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换到繁體中文

您的位置 : 首页 > 报刊   

[负喧琐话]说“自愿”
作者:陈大超

《杂文月刊(选刊版)》 2005年 第06期

  多个检索词,请用空格间隔。
       
       一个48岁的男人,在武汉市先后4次持刀抢劫的姐,让人深感意外的是,他竟在法庭上辩称他抢的那些钱,都是的姐“自愿”给他的,而且还是“她们硬要给我钱”,因此称“本案与我无关”。当然,在人证物证俱全的情况下,他的这种狡辩是毫无用处的,法官照样依法判了他11年徒刑。
       看来这个劫匪多少还是有一点“素质”的,他至少懂得干什么事如果建立在别人“自愿”的基础上,自己是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的,特别是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只是到了他这里,美好的“自愿”仅仅成为了他单方面利用的可以蒙骗法官扰乱视听的一种托词,或者说是一种花招。这种人,比起那些至今连世界上还有“自愿”一说都不知的野蛮人,当然还是有些“进步”的。只是表现在类似这种人身上的这种“进步”,反而叫人啼笑皆非,也让人深思。
       “原来学校乱收费,是说收就收,根本不跟你打个什么招呼,现在见社会上的呼声高了,意见大了,他们再收费的时候,就让学生带个纸条回来,让家长在上面签个字,表明他们的收费是征得了家长同意的,是建立在家长自愿的基础上的,但事实上怎么样呢?事实上你如果不签字,你的孩子在他们那个学校读书就会受到刁难,就会看老师的脸色——受到种种不公正待遇,所以我每次签完字就气得把笔一摔,就会生好半天的气!”我的一位老同学曾跟我这样说到学校乱收费的事。是呀,在我们的社会对学校还缺乏有效监控的情况下,学校利用自己占据着的由全社会共同累积起来的教学资源,或明或暗地威逼你“自愿”交那些不合理的费用的时候,你还真的不好办呢——你只好在被迫“贡献”出他们想要的费用的同时,也“贡献”出他们同样想得到的你的虚假自愿!
       有些贪官在受审的时候,也说他受贿的那些钱,是别人为了找他办事“自愿”送给他的。但事实上怎样呢?有个“自愿”给某贪官送钱的行贿者在接受记者采访的时候说:“不给他送钱不行啊,有关政策明明摆在那里,可是你不送钱他就让你的事无限期地往下拖啊,拖一个月我就要损失几十万啊。”还有一个人说:“官场上的潜规则虽然没有白纸黑字写在那里,但你想当哪一级的官,哪一个部门的官,因此你得给某些人送多少钱,这些在每个人的心里都是再清楚不过的事情,而且你就是为了保你的官你也得送,不送人家就会让你下来或者把你挪开!”那些贪官,用手中的权力逼着让别人送钱,跟那个抢劫的姐的劫匪用刀逼着别人掏钱,这两者之间在本质上到底有什么区别呢?从他们口中说出来的“自愿”,难道不是一个意思吗?
       某些学校那样做,某些贪官那样说,都是为了推脱责任。是既想让自己得到不该得到的甚至是非法得到的好处,又不想让自己承担有关方面的追究、社会各界的谴责以及法律的制裁。从他们的那种做法里说法里,以及许多类似的做法里说法里,我们可以看到,我们的社会虽然是越来越重视人们的自愿了,但是在人们越来越重视自愿的同时,却有不少人在那里制造着形形色色的让人往深处一想就会感到无比悲哀也无比愤怒的“虚假自愿”!
       真正的“自愿”是什么?或者说我们到底需要什么样的“自愿”?我想,那至少是没有任何可怕的东西在背后威逼着的,也是没有人故意在那里提供虚假、不对称的信息进行欺骗和干扰的——由公民自由表达的真正发自内心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