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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语言]试探“要”字的演变
作者:张时阳

《文学教育》 2006年 第0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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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汉语中,“要”的用法颇多,可作一般动词、助动词、连词,还可作名词、形容词。[1]本文研究对象是“要”的演变原因和机制,范围是从一般动词到助动词和连词。为了论述方便,我们使用如下符号:“要1”表示“要”作一般动词;“要2”表示“要”作助动词;“要3”表示“要”作连词;NP表示体词性词语;VP表示谓词性词语;VP动表示动词性词语;VP形表示形容词性词语;[X]表示X是一个义素。
       一、“要1”、“要2”、“要3”的主要特点
       (一)“要1”主要特点
       1、从位置上看,主要用在体词前,与之构成动宾关系。例如:
       (1)这柴要多少钱?(许仲琳《封神演义》)
       2、从句法功能看,主要充当谓语。如(1)。
       3、从意义上看,意义实在,表示“想要”、“需要”的意思。例如:
       (2)伏惟图其始而要其终,天下幸甚,臣无任恳款之至。(独孤及《直谏表》)
       (3)永儿道:“昨夜你要我做假夫妻也是你,如今却又怕我,我交你我的相识。”(罗贯中《三遂平妖传》)
       4、从表现形式看,必须带宾语,主要以动宾结构和兼语结构形式出现。如(2)和(3)。
       为了表达需要,在一定的语境下,宾语可以隐现,形式上不出现。但语境必须提供足够信息,使宾语在意念上、深层上存在。例如:
       (4)贾母向王夫人道:“……有好东西也来要,有好人也来要,剩上这几个毛丫头,见我待她好了,你们自然气不过,弄开了他,好摆弄我。”(曹雪芹《红楼梦》)
       (5)店主说:“有东西还愁变不来钱吗?”
       ……
       乌世保问:“你说该怎么办?”
       店主说:“我替你找几个熟人看看,他们要,咱们就省事了,他们不要,我陪您到鬼市儿走一趟……”(邓友梅《烟壶》)
       例(4)“要”后虽形式上没宾语,实际上是宾语隐现,承前“有”的宾语“好东西”省略了。例(5)后没有出现宾语,也是宾语法隐现,承前面语境省略了“东西”。
       (二)“要2”的主要特点
       1、从位置上看,用在谓词前,构成状中关系。例如:
       (6)邢夫人犹不知贾母已知鸳鸯之事,正还要来打听信息(曹雪芹《红楼梦》)
       2、从句法功能看,只能作状语。例如:
       (7)王进道:“我因前日病患,许下酸枣门外庙里香愿,明日要去烧炷头香。”(施耐庵《水浒传》)。
       3、从意义上看,用在动词前表示动作或事件即将发生,即“将要”之意;用在形容词前表示一种主观的断定。例如:
       (8)教育学院要从文学院分出去变成师范学院。(钱钟书《围城》)
       (9)张思德同志是为人民利益而死的,他的死是比泰山还要重的。(毛泽东《为人民服务》)
       (三)“要3”的主要特点
       1、从位置上看,可以置于主谓之间,也可以置于句首。例如:
       (10)肖队长,你要得了奖,可不能忘了老孙我呀。(周立波《暴风骤雨》)
       (11)要说是做媒,这儿没有女人呀,这老头子真是!(钱钟书《围城》)
       2、从句法功能看,不与句内任何成分发生结构关系,不充当任何句法成分。如(10)(11)。
       3、从意义上看,意义很虚,没有具体而实在的词汇意义,起连接前后分句的作用,表示分句间具有“假设”和“结果”的逻辑关系,相当于“如果”。例如:
       (12)你要真正心诚,当我面把那只手也剁下来。(邓友梅《烟壶》)
       二、从“要1”到“要2”
       (一)搭配变化
       (13)怀欲以求多,诈伪以要名。(阮籍《大人先生传》)
       (14)鲁智深骂道:“真娘贼!你两个要打。”(施耐庵《水浒传》)
       (15)男成双,女成双,大家欢喜吉利。(洪鞭《清平山堂话本》)
