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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政府监管言论与共和国理想
作者:蒋余浩

《读书》 2005年 第0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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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眼下,网络已经发达到相当的地步。言论自由是自由民主社会的优先价值(preferred value),网络技术的发展增强了个人筛选信息的无限过滤能力,每个人都能随心所欲地按自己的偏好进行选择。如果把选择看作自由的核心,那么新科技已经引领我们走向自由人的自由联合了——但是,自由、民主真的就这样实现了?且慢乐观,美国芝加哥大学法学院宪法教授凯斯·桑斯坦(Cass R.Sunstein)说,网络社会的民主问题还多着呢。在其著作《网络共和国——网络社会中的民主问题》中,他写道,“多数人为这些明显增进个人便利和娱乐的发展额手称庆,但在喝彩之余,我们仍要提出一些疑问。不断壮大的个人控制力将如何影响民主?网络、新形式的电视和传播媒体又将如何改变公民治理自己的能力?一个运作良好的民主机制,或是个人自由本身,需要什么样的社会先决条件?”
       在这本薄薄的书里,桑斯坦以他一贯清晰细致的风格,解释了民主社会中言论自由的意义问题。在他看来,政府的监控当然对民主和自由是威胁,但是只谈对信息的检查,却留下严重的盲点。网络上的选择只是一种消费者主权的选择,商业网站的飞速成长充分说明了这一点,而商品整体的增进,对社会福利的增加没有太大的好处,更多只是一种“消费攀比”,并不能使人们幸福。尤其重要的是,无限过滤使人们不愿意接触各种不同的信息,失去了一定程度的共同经验,因此丧失了社会黏性。桑斯坦认为,一个表达自由的完善机制必须符合两个不同的要件:其一,人们应该同任何事先未经计划的、无法预期的信息接触;其二,一个异质的社会里必须有一些人们的共同经验,否则将很难处理社会问题。新科技的发展增加了人们接触信息的机会,也增强了人们“无限过滤”的能力,人们选择浏览的,都是与自己观点相同或相似的信息。网络有“协同过滤”(collaborative filtering)的功能,你在一个网站购物之后,网站就会根据相关资料向你推荐一大堆你可能喜欢的消费品,你永远只是沉浸在你的喜好之中,眼界由此狭窄,品位就此固定。个人化购物延伸到政治网站,桑斯坦发现,大多数网站链接的是同一阵营的网站,政治信念坚定者在网上只阅读相近观点,人们总是置身于相近的看法中,强化了原有的观点,变得偏激。这样的后果是导致“群体极化”,即形成具有极端观念的团体,社会由此分裂。在网络发达之前的社会,人们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一类的公共媒体或者街角、公园一类的公共论坛获取信息,这时候也不是没有选择,但人们总有很多机会或置身于不同立场的“论述”之中,或有接触不同类型人的“体验”,由此获取的信息是“未经计划的或无法预期的”,这种不期而遇让人感到社会是形形色色的,不至于太偏激。网络的发达一方面让人有能力不再顾及不同的看法,一方面让人足不出户也能享受社会服务,比如亚马逊网上书店就能让人坐在家里点点鼠标订阅最新书籍,但人们也会因此失去挤书店、遇见形形色色的人、道听途说各种消息的经历。你不用与任何让你厌烦的人打交道,不用被迫倾听任何让你愤怒的言论,可以在网上进行“孤独的狂欢”、尽情地享受“寂寞的欢愉”。而一个丧失了社会黏性的社会将变得如此陌生、分立,当灾难来临时,就非常脆弱。桑斯坦倒不是在缅怀以往的时光,他质问的是,这样的言论自由把我们的民主引向何方?桑斯坦说,情况必须改变,政府应该在信息传播中起到积极作用,也就是说,政府必须积极监管言论。
