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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经纬]《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施行
作者:佚名

《新华月报(记录)》 2005年 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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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执行国务院新修订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文化部8月31日发布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在条例的制度框架内,从操作层面对社会普遍关注的假唱、假演奏、“义演不义”等问题作了更为细化的规定。细则与新条例一并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对假唱、假演奏进行了严格的法律界定:假唱、假演奏是指演员在演出过程中,利用事先录制好的歌曲、乐曲等代替现场演唱、演奏的行为。并明确规定,营业性演出不得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假演奏和假唱一样,将按规章受到严肃处理。
       打着公益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特别是“义演不义”是社会各界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为此,实施细则规定,举办募捐义演,应当办理审批手续。参加募捐义演活动的演职人员不得获取演出报酬;演出单位或者个体演员应当将扣除必要的成本开支后的演出收入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不得从中获取利润。
       实施细则对募捐义演收入及必要成本开支的项目作了规定:募捐义演的演出收入包括门票收入、捐赠款物、广告赞助收入以及其他与演出活动相关的全部收入。必要的成本开支包括演职人员食、宿、交通费用和演出所需舞台灯光音响、服装道具、舞美及场地、宣传等费用。同时,实施细则还强化了对募捐义演的后续监管措施,募捐义演结束后10日内,演出单位或者个体演员应当将演出收支结算报审批机关备案。
       实施细则明确了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条件和程序,并根据条例关于中外合资演出单位中方投资比例不应当低于51%、中外合作演出单位中方应当拥有主导权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中外合资、合作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董事长或者联合委员会的主任应当由中方代表担任,并且中方代表应当在董事会或者联合委员会中居多数,以有效引导演出领域对外资的有序开放。
       (据9月1日《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