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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作者:佚名

《新华月报(记录)》 2006年 第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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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决定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三条第二款。
       将第三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本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讯,2005年9月25日《人民日报》)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5年8月20日签署第448号国务院令,发布施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刊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