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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面观实]一个乡下人等于几个科长?
作者:王 行

《杂文月刊(选刊版)》 2005年 第0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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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月号《杂文月刊·选刊版》刊登了一篇杂文,题目是《几个乡下人等于一个城里人?》,大意说,由于城乡二元结构,同是交通肇事死亡,赔偿金额,乡下人仅是城里人的几分之一。据说这是国家有关条款规定的,根据是城镇与农村收入不同,因而乡下人的命不如城里人的命值钱。这种不平等,甚至早就反映在《选举法》中了,农村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代表,就是说,四个乡下人等于一个城里人。
       不能一概而论,相反的情况也有。譬如,乡下人到城里来收废品卖,那“身价”就提高了,每月要缴纳的“管理费”,比党政机关的科长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都要高。这不是“想当然”,是做过调查的。
       现在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是1000元,1500元以下按5%纳税,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按10%纳税。某科长月工资1896.75元,每月纳税64.68元;某副科长月工资1496.85元,每月纳税24.84元。这是实打实的工资,不包括其他收入,更不包括灰色收入(如果有的话),而那是不纳税的。
       收废品的(又称“卖破烂的”)每月“管理费”是多少呢?我了解过,我所住的这个区规定,每月交100元“管理费”(“管理就是服务”,但不规定“服”什么“务”),当月必须缴纳,违者加倍罚款;另外,每季度还要向派出所缴纳“过路税”(又名“地皮税”)30元(每月10元,每季一次性缴纳),加起来每月110元。一位来自安徽的农村大嫂说,他们夫妇俩每月要缴纳“管理费”和“过路税”220元,在城乡结合部租了一间没水没电的“小破屋”(点蜡烛,吃轧井水),每月房租100元,省吃俭用(一年内很少吃肉),每月只能给农村家里寄回200元(有三个孩子上学,由爷爷奶奶带着)。夫妇俩赚的肯定没有科长、副科长多,但缴纳税费(姑以名之)一个人却比科长多了将近一倍,比副科长则多了三倍还多。“一个乡下人等于几个科长”?按数理说,乡下人总之大过科长!
       正常纳税属于法定再分配,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是合情合理的;而类似“一个乡下人等于几个科长”这样的“再分配”,则纯属刮之于民,既不合情也不合理,甚至于“法”无据。收款部门又怎么看待这个问题呢?
       城乡二元结构带来的各种问题,是历史造成的,不是短时间所能完全解决的。但低收入者所缴的税费高于较高收入者这种明显不合理的现象,是不是应优先改一改呢?
        [选自《同舟共进》2005年第5期/韦启美图《等肉下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