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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经纬]中国证监会公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新华月报(记录)》 2005年 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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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中国证监会9月4日正式公布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
       据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介绍,为保持试点基本制度安排的连续性,《管理办法》基本沿用了改革试点期间的操作程序规范,但也做了适当的调整、充实和完善:
       一是对改革动议的提出作了调整。为使改革更具有可操作性,除继续保留试点期间采用的“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进行改革的原则性要求外,增加了“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2/3以上非流通股份的股东”动议改革的规定。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股东会议的合议形式。《管理办法》将试点中采用的“临时股东大会”制度,进一步明确为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并对相关文字表述和程序安排作了相应调整。
       三是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的协商时间安排有所改进。由试点期间自公告进行改革试点之日起征集流通股股东意见,开始沟通协商,改为自相关股东会议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进行。这样安排可以使改革周期缩短为30天左右。
       四是对改革方案的修改提出了限制性要求。由试点期间可以在临时股东大会前15天协商修改改革方案,调整为协商结果公布、公司股票复牌后,不得再次修改改革方案。这样安排既保证充分协商,又强调保持方案的稳定性,避免因信息不对称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是停牌安排不同于试点阶段。取消试点期间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布后,公司可以选择股票复牌的规定,保留股东沟通协商期间和自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的次日起,至改革规定程序结束之日止两个时段的停牌安排。
       对于市场各方非常关注的改革试点中非流通股股东能否切实履行承诺的问题,《管理办法》对非流通股股东履行承诺采取了必要的限制措施,防止逃避承诺义务;明确了有关中介机构对非流通股股东切实履行承诺义务的监督职责;明确了非流通股股东违反承诺义务以及保荐机构未能履行有关督导职责的法律责任,以从多个环节督促非流通股股东切实履行承诺义务。
       (据9月5日《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