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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要闻]第八次中欧领导人会晤联合声明
作者:佚名

《新华月报(记录)》 2005年 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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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八次中国—欧盟领导人会晤于2005年9月5日在北京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代表中国出席了会晤。欧洲理事会主席英国首相布莱尔、欧盟委员会主席巴罗佐及欧盟理事会秘书长兼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索拉纳代表欧盟出席了会晤。
       2.双方领导人回顾了中欧关系的发展,共同庆祝中欧建交30周年。双方认为,在过去的30年里,中国和欧盟发生了很大变化,中欧关系不断加深,并正在迅速发展成为一种成熟的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双方认为,中欧关系的不断加强对中欧的长远利益、亚欧合作,以及世界的和平、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展望未来,双方领导人希望通过具体行动发展双方的战略伙伴关系。
       3.领导人会晤期间,双方支持达成:
       ——劳动、就业和社会事务谅解备忘录
       ——关于空间开发和空间科技发展合作的联合声明
       ——能源交通战略对话谅解备忘录
       ——将现有海运协定扩大至欧盟新成员国的海运议定书
       ——关于中欧生物多样性和河流流域管理项目的两个重要财政协定
       此外,双方领导人还出席了欧洲投资银行为北京机场扩建项目提供5亿欧元贷款的签字仪式。
       4.会晤期间,双方发表了《中欧气候变化联合宣言》,确定在气候变化领域建立中欧伙伴关系。双方决心通过务实有效的合作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严峻挑战。这一伙伴关系将充分补充《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它将加强包括清洁能源在内的气候变化领域的合作与对话,并促进可持续发展。它将包括在低碳技术的开发、应用和转让,如通过碳捕获和埋存实现“接近零排放”的先进煤炭技术方面的合作。
       5.双方强调高层政治对话和各级别磋商对增进了解,扩大共识,推动双边关系发展的重要性。双方领导人欢迎近期建立的高级别协调机制,并同意于2005年底前启动中欧副外长级定期战略对话机制,以讨论重大国际和地区问题,并就共同关心的双边问题交换意见。
       6.双方同意致力于尽早启动商签新的中欧框架协定的谈判。双方领导人责成各自部门加快准备工作,争取早日达成一致,以体现中欧战略伙伴关系的广度和深度。
       7.欧方重申继续奉行一个中国政策,希望通过建设性对话和平解决台湾问题。中方赞赏欧盟坚持一个中国政策,并重申了在台湾问题上的原则立场。
       8.双方领导人讨论了欧盟军售禁令问题。中方认为,解除军售禁令有利于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良好发展,敦促欧方尽早解除军售禁令。欧盟确认其继续朝着解禁方向努力的意愿,并将在2004年中欧领导人会晤联合声明及欧洲理事会有关该问题的结论的基础上继续工作。
       9.双方再次确认作为战略伙伴在防扩散和裁军领域的合作。双方将在2004年12月领导人会晤期间签署的《中欧防扩散和军备控制问题联合声明》的基础上,继续保持和加强对话与合作。
       10.双方强调致力于保护和促进人权,高度重视中欧人权对话。双方强调在人权领域采取具体步骤的重要性,努力取得更有意义和积极的实际成果,重申致力于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该领域的合作与交流。欧盟欢迎中方承诺尽快批准《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双方确认与联合国人权机制合作,尊重有关国际人权文书中的国际人权标准,包括少数民族的权利。在打击种族灭绝、战争犯罪和反人类犯罪的全球斗争中双方也注意到国际刑事法院的重要性。
       11.双方重申,中国和欧盟致力于以联合国为核心促进世界和平、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双方支持联合国改革,以增强其应对现有和新的威胁与挑战的能力。双方重申任何改革方案均须经各方协商一致决定。
       12.双方将继续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进行合作,包括通过亚欧会议和东盟地区论坛进行合作。双方都希望加强和促进东亚安全和稳定。欧盟重申,支持实现朝鲜半岛无核化、保持半岛和平与稳定,赞赏中方为此发挥的积极作用。欧方愿意适时提供必要的协助。
       13.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相互合作和各领域对话,深化和拓宽以平衡和互利方式进行的贸易和投资。双方欢迎今年2月在布鲁塞尔举行的首次中欧财金对话。
       14.欧盟方面欢迎中国在建设市场经济中取得的成就,双方同意展开高层对话来处理未决的问题,以便在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取得积极进展。
