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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经纬]《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出台
作者:佚名

《新华月报(记录)》 2005年 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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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日报北京9月5日讯,国土资源部制定的《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日前出台。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说,明确立案标准,是强化土地执法检查、规范土地执法行为、依法维护土地管理秩序的基础。因此,国土资源部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该《标准》。
       《标准》明确了非法转让土地、非法占地、破坏耕地、非法批地四类行为的立案标准。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包括: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等。
       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包括: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等11项。
       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包括:占用耕地建窑、建坟,破坏种植条件的;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等共6项。
       非法批地的违法行为包括: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核准或者批准建设项目前,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或者办理供地手续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在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对涉嫌违法使用的土地或者存在争议的土地,已经接到举报,或者正在调查,或者上级机关已经要求调查处理,仍予办理、登记或颁发土地证书等17项。
       此外,《标准》指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擅自同意减少、免除、缓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违法行为也应予以立案。
       (据9月6日《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