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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争鸣]高中语文文言知识指误
作者:沙滨洲

《文学教育》 2006年 第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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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让师生较为全面、清楚地掌握文言知识,更好地完成文言文教学目标,更有效地应对高考,人教版高中语文教材编排了一系列文言知识短文,可遗憾的是,文言知识介绍中出现了不少错漏。
       一、虎头蛇尾
       第一册109页说“有大量的通假字。这个问题,我们留待下一单元再谈”,可这一单元是本册书阅读的最后一个单元,本册书的写作、口语交际单元不可能谈这个问题,而且翻遍后五本书都没有。
       二、多此一举
       第二册121页说“有些代词和副词,特别是表示指示和疑问的,用法接近虚词,一般也算作虚词”,这样表述容易使人产生误解,以为有些代词和副词不算作虚词,以为副词也有表示指示和疑问的,其实不如表述为“代词和副词,用法接近虚词,古代汉语中一般也算作虚词”。
       三、表述不清
       第一册109页说“同一个词的几个意义之间,往往有一定的联系,其中一个是本义,其余的是引申义”,这样表述容易使人误解为词义系统中除了本义就是引申义。其实词义系统中除本义、引申义外,还有假借义。第二册121页就说“文言虚词是从文言实词中引申或假借来的”,显然又认为有假借义存在。这样的表述不清,容易引起前后矛盾。
       四、不够全面
       第三册94页介绍词类活用时,最后说“除了上面讲到的以外,词类活用还有其他一些情况。例如:”,竟然全然不顾冒号收尾,到此戛然而止。
       第三册94页介绍名词用作状语时,也多有缺漏:漏列了表示行为者的身份,如:身客死于秦,为天下笑(《史记·屈原贾生列传》)。这里的“客”显然不能归属书上五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实为“以客的身份”,现在还有“客死他乡”之说;还漏列了表示动作、行为的凭借,如:失期,法皆斩(《史记·陈涉世家》)。这里的“法”表示抽象事物,应该用“按照……”格式去翻译,与书中列举的表示动词、行为所凭借的工具不完全一样,书中例句活用的名词表示具体的事物,用“用……”格式去翻译;还漏列了时间名词用作状语,表示行为变化的时间,如:君子博学而日参省乎己(《荀子·劝学》)。而乡邻之生日蹙(柳宗元《捕蛇者说》)。上两例中都有“日”作状语,但意义却不同,分别为“每天”、“一天天地”,不明了这些,又怎能准确规范地翻译?
       第三册110页介绍宾语前置时,只介绍三种:否定句中代词作宾语提前;疑问句中代词作动词或介词的宾语提前(此提法欠妥,前文已提及);用“之”或“是”把宾语提到前边,这里漏举了宾语直接提前。代词“是”作宾语及介词“以”的宾语有时直接提前,如:昭王南征而不复,寡人是问(《左传·齐桓公伐楚》)。《》三百,一言以蔽之,曰:“思无邪”(《论语·为政》)。这里的“是问”、“一言以”即“问是”、“以一言”。不了解这种宾语前置情况,对古文中常见的“是以”(即“以是”)的理解只能知其意而不知其所以然。
       之所以会出现不够全面现象,可能是由于一味“淡化语法”造成的。但是对理解句子、文章有益的语法知识还是应作些介绍,何况我们的学生面对的是竞争激烈的选拔式高考,再者,多介绍这些内容并不增加多少负担,一箭三雕,何乐而不为?
       五、缺少辨析
       教材编写者实际上应该清楚地知道,语法知识对理解文言文、继承祖国的文化遗产、加深对现代汉语的理解、提高语言修养和表达能力都有帮助,但仍是由于一味“淡化语法”的影响,语法知识的介绍有时浅尝辄止,缺少必要的辨析,弄得学生云里雾里,遇到具体的例子更是无从准确地把握。这样一来,教学实践中,要么为了应付高考,耗时耗力地查找资料弥补缺漏,要么无奈地面对高考的失败。相反,作些精当地辨析,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若知晓代词“之”前的名词活用为动词,06年江西高考卷中的翻译“既加之以刑,犹以盗目之,是绝其自新之路也”应该不成问题,这里关键要知道“目”活用为动词。
       沙滨洲,江苏南京晓庄学院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