       例(13)中是“要+NP”结构,(14)中是“要+VP动”结构,(15)中是“要+VP形”结构。在“要1+宾”的结构中,宾语原来本要求是体词性的,但由于谓词的物化,谓词也出现在这一结构的宾语位置上。“要”的宾语由体词扩大到谓词,范围扩大了,搭配关系有了变化。
       (二)语义变化
       (16)平儿笑道“休说外话,咱们都是自己人,我才这样。你放心好了罢,我来和你要东西呢?”(曹雪芹《红楼梦》)
       (17)我告诉您,王爷就要当义和团的大师兄了。(邓友梅《烟壶》)
       (18)只一个圆壶,也要分作扁圆、腰圆、桃圆、蚕圆等。(邓友梅《烟壶》)
       (19)夏天屋里太热,树荫底下要凉快得多。
       “要”在例(16)中,意义为“想要”,(17)中为“将要”,(18)(19)中表示一种主观的断定。从这些例句中可以看出“要”的语义在变,往虚化方面进行。
       “要1”的典型词义是“想要”,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对它进行更为具体、细致、深层次的分析。
       A、从动作本体看,“想要”的实质是“得到”。
       B、从动作发生的时间看,“想要”表示其实质动作还没发生,在将来。
       C、从动作发出者的态度看,“想要”表示主观愿望。
       据此,我们可把“要1”的词义细致地描述为三个小义素,即[得到][主观态度][将来]。其中义素[得到]意义实在,是“要1”词义的核心;而[主观态度][将来]意义相对较虚,是“要1”的附属义素。
       义素[得到]是“要1”词义的核心,原因如下:首先,义素[得到]是本体,其余两义素是附加在其上的属性。其次,义素[得到]连接着其余两义素,使得三个义素合成一个整体词义,没有它,另两义素无法直接联系。
       由于义素[得到]的核心地位,决定了“要1”为一般动词。
       随着“要”在使用中句法环境的变化以及语言使用者认知心理的变化,“要1”逐渐丧失[得到]这个核心义素,逐渐地只剩下[将来]或者[主观态度]这个义项。如果“要”出现在“要+VP动”结构中,意为“将来”或表示主观断定,如(17)(18);如果出现在“要+VP形”结构中,表示主观断定,如(19)。
       (三)认识知心理变化
       关于结构“要+VP”,由于认知角度不同,可作不同分析,既可分析为动宾关系,也可分析为“状中关系”,关健在于使用者的注意重点。如果重点是“要”,则此结构为动宾关系;如果重点是“VP”,则结构为状中关系。例如:
       (20)僧人道:“不知要做甚么?”(洪鞭《清平山堂话本》)
       结构“要做甚么”。如果看重“要”,则为动宾结构,“要”是一般动词,意为“想要”;如果看重“做甚么”,则为状中结构,“要”是助动词,意为“将来”。
       重新分析的结果是“要+VP”为状中关系,于是“要2”形成。“要2”形成的时间大概在汉代。[2]
       三、从“要1”到“要3”
       (一)语义变化
       (21)凤姐笑道:“你们的月钱不够花了,想出这个法子来拗我去,好和我要钱。” (曹雪芹《红楼梦》)
       (22)婶子要不借,我父亲又说我不会说话了。(曹雪芹《红楼梦》)
       (21)中,“要”意为“想要”,属于“要1”;(22)中,“要”相当于“如果”,属于“要3”。
       “要3”词义产生的原因:
       A、吸收了结构义。
       如(22),“要”的语义涉及两个分句,前一分句是“婶子不借”,后一分句是“我父亲又说我不会说话了”。这两句包括三个潜在的意义:a、两分句具有因果关系;b、两分句都是未成现实的事,即将来之事;c、两分句间的因果关系来源于表达者的主观断定。其中,bc是“要”本身具有的意义(即:一般动词的属性义。参见上文。);a是此类分句结构赋予的结构义。由于“要”经常出现在具体有以上逻辑特点的分句结构中,于是“要”吸收了这种结构的结构义,使之成为自己语义的一部分。这一结构义可描述为[因果]。于是,处于这样分句中的“要”的词义可描述成[因果][将来][主观态度],从逻辑的角度看,就是假设关系。
       B、吸收了语法义。
       如(22),“要”的作用是连接分句,在语法上,起连接作用,由于经常这样用,“要”又吸收了这一语法义,使之成为自己词义的一部分。这一语法义可描述为[连接作用]。
       C、逐渐丧失了“要1”原来的本体义[得到]。