       15.双方欢迎今天在这里举行的中欧工商峰会。双方认识到,商业决策的透明、强有力的法人管理、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和消费者利益对营造一个有利于经济持续增长和个人繁荣的积极的商业环境至关重要。为此,中欧同意深化关于知识产权的对话,加强在动植物卫生检疫(SPS)领域和消费品安全方面的合作,特别欢迎近期建立的知识产权工作组。
       16.双方决心遵守和履行在世界贸易组织项下作出的承诺,并将密切合作,确保香港部长级会议取得成功,达成雄心勃勃、总体平衡的一揽子计划,以促使多哈发展议程于2006年内完成。
       17.双方确认加强中欧科技伙伴关系的意愿。此伙伴关系以互利的实质成果为基础。双方认识到,今年5月在北京通过的联合声明和前景文件以及“中欧联合研究协调计划”为双方深化合作奠定了战略基础。双方将为2006年开始在中欧举办的一系列有重要影响的科技活动创造适当条件,为“中欧科技年”作准备。
       18.双方对中欧在伽利略计划框架下的合作表示满意。双方强调将尽全力使伽利略计划在世界范围内取得商业和技术上的成功。双方提议就中国加入欧洲全球卫星导航系统(GNSS)监管机构及中国企业参加伽利略运营特许经营体的条件进行详细商谈。
       19.双方期待尽快落实国际热核聚变试验反应堆项目(ITER),并加强中欧在相关领域的合作。
       20.双方领导人还承诺一起努力应对亚洲地区非法采伐问题。
       21.双方欢迎签署启动中欧能源和交通领域战略对话的谅解备忘录。双方强调继续加强能源和交通领域合作的重要性。
       22.双方领导人表示将采取积极措施,通过加强对话拓展教育合作与交流。双方还欢迎通过伊拉斯莫斯(Erasmus Mundus)项目加强高等教育合作,并计划于2005年内在北京举办一次中欧高等教育论坛。
        23.双方同意在2005年年底前启动中欧航空平行协议的谈判,旨在解决中国与欧盟成员国双边航空运输协定中尚未解决的法律问题。双方还同意在近几个月内启动谈判,以达成中欧航空技术合作协议。双方认为,2005年6月30日至7月1日在北京成功举行的中欧航空峰会标志着中欧民航关系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24.双方将加强合作,以保证《旅游目的地国地位谅解备忘录》(ADS)得以平稳有效执行。
       25.双方领导人强调,便利正常人员往来和打击非法移民是双方优先考虑的问题。本着完全互惠的精神,双方领导人讨论了遣返和便利签证问题。双方计划就各自关切的问题开始谈判。
       26.双方领导人欢迎中欧学者和思想库之间的交流,包括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与欧洲有关研究机构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新华社讯,9月6日《人民日报》)
       一、我们强调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目标和原则的承诺,并在此框架下同意建立气候变化伙伴关系。该伙伴关系将加强气候变化,包括清洁能源方面的合作与对话,促进可持续发展。伙伴关系将定期在适当高层,包括在中欧领导人会晤框架下,通过双边磋商机制开展后续活动。
       二、我们将加强气候变化政策对话,并就气候变化谈判重大问题交换意见。
       三、我们将合作实现各自显著改进经济能源强度的目标。
       四、我们将在低碳技术的开发、应用和转让方面加强务实合作,以提高能源效率,并促进低碳经济。
       五、我们同意在如下重点领域开展技术合作:
       (一)能源效率、节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二)清洁煤;
       (三)甲烷回收和利用;
       (四)碳捕获和封存;
       (五)氢能和燃料电池;
       (六)发电和电力传输。
       六、我们将采取有力措施鼓励低碳技术的开发、应用和推广,并共同确保这些技术成为负担得起的能源选择。我们将探索资金问题,包括私营部门、合资企业、公私伙伴关系的作用以及探索碳融资和出口信贷的潜在作用。我们将共同解决技术开发、应用和转让方面的障碍。
       七、到2020年,我们将争取实现以下合作目标:
       (一)通过碳捕获和封存,在中国和欧盟开发和示范接近零排放的先进煤炭技术;
       (二)显著降低关键能源技术成本并促进其应用和推广。
       八、我们将加强现有合作,并欢迎以下新近倡议:
       (一)旨在促进在中国合作开发清洁煤技术的中欧清洁煤行动计划;
       (二)中欧能源效率和可再生能源产业合作行动计划。
       九、我们将合作推动清洁发展机制的实施,交换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信息,并鼓励双方企业参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我们将就改进和进一步发展清洁发展机制进行对话。在排放贸易等以市场为基础的其他政策工具的设计和实施以及对这些工具的成本效益进行评估方面,我们将促进信息和经验交流。
       十、我们将通过以下措施加强适应气候变化影响方面的合作:
       (一)研究和分析气候变化的负面影响和脆弱性;
       (二)研究和分析气候变化的社会经济影响和成本;
       (三)在科学、技术和机构方面,加强预测气候变化及其影响的能力;
       (四)研究和开发适应气候变化的技术和措施;
       (五)提高在制定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时考虑减少脆弱性和适应需求的意识。
       十一、我们将加强在能力建设、机构建设方面的合作,包括提高公众意识、开展人员交流和培训等。
        二○○五年九月五日于北京
       (新华社讯,9月6日《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