       不要以为桑斯坦强调政府干预就是个大“左派”了。在与他人合作的一部广受好评、也备受争议的著作《权利的成本——为什么自由依赖于税》中,他分析了执行权利的成本,指出实现权利也是需要花钱的,但这并不减少保护基本权利的承诺,无非是证明被如今的“自由主义者”所遗忘了的、《联邦党人文集》早已指出的“政府的力量是保障自由不可缺少的东西”(第一篇)这一论断。对本书,也完全可以说,桑斯坦要求政府监管言论不是否定言论自由的价值。桑斯坦指出,在一个具有表达自由的民主机制里,政府必须承担确保人人不会被饿死的压力,官员感受到压力自然会做出反应。相反,在一个没有选举自由或通信自由的机制里,政府没有暴露在舆论中,当然会躲避承担责任。新闻报道本来有一个“平等报道原则”,要求广播和电视必须在公共议题上分配时段,好让反对者也有发言空间。然而因为广播或电视公司取巧地避谈争议性的话题,只呈现平淡无奇的观点,联邦传播委员会就放弃了平等报道原则。但桑斯坦指出,后来的研究发现,取消平等报道原则之后,公共议题的节目经常表达极端的观点。这种放松监管的结果究竟是百花齐放、有利于丰富社会议题库,还是加强群体极化、导致社会分裂?恐怕不易回答。
       此外,一个社会必须有一些共同经验,让不同的人有一些共同的记忆和关心,“共同庆祝假日,并且明白其意义,有助于团结国家,让不同的人民聚在一起”(68页)。在重大的节日中,传播工具和媒体起到非常大的作用,使人们尽可能地参与其中。通过现代科技制造出来的共同经验,可以说是一种凝聚性商品(solidarity goods),就像传统的街角和公园可以让不同的人见面一样,对社会来说,这是极其重要的:
       运作完善的社会有赖于诚信、互惠的关系,在这样的社会中,人们知道同胞是他们的同伴,当同胞需要帮助时,他们愿意帮助。这种关系的存在就是所谓的“社会资本”。我们应该普及这种看法,借传播体系来分享经验,以促使公民,甚至陌生人之间发生关联。一个缺乏这种经验的社会,无可避免将会因关系不和谐而受苦(69—70页)。
       政府必须承担起积极的责任,对无限过滤进行监管,让人们都能接触到各种信息,喜欢的、反感的、好的或者坏的。信息不是一般的消费品,其间涉及很多社会问题,如果任人们凭私利进行选择,人们当然会钟爱一些事、排斥另一些事,造成分裂。拥有公共论坛和公共媒体的机制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当产生对信息进行无限过滤的能力之后,也同样能创设公共论坛和公共媒体,那就是由政府通过监管,限制人们完全自由地选择。
       桑斯坦否定的自由是在他看来属于消费者选择的自由,那只会产生消费攀比,不能让人更快乐,不能提升社会整体福利。他的这个论述让人想到凡勃伦《有闲阶级论》中关于奢侈品消费的论述。但是反对者完全可以质疑,为什么消费者选择的自由就可以被限制,难道自由不包含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桑斯坦辩解道,尊重自由不仅仅是确保尊重选择和满足喜好,还必须确保欲望与信仰的形成是自由的,因为喜好和信仰并非脱离社会制度而存在的,他们是现存安排下的产物(77页)。既然人们的喜好和信仰都是在有限的选择中形成的,社会制度、社会环境塑造了他的品性,政府监管就是要使人们尽可能暴露在所有不同的信息之中,使人们能够理性地选择。由此,限制人们选择同好的自由,就具有了正当性。我觉得,可以用一句话来总结政府监管的意义,“限制完全自由,保障自由完全”。
       桑斯坦区分了消费者主权的自由和政治主权的自由,与后者相联系的就是联邦党人的共和国理想。美国开国之父们留下的是一个共和国,要维护这个共和国,需要人们成长为具有德性的公民。共和国要求的不是直接民主,而是能够保障人们慎思明辨的民主,确保自由的机制不仅仅保障人们作为消费者进行选择的自由,更重要的是培养人们成为自治、理性、充满政治热情的公民。桑斯坦任教于芝加哥大学,不知他是否受过如今在中国学界相当火热的斯特劳斯政治哲学的影响,但是他关于共和国、公民、自治和德性的一系列论述和立场,都让我想起近期读到的斯特劳斯学派大将H.C.小曼斯菲尔德的一篇文章(《社会科学与美国宪法》,载《思想与社会第四辑:宪法与公民》,上海人民出版社,二○○四年)。在这篇文章里,曼斯菲尔德批评了罗伯特·达尔的民主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对美国宪法的社会科学解释路径,因为他们抛弃了对美国宪法的信仰,抛弃了对人民德性的关注,将美国宪法的研究变成使宪法生效的社会条件的研究,忽视了美国宪法期待人们通过慎思和选择建立良好政府的愿望,遗忘了美国宪法中蕴含的建立联邦共和国的理想。“美国宪法建立了第一个这样的共和国,它的所有权力都来源于人民,同时也是第一个这样的共和国,它从人民那里收回所有的权力。人民的选择受到那些他们在‘选择’中选出的人的控制。”曼斯菲尔德关于自由主义的一段论说使他远高于流俗的自由主义论者,我把它当作桑斯坦本书立场的一个精彩注解:
       虽然自由主义是建立在权利和利益的基础上的,但是它并不像我们今天所认为的那样,是一套主张人的权利应受到保障、人的利益应被满足的学说。自由主义就其根源而言事关自我治理,人试图凭借自己的力量自由地行使自己的权利、追求自己的利益。他们行使权利和追求利益的方式——自我治理的形式——与保障权利和利益同样重要,因为权利和利益必须自由地保障。因此,尽管自由主义是从自然状态中前政治的权利和利益开始其推论的,但从一开始它期望的却是政府的建立,权利和利益能够在政府下通过政治的方式、通过宪法渠道行使和追求。(《思想与社会第四辑:宪法与公民》,107页)
       需要强调的是,桑斯坦并不认为政府的任何管制措施都当然合理,政府监管言论需要相当的正当性理由。规范虚伪不实的商业广告,对他人的诽谤或儿童色情,管制暴力色情图片、暴力威胁的言论,都应该师出有名。但这些还容易为民众所接受,在规范政治言论时,就出现了难题。因为政府也有其自身的利益和考虑,当政府基于不正当的考虑而管制政治言论时,就可能像在自我保护或维护相关利益团体了。总之,监管不涉及民主自治的商业言论时,政府有更多的正当理由,也更为人们认同,监管政治性议题时,人们则有理由不信任政府的动机。作为宪法学家,桑斯坦似乎对美国的宪政体制充满了信心。他指出共和主义要建立的是一个“商议的民主”,要用“商议民主”的眼光来看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共和主义是代议政治,这个体制的架构、监督制衡机制,都是为了在人民和法律之间进行过滤而设计,以确保最终的选择是经过深思熟虑并且在众所周知的情况下做出的。“商议的民主”还要求在公民和政府之间,有相当程度的反省与争辩。现有的宪政制度确保在热情与理性之间始终存在一定的缓冲带:议员作为公众的代表从事政治活动,以防公众“激情”左右政治、参众两院制使两个立法机构相互监督,确保立法活动的审慎、选举人团确保总统是以代表的方式结合民意选出。“商议的民主”下的言论自由不是霍姆斯大法官的“观念的自由交换”(霍姆斯的这个观点让人联想到我国学者甘阳最喜欢引用的Frank Knight的那句名言,“最大的谬误莫过于把自由和自由竞争混为一谈”),而是布兰代斯大法官的“作为政治义务的公共讨论”。根据后者,自由最大的天敌是“疏懒的人民”,对理想的公民来说,主动参与政治是义务,而非只是权利。如果公民“疏懒”,自由就陷入危机(31页)。在美国现有的宪制中,公民可以通过民主选举、违宪审查这样的制度安排监督政府,但这些制度只有与具有政治德性的人相结合,才能充分发挥作用。可见,制度与人的关系应该是互动的,制度培养公民的政治美德,公民通过制度积极参与政治,使制度良性运作。
       近日听友人说,Google、百度将革新搜索技术,对新闻采取机器编排,到时点击率越高的新闻越方便浏览。原来网络不仅替人们“量身打造”信息,还能“制作”社会的偏好。于是就想到了“政府监管”。用Google搜索近期民众反对日本加入安理会游行抗议的消息,十条新闻有九条被屏蔽掉了,许多版主只好连“游行”两字都删掉。国情不同,具体情况得具体地细致分析,拿桑斯坦的观点硬套自己的现实,则“尽信书不如无书”了。不过,这并不减少阅读的乐趣。
       (《网络共和国——网络社会中的民主问题》,凯斯·桑斯坦著,黄维明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二○○三年版,15.00元;《权利的成本——为什么自由依赖于税》,史蒂芬·霍姆斯、凯斯·R.桑斯坦著,毕竞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二○○四年版,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