       人们认识世界的策略是更倾向于注重联系地动态地认识事物,在关系中把握和认识事物,而不是孤立静止的。同样的,对于处于具有假设逻辑关系分句结构中的“要”,语言使用者更是倾向于注意分句间的关系,把它视为注意焦点。也就是说,人们更倾向于注意“要”的结构义[因果]、语法义[连接作用],而忽略它原来的本体义[得到]。这种认识策略导致的结果是结构义和语法义逐渐凸现,本体义[得到]逐渐丧失。
       D、“要1”演变成“要3”的纽带。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要3”的词义来源可细分为三个部分:a、[因果]来源于对结构逻辑义的吸收;b、[连接作用]来源于对语法义的吸收;c、[将来][主观态度]来源于要1语义的遗留。义素[将来][主观断定]是要1词义和要3词义的连接纽带。
       (二)句法位置变化
       (23)我要一本书。
       (24)我要吃饭。
       (25)您要犯瘾,来点这个。(邓友梅《烟壶》)
       (26)要您犯瘾,来点这个。
       (23)(24)(25)(26)中的“要”分别为“要1”“要2”“要3”“要3”。从以上的例句中可以看出:“要1”与“要2”的位置都只能在主语之后,谓语之前,如(23)(24)。“要3”的位置可以置于主谓之间,如(25);也可以置于主语之前,如(26)。
       “要”的位置从只能置于主谓之间发展为置于主谓间与主语之前两个位置的原因如下:
       A、置于主谓之间的位置来源于对“要1”“要2”的句法位置的继承。
       C、置于主语前是受到如下因素的影响。
       首先,“要”的位置受到假设连词“若”的影响。当“要”出现在表假设关系逻辑义的句结构中时,它与“若”表示的语法义和逻辑结构义相同。“若”能出现在主语之前,“要”受其同化,也出现在主语之前。
       其次,语用作用的结果。从心理学角度看,事物的非常态比常态更能吸引注意力。为了特别强调假设逻辑义的假设部分(假设关系逻辑义的假设功能主要由于“要”承担),语言使用者运用变换“要”的常态句法位置的手段来达到此目的。把“要”从正常句法位置主谓之间前移到主语之前的非常态语法位置。因为非常态比常态更具有吸引力;同时,句首位置本来也是最先最易引起人关注的位置。试比较:
       (27)我要有空,下午去拜访你。
       (28)要我有空,下午去拜访你。
       很显然,例(27)对假设部分“我有空”只作一般描述,例(28)比(27)更强调假设部分。
       最后,隐现主语或无主句提供了“要”从主谓间前移到主语之前的契机。例如:
       (29)这手长在小人身上,它才能做事,要剁下来,就不值钱了。(邓友梅《烟壶》)
       这里“要剁下来”是个隐现主语句,主语“你”省略了。这个“要”的位置可作为二种分析和理解,既可分析为“要”置于主谓之间,即“(你)要剁下来”,也可理解置于主语之前,即“要(你)剁下来”。正是有第二种理解,为“要”的句法位置前移至主语之前提供了契机。
       (三)句法功能变化
       (30)(他)认真地问了一句:“要多少钱?”(邓友梅《烟壶》)
       (31)我要进城,天晚了,你可有方便之处?(邓友梅《烟壶》)
       (32)要有印就值了,没印。(邓友梅《烟壶》)
       “要”在例(30)(31)(32)中分别作为谓语,状语和不作任何句法成分。在前文中已论述,由于语义变化,处于假设逻辑义结构中的“要”本体义素[得到]已丧失。剩下的只有语法义、逻辑结构义和属性义,而这些意义很虚,只涉及抽象的语法作用、逻辑关系、体貌关系,不涉及具体句法成分。所以处于假设逻辑义结构中的“要”不与句内任何成分发生结构关系,不作句法成分。
       由于以上三方面的变化,“要3”逐渐形成。形成时间要晚于“要2”[3]。
       “要”的演变化原因很复杂,但最重要和最关健的原因可归纳为二个:一个是从“要1”到“要2”的认知心理的变化,即对结构“要+VP”从动宾关系到状中关系的重新分析。另一个是从“要1”到“要3”的对结构义和语法义的吸收。
       参考文献:
       [1]琮伯军等.实用古汉语大词典[Z].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5.
       [2]卢卓群.助动词“要”汉代起源说[J].古汉语研究.1997,(3).
       [3]马贝加.“要”的语法化[J].语言研究.2004,(4).
       张时阳,男,湖南资兴人,湖南湘南学院中文系讲师,研究方向:汉语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