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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暄琐话]会飞的钱和“保密”的挂失单
作者:王乾荣

《杂文月刊(选刊版)》 2006年 第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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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些年读到一则消息,说四川谢小姐在洪雅某储蓄所及眉山某储蓄专柜分别存款4500元和6.338万元。而当谢持存折取钱时,却被告知,她已于两日前一次性取走6.7万元,账上仅剩880元。此后,我便屡屡看到类似报道,如北京一个足不出户的先生银行卡里的50万元,被人从几千里之外的温州某储蓄所提走,而银行说自己没有责任。
       我一直认为,这些事属于天方夜谭;最近一位朋友告诉我,她父亲陈老伯也遇到同样麻烦,才让我身临其境。老伯75岁,长春人,于1999年用两张存单在该市工商行某储蓄所存了1.5万元,取钱时却被告知,他的存单被“挂失”,钱被取走。可是,老伯手里还拿着单子呢,他也从来没有挂失过。1.5万元对于每月仅领538元退休金的这位老人来说,不是小数目,于是他向警方报了案。
       可这案子是那么好破的吗?警方要求银行方拿出“挂失领款单”做笔迹鉴定,银行拒绝,说他们有“规定”,不能提供原件,只出具了一个复印件。上级有关部门则“鉴定”,复印件笔迹是老伯的。有拿复印件鉴定的道理吗?而即使在似是而非的复印件里,老伯也发现一个“舍”宇的写法,与自己书写习惯完全不同。老伯要求鉴定原件,终是不果。从2003年至2005年,他给市长写了三次信,希望依法鉴定。三封信开头分别写着“我是个72岁的退休工人”、“我是某厂73岁退休工人”、“我是74岁的退休工人”,无奈伤感之情,溢于字里行间。他还给市长发誓道,“如我诬告,情愿反坐”。市长爱民,批示有关方面严肃查处。可银行方拒不出示“挂失”原件,谁也没有办法。
       这就更怪了。还拿上述谢小姐案件来说。谢将银行方告上法庭。在法庭上,银行方坦然出示了一份证据——眉山市公安局根据银行方申请鉴定了笔迹,认定:存敷凭条和支款(取息)凭条上储户栏内笔迹系同一人书写!银行据此认为,谢小姐称6.7万元被冒领系子虚乌有,谢本人涉嫌诈骗。谢案的发展,我没有看到后续报道,不便评说。我的问题是:四川的银行和吉林的银行,都是国家银行,为什么银行方想摆脱干系之时,就中请鉴定原件,而储户要求鉴定原件,则以“银行规定”为由拒绝提供?
       我们知道,银行有责任和义务保密储户信息,不容他人查询。但是老伯的“挂失”已属于刑事案件,则警方有权力、有责任查明真相,并依法惩处犯罪。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于银行拒绝出示原件,公安机关就无所作为了吗?现在银行方以及警方只拿复印件说事,我认为有两个问题他们必须回答:一、如果现在的鉴定属实,则银行方面已被诬告为伪造挂失单而贪污老伯存款,事关银行信誉和名誉,它为什么大度地不予追究呢?二、在警方,如果复印件鉴定算数,则等于已认定挂失单上的字是老伯所写,它为什么不反过来追查老伯的诈骗和诬告行为?这是不是不作为和放纵犯罪?
       老伯没有多少文化。他原来的理念是,把钱存在银行里最保险。如今他为这点钱不翼而飞伤透了心。他只认准一个理——实事求是。我劝他上法院,他说:“法院不受理,说是得先有公安的侦查结结果。”这么说,老伯干脆就没有讲理的地方了?青天白日,手里攥着存单,钱硬是没了,它会飞啊?当然,老伯仍坚信“当官要为民做主”,说打算继续给市长写信。那么,他今年这封信的开头,就要写“我已经75岁了……”风烛残年,这信,他还要写到什么时候?
       [陈文涛荐自《检察日报》2006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