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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浊扬清]公益诉讼何以难有公益?
作者:秋 风

《杂文月刊(选刊版)》 2005年 第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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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是一年3·15,众人争说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过,说一千道一万,消费者权益最主要的保护,以前是、现在是、以后也仍然是保护消费者自己。因为消费者有这个动机,消费者有足够的生活智慧,消费者也能够掌握企业侵犯自己权益的最新手法。
       不过,消费者保护自己的能力能否得到发挥,要看政府能否为发挥这种能力提供制度上的便利。其中最主要的是,当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遭到厂商侵害的时候,能否通过司法途径获得及时而有效的救济。
       遗憾的是,在这方面我们的司法体制还不尽如人意。有这样一件事,在北京,根据银行的规定,牡丹交通卡丢失补办,要交100元的补卡费。北京市民喻山澜因此将工行北京分行与宣武支行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执行这一收费标准。今年2月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返还喻山澜补卡费69.20元及利息。这样的诉讼其实是“公益诉讼”,消费者试图以个人的抗争,捍卫全体消费者的权益。
       尽管这一司法判决是公正的,但300万同样持有北京市牡丹交通卡的市民,却不可能从喻山澜的胜诉中得到实惠。原因在于,目前我们还没有判例制度,宪法、法律及司法惯例均不承认法院先前的判例具有法源地位。即使是最高法院所公布的判例,也没有任何法律上的约束力,基层法院的法官完全可以不管最高法院的判决,而对相似的案件作出完全相反的裁定。
       于是,我们看到这样一个可悲的情景:受到喻山澜胜诉结果的鼓舞,有几位掏了100元补卡费的市民也准备捍卫自己的权益。他们不得不从头开始跟垄断企业打官司,而且他们完全有可能在官司中败诉。甚至可能出现最荒唐的一幕:喻山澜下次丢了牡丹交通卡,他仍然有可能不得不交纳100元补卡费,他也许不得不再打一次官司。因为法院的判决仅对本案中的当事人有效。
       于是,我们看到了奇怪的另一幕:有媒体呼吁,对于法院的判决,行政部门予以支持。因为法院的判决书仅对喻山澜本人有效,要制止垄断企业的不当行为,只能靠行政部门出面才较为管用。法院的判决书仅能宣布垄断企业对喻山澜的那次收费不正当,而行政部门的文件则可以宣布垄断企业不得对所有持卡人收取不正当的费用。也就难怪,遇到消费者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人们总是习惯于对着行政部门呼吁。
       由行政部门发文件、制定政策,或者由立法部门立法,以矫正厂商的不当行为,没有什么不对的地方,由于其覆盖面广泛,也是非常有效率的。不过,从另一个角度看,这种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方式,也损失了不少效率。
       这个世界上总是不乏骗子和恶棍,他们欺诈消费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花样随时都在出新;一些正当的商人由于偶然的不慎,也可能会在所有人都预料不到的行业,以所有人都预料不到的形式,给所有人都没有注意到的某群消费者,造成或大或小的损害。也就是说,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样式、方式,往往不是立法者、决策者所能预料到的。很多由此引起的纠纷之所以起诉到法院,恰恰是由于没有现成的规则可以让当事人自行解决纠纷。
       因此,权益遭到侵害的消费者向法院起诉,正是向全社会报警的一种方式。法官通过其对法律的研究,通过其对案件的探究而作出一项判决。如果这一判决被具有正常的理智与情感的公平的旁观者普遍地认为合乎理性、顺乎人情,如果其他法官援引这一判例,而对类似案件作出类似判决,就等于大大降低了消费者维护权益的成本。实际上,假如人们普遍地预计其他法官会将该判决视为法律,对类似案件作出类似判决,也就不用起诉了,因为当事人已经从第一位法官那里看到了解决问题的法律规则。这就是判例法的效率。
       只有这样,公益诉讼才能真正地造福于消费者。近些年来,有不少喜欢较真的消费者,为了1元钱、100块钱,而与垄断企业坚持不懈地打官司,但最终似乎效果平平。因为法院作出的判决只对打官司的那位消费者有效,而无力惠及其他具有同样遭遇的消费者。没有合适的法律制度相配套,公益诉讼终究只具有新闻价值或唤醒民众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价值,而难以具有政策价值。于是,公益诉讼的故事让人看到的更多是蚂蚁撼大树的悲壮,而很难给消费者带来真正的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