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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面现实]一刀切
作者:王乾荣

《杂文月刊(选刊版)》 2006年 第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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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岁的法律硕士杨世建因无法报考公务员,告了国家人事部——后者允许的年龄上限为35岁。而人事部并非无由设限——国家有关成文规定,人事部,没权改。
       我的问题是:这个神奇的35岁,是怎么来的?为什么这上限不是35岁差1天(犹称35岁),也不是35岁零1天(也称36岁),偏偏是35岁整?如果两位公民在其他方面均符合公务员条件,而前者能当,后者却不能,则其中之奥妙,也只能在二者相差的这一两天里了。年龄相差的这一两天,或者扩大说一两个月、一两年,就重要到可以决定一个公务员的去留和一个人的命运吗?如果这一两天、一两个月或一两年真的关涉到一个人的觉悟、品德、心智、学识、能力和体质的话,你那相关考核还有什么用?我不信,那个35岁零1天的人,在这些方面一定比34岁11个月30天或35岁整的人差,因而将来的工作也逊色。说句笑话,谁活得长久还不一定呢。那么,就是35岁零1天可能败坏政府形象了?这种绝对,绝对得毫无道理,会把一些人才拒之政府服务的大门之外(我当然不是说要招一个59岁的)。
       媒体上一些征婚广告主,对对象的要求,比如学历、身高、年龄等等,也严格得颇为苛刻。那位摩登妙龄女郎,铁定要一个1?郾75米以上和28岁以下的男伴。明明有一位各方面不错的帅哥儿,只因为身高1?郾749米和年龄28岁半而不达“标”,未入这小姐法眼;直至耗成了老姑娘,差点儿没人要,她才不得不降格以求。而另一位对于男方身高年龄分别提出“1?郾75米上下”和“28岁左右”活泛标准的女子,我觉得她找到如意郎君的概率大得多,堪称聪明。政府招聘公务员的办法,当然应该比蠢丫头寻觅意中人高明得多;可是,高明吗?
       前年的一则旧闻说,某市一位老太太,政府施工拆了她的房,发给她10?郾00175万元补贴金。老人穷,但她另买住处,却不能申购经济适用房——政府规定,领补贴金10万元以下者才可享受这“优惠”。仅仅因为多领了十几块钱,老太太于是成了不需要照顾的“富人”。然而她还是穷,只好住到亲戚家以度残生。这个10万元标准,按理政府是经过论证的,但是它考虑了在具有同样条件的两个穷人面前,9?郾9万元和10?郾1万元有什么质的差别吗?
       政府作一个决定,就可以让条件几乎相同的两个人,一个得到实惠,另一个干瞪眼痛失良机,甚至寄人篱下受穷。那个没见过世面的老太太自认倒霉,但是她以及与她同样遭遇的人的气儿能顺吗?旁观者又会怎么看待咱们社会的公平呢?杨世建不服气,又加读过研究生,明理,所以想到了告状。——你说你根据的是这“规定”那“法条”,不说你的“规定”是否符合宪法精神,单说咱们早就“规定”了多少条“国家干部不得经商”,可官们经商正未有穷期,乃至官商勾结,酿成诸如举世罕见的煤矿频频死人的悲惨后果——这样严肃的“规定”,怎么反倒执行得稀松马哈?当然法院不可能令人事部不执行现行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杨世建官司胜诉的几率极小。不过他的告状说明了他的聪明和勇敢。总要有不甘受屈者向无理提出挑战。
       在应该决绝的问题上,咱们是可以通融,可以麻木,甚至不计后果的;对完全可以依情合理解决的事情,咱们倒是不但定下不符实际的条条框框,而且较真得无以复加。“视其所以,观其所由,察其所安,方可知其人”(见《论语·为政》)——政府聘公务员,考察其“综合素质”,不应该遵循这样的原则吗?咱们呢,却在类似于“大半岁”这样的问题上做文章,是否有买椟还珠之嫌?取合同,则相是;取舍异,则相非。在公务员招聘方面,咱们应该有更科学、更适宜的办法,而废除僵硬的、不利于选才的教条。
       [陈文涛荐自《检察日报》2005年11月7日/丁 聪图《“这个尺码对我不合适。”“我们只有标准尺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