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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浊扬清]“贪生怕死”的权利
作者:鄢烈山

《杂文月刊(选刊版)》 2007年 第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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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代汉语里,“贪生怕死”是个贬义词。大概是常与“贪污”、“贪婪”一类贬辞相连的“贪”字给害的;倘若改为“恋生怕死”,语感如何呢?
       其实,“贪生怕死”是人的本能呀。而“本能”只能升华或超越;若与人的“本能”作对,企图抹杀它,比如否定人的利已本能搞“斗私批修”或“大公无私”注定是建乌托邦,是要失败的。
       古语说“蝼蚁尚且贪生”,这种修辞隐含的不言自喻的意思是:何况人呢!“贪生怕死”既然是人的本能,那就是人之为人最基本的权利。将基本人权排序,安全肯定位列第一。
       另有一个无骨气却坦白的大俗话就是“好死不如赖活”。张艺谋的电影《活着》与陈凯歌的电影《霸王别姬》(这是他们迄今为止最优秀的作品),分别讲了死亡的威慑对人的精神状态的摧残。前者有个场景是男主角“葛优”在镇压地主的枪声中吓得尿了裤子;后者是不惧日本鬼子和国民党兵痞的京剧大腕“张丰毅”,“建国”后经一连串“人民民主专政”的群众运动,在“文革”中变得“老老实实”。作者当然不是要嘲笑“葛优”和“张丰毅”贪生怕死的怯懦,而是试图追问是什么力量把人变得这么卑怯。
       本来,最美好的生死状态,应当如庄子所说:“适来,时也;适去,顺也。”庄子的顺生论即顺其自然,享受天赋寿命。可是,纵观上下五千年,中国人要实现这一点谈何容易?历朝历代中国人死于非命的太多了!
       粗略梳理一下,严重“逆生”(基本人权不保,专制极权的酷虐使人做出违背“贪生怕死”本能的选择)的情形大约有四种。
       其一,严刑之下,但求速死。
       严刑逼供是中国“司法”的传统。连中国人理想中的“包青天”也是这一套,不是抬出龙虎狗三种铡刀威慑当事人,就是动辄喊“大刑伺侯”。这种“司法”模式的价值预设是视人命如草芥和“有罪推定”。可耻的是这种前现代的野蛮的“司法”传统,在今日的中国仍然强势存在,“重刑之下,何求不得”仍被一些公安人员视为办案的传家宝。最近,安徽省亳州市又曝出一起“佘祥林式错案”:青年农民赵新建被冤杀人奸尸,真凶偶然落网才使他得以洗清罪名。办案人员严刑逼供,赵新建难以忍受,只求速死以解脱,便按警察的提示有什么“招”什么。
       天下有几人能做“江姐”,竹签贯指不动摇?京剧《玉堂春》里刘潘两位大老爷重审苏三“谋杀”亲夫案时说:你不该招供呀!苏三道:“无情的拶子,我难受刑。”我想,假如我被上了拶刑,不会比苏三更坚强。美国大兵上战场身上带着多国语言的“护身符”,军方和道德舆论不仅将抵抗无效时的投降视为当然,而且容许在被俘受刑时招供,就是对“贪生怕死”权利的尊重。连麦克阿瑟那样强悍的人,对胜利后从日军战俘营解救出来的将士也表示了相当的同情、敬重和歉疚。
       最野蛮的统治者,往往连“敌人”但求速死的愿望也不予满足,反而故意折磨之以增加临死的痛苦。莫言的长篇《檀香刑》和周实的短篇小说集《刀俎之间》,对凌迟等反人性的杀人“艺术”有惊心动魄的描绘。“文革”中和之前,将死刑犯先大会批斗、汽车游街再枪毙,这种精神上的“凌迟”算是20世纪的创造吧?
       其二,峻法之下,向死而生。
       “向死而生”有两种。一种是以大无畏的英雄气慨去感动掌握生杀大权者反而保全了生命。《蒙田随笔集》、《三国演义》与《水浒传》里都有这样的事例。这种情形要求“司杀者”有惺惺相惜的品格或刘备、宋江那样的揽才之心。
       另一种,俗话叫“死里求生”、“狗急跳墙”,“兔子急了也咬人”。最典型的例子当然是陈胜吴广起义。秦二世元年七月,陈吴等900人被征戍渔阳,在大泽乡遇大雨,道不通,不能按期赶到,依法皆当斩。陈胜、吴广乃谋曰:现在我们失期当斩,逃亡也是死罪,“举大计”造反也不过是死罪,同样是个死,何不赌它一把,兴许还死不了有好日子过?
