,三省的人大也都表示了认可和鼓励。
       (据7月18日《人民日报》)
       中央军委下发《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进一步加强军队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的意见》
       
       新华社北京7月25日讯,中央军委日前下发《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军队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的意见》。这是军队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是指导和推进我军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对促进军队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指出,加强环境保护,搞好生态建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提高部队战斗力的内在要求,是促进军队全面建设的有力保障,是满足官兵享有良好工作与生活环境需求的迫切要求。在全面推进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进程中,必须将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赋予其应有的基础地位,予以高度重视和加强。
       《意见》明确了任务和目标。到2020年,生态环境建设的薄弱环节得到显著加强;军事特种污染得到基本控制,军事设施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驻国家重点区域流域军队主要污染源得到基本治理,军事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制度得到全面落实,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统一监管效能得到大幅提升。基本满足军事活动和官兵工作生活对环境质量的要求,努力实现军事与环境和谐、人与环境友好。
       《意见》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将军队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纳入军队全面建设整体规划,建立健全全军监察、战区监督、系统和部门监督、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和综合决策机制,加大经费投入,实行统一监管;各类建设规划、重大军事活动计划和建设项目的实施要以环境承载力为基础,严格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推动军队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由消极被动的事后补救向积极主动的事先预防转变;以保障和促进部队战斗力为牵引,优先治理危害严重、部队官兵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污染源,优先抓好军队环境脆弱区域的生态恢复,防止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发生。
       《意见》强调,各级党委要把思想统一到科学发展观上来,自觉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坚持和完善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目标责任制,确保环境目标的实现;要把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工作纳入军队各项评优创先活动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的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据7月26日《人民日报》)
       我国已有二十四个省份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
       人民日报北京7月30日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日前宣布,我国已有24个省份建立起工资保证金制度,这一制度将有效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
       据介绍,今年上半年我国启动实施了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三年行动计划,积极开展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工作,多数地区建立了工资支付监控制度,采取全面监控或重点监控的方式,将曾有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作为重点监控对象,要求其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工资支付情况;完善监控手段,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信息网络。10个省份调整颁布了最低工资标准,19个省份发布了当年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上半年还进一步加强了监察执法工作,用人单位拖欠和克扣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工资的违法现象,以及职业介绍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遏制。
       
       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也迈出了新步伐。截至6月底,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达1620万人,比上年底增加了368万人。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达1034万人,比上年底增加545万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人表示,下半年要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为重点,把大中型煤矿的农民工基本纳入工伤保险,努力使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人数达到2000万人以上,加强对农民工的就业服务,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
       (据7月31日《人民日报》)
       国家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标准
       据新华社北京7月28日讯,民政部、财政部日前下发通知,从2006年1月1日算起,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三红”的生活补助标准,平均分别比2005年提高了30%、18%和18%。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14560元、14040元、13570元,在2005年这一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11200元、10800元、10440元。居住在城镇的烈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4980元,居住农村的烈属为每人每年3120元,分别比2005年提高了780元、480元。“三红”即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11400元、10200元和3360元。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240元。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在乡复员军人现行定期定量补助按抗日时期入伍和其他时期入伍2个标准执行,分别为1382元和1022元。
       从2006年起,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资金将被纳入中央财政负担经费。民政部优抚安置局负责人7月28日介绍,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生活补助今后将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全国目前共有99.6万名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此之前,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各地具体规定并发放。
       这位负责人说,这次调整是与国家日前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同时进行的。各地从2006年1月1日算起,按不高于10级残疾军人抚恤金的标准,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
       ***
       中央财政2006年安排抚恤补助经费89亿元,比2005年增长22亿元。民政部有关部门负责人7月31日说,“十五”以来,国家连续以平均每年15%左右的幅度提高抚恤补助标准,确保重点优抚对象生活与社会生活水平同步增长。
       全国由中央财政负担经费的优抚对象目前共有426.4万人。
       5年来,中央和地方财政累计投入466亿元,中央下发的抚恤补助费由“十五”初期的26.3亿元增加到“十五”末的74.6亿元(包括2004年第四季度提标经费),优抚对象抚恤金提标比例最高达423%,有效保障了重点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截至2005年底,全国共有21个省区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建立了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
       (据7月29日和8月1日《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