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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面现实]“无理要求”不是和谐社会的语言
作者:张金岭

《杂文月刊(选刊版)》 2006年 第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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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这样一条消息,似乎没有引起人们的阅读兴趣:11月23日《城市晚报》报道,吉林省梨树县农民王树国,于今年4月20日再次进京上访时,在天安门广场将随身携带的汽油点燃,造成群众围观、广场秩序混乱,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分局当场抓获,近日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王树国作为一个上访者,或许有难以排解的怨气,但他使用了有反社会倾向的手段,这或许是他的悲剧所在。当年五四运动的热血青年们火烧赵家楼和殴伤人,哪怕被殴伤的是“卖国贼”,梁漱溟先生说他虽然赞赏学生的爱国精神,但他反对学生使用非法手段达到目的,哪怕“正义在手”也不行:“纵然是爱国急公的行为,也不能横行,不能说我们做的事对,就犯法也可以。”今天,法院判了上访者王树国的罪,如果这种判罪在法律上的确是“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那是没有办法的事,这大概就是“法不容情”吧。你可以对梁先生的“那一套”不屑一顾,但在近一个世纪后的今天,你不能否定梁先生“那一套”中的法理。这有助于我们把一个上访者的犯罪和他的某些合理诉求区别对待。
       对于王树国“在天安门广场将随身携带的汽油点燃”的举动,报道特别强调是因为“多次上访无理要求未被满足”。王的上访要求是不是“无理”,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来判断,而不是用简单的感情来判断。如果不加任何区分地说王树国上访是为了实现“无理要求”,显得过于抽象。更为重要的是,“无理要求”这样的措词,在我们的语言习惯中,是一个带有浓厚感情色彩的典型的贬义词,很容易使人把这个词和无法无天、无端生事、无事生非、无中生有、无理取闹等等联系起来。因此,这样的措词,不但有歧视上访公民的嫌疑,而且包含着巨大的刺激性,容易引起社会弱势群体的反感。一个法治社会,从某种程度上说,是一个咬文嚼字的社会。前一段时间巴黎骚乱初起时,法国内政部长萨尔科齐便多次使用“暴民”、“流氓”和“渣滓”等等词语,舆论普遍认为,这些侮辱性的措词是骚乱升级的重要原因之一。这是一个深刻的教训。
       其实,不仅是主流社会和上访者之间,任何双向的社会交流,都应该尽可能避免使用不和谐的语言。1952年,周恩来给从事外交工作的李克农和乔冠华写信时说,我们的发言和新闻稿件中要“避免或少用不必要的刺激性语句”如“帝国主义”、“恶魔”等,他同时强调说:“国内方面亦将采取同样方针。”(《周恩来书信选集》470页)语言的文明,尤其是新闻语言的文明,也是一个社会文明水准的重要体现。
       一个农民,一个上访者,一个社会的弱者,千里迢迢进京上访,必有他自己的难处,也必有可同情之处,哪怕他的要求不完全合理合法,但以“无理要求”斥之,这无论如何不是和谐社会的语言。前不久召开的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要求“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畅通诉求渠道,完善社会利益协调和社会纠纷调处机制”,并强调现在“处理好社会利益关系的难度加大”了(见《十一五规划建议》)。这等于告诫全社会,要以更加谨慎的态度来应对和化解各种可能出现的矛盾,绝对不能使用任何不利于社会和谐的语言。
       [王翔宇荐自《中国经济时报》2005年12月5日/王 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