       这种严峻到不近人情、逼人拼死一搏的效果,是秦王、李斯当初订律时没有想到的吗?不得而知。
       其三,暴政虐民,厌生轻死。
       对此,老子有最透彻的表述。《道德经》第74章说:“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第75章解释道:“民之饥,以其上食税之多,是以饥;民之难治,以其上之有为,是以难治。民之轻死,以其上求生之厚,是以轻死。”
       所谓“民不畏死”,就是说,苛政猛于虎,会搞得人民“生不如死”;若搞得人民生不如死,你再用死刑来威胁他们有什么用呢?“文革”中有句黑色幽默道:“中国人连活都不怕,难道还怕死吗?”就是这个意思。那时候,几个“铁姑娘”相约同时上吊或投河的,不是一起两起。更不论老舍、范长江等挨整而自杀的文化人。
       今天还有这种“轻死”的情形吗?有,肯定有。被久欠薄薪的农民工,上街以自杀示弱搏取怜悯来讨薪被称为“跳楼秀”,甚至被诬为“恶意讨薪”,这里姑且不谈。走投无路之下,身怀利刃或炸药讨薪,宁肯与老板同归于尽的案例所在多有。他们的不怕死实在是逼出来的。若嫌屁股坐在不良老板一边、不为被欠薪的农民工作主这样的政府行为叫“暴政”刺耳,那就叫“恶政”好了。
       老子说:“若使民常畏死,而为奇者,吾得执而杀之,孰敢?”即,如果能够使人民常怀恋生畏死之心,而对那些越轨作恶者,我们能够把他们逮住消灭,谁还敢犯法?有人说这是为统治者出谋划策,但其中隐含的两点前提确是社会安定的基本条件。一是要让人民觉得活着还有一点生趣,生命值得珍惜;二是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像明末李自成起义,为什么一呼百应,大落能大起?饥民太多,与其老老实实等死,当然不如跟闯王闯一闯。此外,朝廷剿抚不定的机会主义,使“杀人放火受招安”成为一条晋身之路,自然也是鼓舞投机冒险的原因之一。今天仍然存在的“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现象,是否这种遗绪?
       其四,以理杀人。
       提到“以理杀人”,人们想到的往往只是男权社会的妇女贞操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其实,“以理杀人”的“理学”的经典表述“存天理,灭人欲”,所杀所灭不仅是妇女,也包括被程朱理学洗脑的那些高级知识分子、男性士大夫。明朝有两个典型的例子。一是明初的方孝孺,他忠君忠到不怕自己杀头也罢,还要放出不怕“灭十族”的狠话,让他的师门一“族”也受了株连——虽然主要的罪责在极其残忍的明成祖朱棣,但他的偏执与“大义凛然”无疑起了火上浇油的作用。另一个是嘉靖皇帝时期的状元、大学者杨慎(升庵),因所谓“大礼议”(关于以旁支入继大宝的明世宗的生父与叔父的称谓之争),与大臣们一再哭谏于宫门,等于向皇上示威抗议其不守礼制,致使旬日之间两被廷杖,流放云南烟瘴地面直到老死。他自以为是存天理,实为于民生无所谓损益的政治自杀。
       以理杀人在近现代,最多用最凶险的就是“洗脑”。关于这一点谈论起来颇为费辞而多有不便。我们知道纳粹靠洗脑,在人文底蕴不薄的德国煽动了对犹太人的种族灭绝;日本军国主义者靠洗脑,训练了“神风特攻队”之类“人机合一的炸弹”;当代的恐怖头子本·拉登一伙也是靠洗脑来培训“人肉炸弹”。这种种“以理杀人”,其实也不是纯粹靠“精神原子弹”,同时兼有威胁和利诱。今年有人采访过日本幸存的“神风特攻队员”,受访者说当年自己的同伴们临阵也怕死,也思亲,但没有回头路可走。而我们知道恐怖组织培养的“人弹”想的是,死后可以上天堂,那里有数个美女在等着英雄的到来,或者家族因自己的死而荣耀,家人因而得到优恤摆脱生活困境——这是以理杀人兼以利杀人。
       还是说“贪生怕死”的权利。既然是个人的权利,个人就有处置的自由。换句话说,我可以“贪生怕死”,也可以舍生忘死、杀身成仁、舍生取义、宁死不屈。
       至于“杀身成仁”的“仁”是否真的仁,值得杀身以成之,那由个人的信仰来决定。至于舍生取义的那个“义”,也多是由本人来感知取舍,并非全无疑义的。
       然而,不可否认,人类文明史上总有许多超越个人得失、舍生取义的英雄。不然,我们没法解释像沙俄时代贵族出身的“十二月党人”那样一批志士仁人的存在。信仰、信念的力量确实很伟大。这也是人之所以区别于禽兽而为万物之灵长的缘由和理由。
       “乱曰”(总结我的观点是):
       “贪生怕死”是人的本能;要让人民安居乐业珍惜生命。
       要独立思考,警惕那些唱“牺牲谟”、要别人为他火中取粟的骗子,警惕那些反人性反人类鼓吹恐怖主义的政治疯子,不要做枉送了卿卿性命的炮灰和罪人,还自以为很悲壮。衷心崇敬那些忠于信念、有献身精神、舍生忘死为人类社会谋福祉的志士和烈士——自己做不到也罢,万不能以诋毁他们来消除自惭。
       你有选择是否“贪生怕死”的权利和自由,但权利和自由是有边界的,个人选择是要负责的——
       你可以为竞技冒生命危险,你可以为探险而冒生命危险,甚至找刺激为冒险而冒险,但无权捎上别人,也要尽量顾及家人的感受,理性地采取减少风险的措施;你自愿参加了某个组织,就得遵守该组织“冲锋在前”或“保守秘密”之类的规约;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最重要的是要有“专业精神”和“职业道德”。既然应征入伍,上战场就不能临阵脱逃而要英勇杀敌;既然当了警察,就不能临危退避,该出手就要出手;既然当了医生,就要跟病人打交道救死扶伤,不能扔下传染病人逃走;既然当了记者,要就不遗余力追寻真相,不能怕被揭露者威胁而放手……诸如此类,依此类推,这原是本分,做到了不算崇高,做不到则是耻辱。
       [王炳振荐自《随笔》2007年第1期/本刊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