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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浊扬清]常存恐惧
作者:吴若增

《杂文月刊(选刊版)》 2007年 第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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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干年前,拜读过朱光潜先生的一本美学大作。在这本大作中,他用了许多篇幅论述“恐惧”,认为“恐惧”乃是人的七情六欲之中最为基本的情感,于人生的意义最大,因此尤须关注。记得当时读了,还觉得他有点儿小题大做,及至渐渐年长,所见所闻累积,才发现这个“恐惧”的意义实在是太大太大了!
       据报载,某国有一个小男孩儿,六岁。奇怪的是,他天生就没有能够感受痛苦的神经,因此,无论是开水烫,刀子砍,还是脑袋破了鲜血直流,胳膊断了在袖口那里耷拉着……他都没有感觉,更不觉疼痛。记得我读到这里,新奇之外,还觉得这有多好,一辈子不知道疼痛不知道痛苦,岂非上帝特别眷顾?谁知接下来却读到,这正是他的父母还有医生们特别为难的地方,因为他没有感觉没有痛苦,他就会无所顾忌。他无所顾忌,他就会乱爬乱撞乱踢乱打,甚至高兴起来把手伸进壁炉,欣赏炉火烧烤他那小胳膊时的奇妙景象……那岂不是太过恐怖了?为此,他的父母和医生们研究了多次,才终于想出了一个办法——把他放进一个大玻璃罩子里,永远不让他接触任何可能的危险。这样,他才得以活了下来。而我也才得以认识到——一个人,倘若不知道恐惧,该是多么的不幸。
       世界上的几大宗教,都认为灵魂不死,并认为现世是短暂的,来世是久远的,因此,灵魂的意义要大于生命,来世的意义要大于现世。既如此,他们便主张以良善、慈爱之心去对待他人与生命,以赎罪,以积德,以备来世登上天堂。否则,活得肆无忌惮,乃至无所不为,为所欲为,胡作非为,那就只好是下地狱了。人生几十年,地狱无绝期,何去何从,你可要想好了,勿谓言之不预也。这样一来,那真正虔诚的信徒,在行为时就必会有所顾忌。有意思的是,即以佛教和基督教为例,其戒律的主要内容竟然差不太多。比方说佛教的基本戒律是——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不妄语。而基督教呢,是——不可杀人,不可偷盗,不可奸淫,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就是说,不可干坏事。
       宗教所说的灵魂的有无,地狱的有无,这里暂不去管它,只说他们所讲的不可干坏事,要有所恐惧,否则要遭到报应,对于信徒来说当然是具有警戒作用的。
       戏剧里边,有喜剧,有悲剧。奇怪的是,虽然好的喜剧可令人愉悦,但要说到心灵的震撼,却必须是悲剧。悲剧为了什么天然地具有震撼力?无他,就是因了只有悲剧才能够深入人的最最基本的情感——恐惧。而恐惧,当然也只有恐惧——包括对于大自然的神秘力量的恐惧,对于人世间的邪恶势力的恐惧,对于自身命运的不可知的恐惧,对于权力、财富、名望、爱情、亲情、友情的难以掌控的恐惧等等——才能令人的心灵发生悸动,从而爆发出超出平常的力量、智慧与感悟来。
       想起咱们的先民,风餐露宿,茹毛饮血,活得何其艰难?幸而有了恐惧,学会了制衣以御寒,造屋以防兽,狩猎以果腹,征战以自强……这才有了存在和发展。同时呢,就也正是因了这恐惧,才有了自然崇拜、图腾崇拜、多神崇拜、一神崇拜……乃至产生了伦理序列、道德标准、思维方式、行为规范。以后呢,随着人文主义运动的展开,哲学、社会科学才有了蓬勃的发展,人对于自然和社会的认识才有了革命性的进步。而在这期间,为了弥补教化之不足,法律也就渐渐地完善了起来。
       法律是干什么的?一言以蔽之——法律就是让人恐惧的!
       我们知道,维护社会的公正和运转,有两个最最基本的利器,一个是道德,一个是法律。道德的优势是可深入人心,劣势是看起来较软。这个较软,就要由法律去给以补足了,就是所谓“不听不行”。这就形成了人对于社会规范的两个恐惧——道德恐惧和法律恐惧。有了这两个恐惧,人们的思想才能够有所遵循,行为才能够有所约束,社会公正才能够得以实现,社会运转才能够得以进行。因此,凡社会人都必须心存这两个恐惧。否则,一任社会上的某些坏人无所忌惮,想干啥就干啥,而好人们为了生存也不得不采取某些极端之手段去应对,那就要天下大乱了。
       说了这么多,诸君或以为我是在这里提倡胆怯,号召人人都做胆小鬼。非也。我的意思是要提醒人们注意:我们的民族,虽然也有宗教和信徒的存在,但从整体上来说,却是一个没有宗教的民族,因此,我们就没有对于来世的宗教恐惧。没有这种恐惧,我们就可能迷醉于现世的追求,而少了一个顾忌。当然,没有宗教恐惧也没大关系,因为我们还有道德恐惧和法律恐惧。在我们的唯物主义社会里,这两个恐惧,能够使令我们注意品行纯正,遵法守纪。因此,这样的两个恐惧理应在我们的心中常存。
       问题是,从时下里种种现象来看,许多人似乎完全忘记了这两个恐惧,竟然是活得百无禁忌,乃至不讲道德,甚而无法无天。
       比方说造假制假,买官卖官,索贿受贿,贪赃枉法,坑蒙拐骗,杀人越货……我想他们在做这些伤天害理的事情时,他们的心里一定是少了顾忌的。是权是钱是利益蒙住了他们的双眼,从而忘记了道德恐惧和法律恐惧。否则,他们干坏事的时候,怎么会那样的肆无忌惮?之后一旦被捉,又悔恨不已。怎么又悔恨了?还不是又感到了恐惧么?
       仅以“河北第一贪”李真为例。那小子先前何等猖狂,他坐的那车违犯了交通规则,交警上前处理,他竟把一口痰啐到了交警的脸上。这事虽小,却颇能反映出此人对于道德和法律的蔑视。等到事发入狱,他又悔恨了。怎么又悔恨了?是良知复苏么?非也。他是怕死啦。倘若他先前念念不忘的是对于道德和法律的恐惧,而不是所谓封疆大吏的权势与荣华,至于年纪轻轻的就下了地狱么?
       常存恐惧吧,人们。
       [潇风荐自《人民公安报》2006年2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