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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子 铎等

《杂文月刊(选刊版)》 2006年 第0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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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 铎(甘肃兰州)
       几天前才找到不慎丢失已久的《杂文月刊·选刊版》2005年第9期》,赶紧如饥似渴地捧读起来。发现其中《卖出的官帽“召回”了多少?》一文,令我拍案叫绝,深深折服。此文道出了人所未道,把目前反腐工作中的一大漏洞揭示了出来,读之大快人心!
       卖官者、买官者,都是人民的罪人。我们不能只抓卖官者,而对买官者网开一面。因为花钱买官的,本来就是行贿者。我国自古对行贿受贿行为就有“与受同科”的律条,现行法律对行贿罪也有明确的处罚规定。何况官帽乃是国中最紧俏的物资,利益无比巨大,所以买官的钱绝不会是小钱,动不动就是多少万,那“数额巨大”是毫无疑义的;更何况,现在“公款行贿”大行其道,有统计说公款占了整个行贿总额的80%!用以行贿的公款,按制度绝对不能正常走账。正道走不通,就只能走歪道了:贪污!先窃取了公款(这之间还应追究资金管理者的渎职责任),再拿这赃款去行贿买官。买官者都是行贿者,而其中的公款买官者,则必然是既贪污公款在先,又行贿买官于后,他们都是双料的罪犯!绝不能以任何借口姑息或默认他们的罪行和恶果(买得的官)。因为“对犯罪分子的姑息,就是对人民群众的残忍”。我们应该依法先“召回”他们的官帽,同时再针对其贪污公款罪和行贿罪,两罪并罚,予以严惩,方能彰显法制,狠狠刹住公款买官的恶劣风气,还社会以公道。
       写到这里突然想到,不知当前对行贿罪中的公款行贿罪是怎么判的?我认为,对于后者,尤其应该罪加一等,才算合情、合理、合法。这是因为被贪污的是公款,是人民的血汗,“国家”的钱。而用国家的钱给自己买官谋利益,比之掏自个儿腰包行贿买官的,要更加卑劣和可恨,对社会危害更大!
       刺维晶(北京)
       刘绍楹的文章《说说“狗日的英语”》(《杂文月刊·选刊版》2006年7月),我同意文章对用人、评职称的公式化、教条化规定的抨击,但其中有一个重要例证极不准确,即:“有识之士也发表过一针见血的文章,还举出了当年钱钟书报考清华大学外语零分,国文成绩百分被破格录取等例子。”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1929年,钱钟书考清华的数学成绩15分,国文优,英语满分,被校长罗家伦破格录取。这是经钱钟书本人和杨绛先生回忆证实了的。
       钱钟书不仅精通英语,还精通多种西语。解放初期,任《毛泽东选集》英译委员会主任。1972年,参加毛泽东诗词英译。他的《管锥篇》所引文字,或古文,或西文,包括英、法、意、德、拉丁等原文,融会贯通。没有深厚的古文、外文文化修养功底,不易看懂。1979年钱钟书访美,他纯正的英语口语语惊四座。
       做学问,批评,发牢骚,能做到准确无误最好。不能,也不能差距太大,甚至南辕北辙。否则,用什么证明你的思维是严谨的?又用什么服人?我曾在某大报上看到这样的描述:“吴均的《与宋元思书》是《古文观止》里的名篇”,说明这位记者,肯定没看过《古文观止》,起码在写报道时没核对一下。如此不学无术,写出来的报道是否凭主观臆断,就很难说了。这样的人,初级职称恐怕都难称其职。
       李志远(北京)
       《到处都有阿Q》一文(载《杂文月刊·选刊版》2006年第7期),揭露批评了阿Q的精神胜利法,可使人在对照中受到些启发教育。然而,又感到有点遗憾。因为,文中所列举的14种表现,并非都是阿Q。
       当然,有些表现,确与阿Q那小子惟妙惟肖。但其中也很有几种表现,与阿Q不沾边,而明显是其它性质的事。有的属于诙谐调侃。例如,“老公是个穷光蛋的女同事说:‘男人有钱就变坏。”’再如,“怕老婆的男同事说:‘有人管着好呀,啥事都不用操心。”’这样一说,哈哈一笑,可以冲淡心中的压力和不快。不然,又能怎样?总不该一天到晚垂头丧气、吃不好睡不着,或吵吵闹闹、离婚散伙吧!有的属于自我激励。例如,“‘白马王子’求爱遭到拒绝后念叨一句话:‘天涯何处无芳草。”’遇到挫折而能正确对待,不灰心,不却步,方向明,意志坚,无疑会为今后的成功奠定良好的基础。这有什么不好?也有的属于辩证地看问题。例如,“这次没被领导提拔的人说:‘塞翁失马,安知非福。”’难道不是吗?有的贪官,刚提拔了一批自己的“圈里人”,不久就东窗事发,致使被提拔者不得不作“猢狲散”状,被群众指着鼻子唾骂不止。如此看,没被提拔的人,显然不是祸,而是福。
       阿Q的精神胜利法,是处于奴隶地位,面对欺凌压榨,不作有理、有力、有节的斗争和反抗,却在幻想中自欺、自傲和自足,自我麻醉,消极而没有意义。而上述诙谐调侃、自我激励以及辩证地看问题,都带有积极进取色彩,怎能与刚的精神胜利法相提并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