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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味]在纽约遭遇绿卡“圈套”
作者:施袭森

《人民文摘》 2007年 第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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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几年前,在中国当检察官的江琪辞去“铁饭碗”以商务考察的身份到了纽约,但签证期很快过去了,他必须解决身份问题,在美国合法地呆下去。
       一天,他偶然走进纽约一家叫“和顺发出国人员服务中心”的店面,老板不仅承诺能办延期,还说能帮他取得“绿卡”。双方签订了协议,“和顺发”负责办“绿卡”,江琪付1万美金。随后,江琪按要求提供了身份证明、简历等文件,其中也包括他原来在检察院时的工作证。
       江琪当时自然不会想到,一些神秘的幕后人已经相中了他曾有过的特殊工作背景,用“绿卡”做诱饵,一步步引他上钩。
       一个月之后,一个叫保罗的人传真来两份加入中国民众党和太平洋灯塔会的宣誓词,让江琪签名。江琪马上警惕起来,他知道签了这个东西意味着什么。“这个组织势力很大,加入它可以在短时间内拿到‘绿卡’。”保罗一个劲儿地解释怂恿,然而江琪却一口回绝:“虽然我辞去了公职,但我热爱我的祖国。我宁肯不要‘绿卡’,也不会加入这个组织。”
       保罗一计不成又生一计。他动员江琪办理荷兰“绿卡”,因为荷兰和美国是互免签证的国家,有了荷兰“绿卡”在美国也就畅行无阻了。不过,保罗提出了一个奇怪的交换条件:“荷兰属地阿鲁巴有一家医院擅长做人体器官移植手术,需要大量的人体器官,你在中国做检察官可以接触到死刑犯,如果你提供器官,医院就能为你办‘绿卡’。”
       “我早就离开检察机关了,况且这种事情在中国是不允许的,做不成!”江琪的回答十分干脆。“做不成你也要假装能做,等‘绿卡’拿到手,他们又能把你怎么样呢?”面对保罗的蛊惑,江琪有些动心。
       在保罗的安排下,江琪和自称阿鲁巴医院的洪主任通了电话,几天后又面谈。对方显然是有备而来,拿出一份打印好的合同让江琪签署。大致内容是,乙方(江琪)检察官为美国等地肾病患者提供器官,负责与中国司法机关和医院联络保证肾脏来源……江琪毕竟曾是一名法律工作者,他删掉了合同上所有涉及中国司法机关的表述和一些关键敏感条款,将合同改为一个到中国了解是否法律许可、医学可行的肾脏移植方面的可行性调查协议书。
       几天后,保罗又安排江琪和院方接洽,并强烈要求他带一个朋友同去。江琪虽感到不解,但还是拉上他打工的洗衣店老板刘清林一同前往。见面后,一名医院董事便大谈医院所需各种人体器官的价格,作为中间人的保罗给双方翻译,还让江琪两人拿纸笔认真记录。
       就在这时,一群荷枪实弹的联邦调查局特工突然闯了进来,在江琪的眼前是一张逮捕证……
       把江琪和检方的证据综合来看,此案显然是个精心谋划的圈套。
       事实上,江琪“企图”贩卖人体器官的线索早已被人透露给联邦调查局,因此特工们把江琪和所谓的院方人员以及与保罗通过的电话全部秘密监听录音;江琪被捕前见到的那个大谈器官交易的医院董事也是一名特工装扮的;在他们会见的隔壁房间里,特工们一直通过录像监控设备观察着一切,待到他们认为江琪贩卖人体器官的证据已经充足时,便破门而入“收网”。
       在指控中,检方用这些录音和录像证明,江琪和刘清林串谋在中国取得器官并向美国贩卖,从中获利。
       江琪的妻子从国内请来了李京生律师专程赴美为他辩护。李律师介绍说:“美国法律禁止贩卖人体器官,如果江琪被认定实施了贩卖器官的行为,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此外,美国法律规定,如果两人或两人以上合谋或串通从事犯罪活动,就构成通谋罪。”江琪方才明白当初保罗让他带个朋友去的目的,就是为了控告他通谋,即便贩卖人体器官罪证据不充分,一个通谋罪也能让江琪吃不消。
       设圈套是美国警察常用的侦查手段,但不正当的警察圈套是可以作为无罪辩护的理由的。而不正当圈套有三个判定条件:第一,设圈套的人是政府人员、执法人员或其特情“耳目”;第二,他们要积极地诱使被告实施犯罪;第三,被告人主观上本来没有犯罪意图,是受引诱才萌发的。
       经过开庭前的辩论和听证,审理此案的法官做出了一份长达155页的判决书。法官首先对江琪与保罗和特工的多次谈话内容进行了分析,认定了确系保罗等人引诱江琪入套的事实。
       法官还找了4名翻译核对录音带内容准确性,发现保罗在翻译一些重要内容上故意歪曲,比如当伪装成医院董事的特工问江琪中国死囚尸体如何处理时,江琪回答说“埋了”,保罗却翻译成“卖了”。
       最终,检方提出撤诉,江琪等终获自由。此时距江琪被捕已过去了21个月。
       (乔 淇摘自《北京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