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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争鸣]论文摘要叙述人称探讨
作者:盛银花

《文学教育》 2006年 第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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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论文摘要应该使用第几人称作为叙述方式,通说认为,摘要应该用第三人称来编写,我国学术期刊的征稿启事和近年来出版的论文写作学专著,大都依据国家标准GB6447—86,指出作者的论文摘要应使用第三人称的写法。但有少数学者认为论文摘要应该用第一人称来写,此观点值得探讨。
       一、论文摘要都用第三人称叙述不妥当
       为方便起见,我们以孟建安先生的《论文摘要的语言与写作》一文为例展开讨论。孟先生认为,对论文摘要的语体要求和语言风格作了比较明确的阐释,有助于我们正确地把握论文摘要的编写,但他认为论文摘要都应该用第三人称的叙述方式,而近年来发表的同类文章中也大都如此认定,以至成为一种通说,窃以为有待商榷。
       孟先生认为:“摘要的写作不可用第一人称去叙述,‘我认为……’‘笔者以为……’等说法都不能出现在论文摘要中。第二人称叙述方式同样不能在摘要中存在。论文摘要只能用第三人称叙述方式。”因为摘要“在行文的过程中,要不加任何评论地客观地叙述原作的主要内容,……,没有撰写者主观臆测的痕迹。而第三人称叙述方式正符合摘要客观性叙述的要求。”诚然,文摘员编写的论文摘要自然应该用第三人称叙述方式,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在作者自己撰写的论文摘要中,如果使用第三人称叙述方式似乎就不妥当了。
       孟先生认为论文摘要应该用第三人称作为叙述方式,是因为“要不加评论地客观地叙述原作的主要内容,没有撰写者主观臆测的痕迹。”言外之意,似乎是用第一人称作为叙述方式就难以“客观地叙述原作的主要内容”,这个理由未免牵强。文摘员摘要固然应使用第三人称,但其理由并不在此,因为所有的摘要都必须简明扼要地复述原作的主要内容,不能附加评论,这与使用第几人称的叙述方式无关。无论是什么形态的摘要,“客观地叙述原作内容”都是其基本要求,有关的规定都明确了这一点。按照国际标准化组织在国际标准《文献工作——出版物的文摘和文献工作》中的界定:“文摘是指一份文献内容的缩短的精确的表达而无须解释或评论。”国家标准《GB6447——1986文摘编写规则》的定义则是:“以提供文献内容梗概为目的,不加评说和补充解释,简明、确切地记述文献重要内容的短文。”在作者摘要中,使用第一人称同样可以不加任何评论地客观地叙述原作的主要内容。就一篇作者摘要来说,作者对自己的研究成果(非研究对象)“不加注释和评论”是摘要编写的一个重要限定条件。作者不能对自己的研究成果自吹自擂,说它观点新,资料新,有独创性,做出这样那样的评论,这些评论只能由编辑刊发论文的形式和广大读者以评论、引用的形式作出。但作者完全可以对研究对象作全面深入的评论,事实上,这也是论文学术创新的要求,有时候,作者肆意评论以至于他的观点并不妥当甚至是错误的。简而言之,作者在论文摘要中,可以对论文的研究对象予以评论,而且要尽可能大评特评,而作者对自己论文的研究成果不能自我评论,而且不能沾有一丝一毫的评论味,这是学术研究中论文写作的一个基本要求。可见,作者摘要中使用第一人称必须而且完全可以不加评论地客观地叙述论文的主要内容。
       二、对《文摘编写规则》的探讨
       其实,按照规定,孟建安先生的说法并无不妥之处,因为国家标准GB 6447—186《文摘编写规则》在其注意事项中明确规定:“要用第三人称的写法”,但我们认为,这一规定本身是值得商榷的。首先,国家标准GB6447—86《文摘编写规则》规定了作者文摘和文摘员文摘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也界定了各自不同的内涵,但在文摘叙述方式上却未作不同的规定,显得含糊笼统,这是令人遗憾的。其次,在“要用第三人称的写法”这一规定之后又规定:“应采用‘对……进行了研究’,‘报道了……的现状’,‘进行了……的调查’等叙述方法标明一次文献的性质和文献主题,不必使用‘本文’‘作者’作为主语。”是谁进行了研究,是谁报道了现状,是谁进行了调查,不会是别人,只能是作者。这里列举的三个省略主语的句式和其后的“不必……”的规定,如果理解不错的话,在作者文摘中可以是也应该是第一人称,而不是第三人称。因为这三个句式省略了主语,而论文摘要又是作者自己编写,是一种自述,既是自述,当然是第一人称的叙述。再者,关于“不必……”,查《现代汉语词典》,其意为副词,表示事理上或情理上不需要。这就是说“不必”并非“不能”,并无禁止之意,它可以用,也可以不用,为了行文简洁,也为了方便文摘员的二次文献加工,编辑实践中通常不用,但用或不用都无损于论文摘要叙述的人称。结合前列的三个自述省主语句的句式来看,可以说明在作者论文摘要中应该用第一人称,其中可以使用“本文”“作者”等作为主语,也可以不必(不需要)用“本文”“作者”等做主语,而叙述方式不会发生变化。这至少说明,国家标准《文摘编写规则》的规定并不完善,它因规定的模糊而产生了理解上的歧义。为符合我们的语用习惯,此规定可考虑修改。
       编辑实践也在为作者论文摘要应该使用第一人称提供着佐证。在当今学术期刊论文的随文摘要中,一次文献摘取即作者论文摘要中通常使用第一人称的自述省主语句。笔者随手查阅了《武汉大学学报》2000年第5期,这一期共刊发29篇文章,除2篇书评没有摘要外,其余27篇都附有摘要。在这27篇摘要中,使用省主语句的摘要高达22篇。使用“本文”或“本文认为”的摘要4篇,使用“拙文”的摘要1篇。从措词上看,这5篇无疑都是使用第一人称的叙述方式,即便是使用省主语句的22篇论文摘要中,尽管摘要中叙述的主语省略了,但它的行文方式仍然无一例外地都是第一人称(即自述)的叙述方式。请看下面一则刊于《武汉大学学报》2000年第5期的随文摘要。
       文题:试论澳门土生葡人的人文特征(徐杰舜)
       摘要:澳门的土生葡人作为中国近现代史上东西方种族混血、民族融合的一个特例,具有欧洲混血的体质特征,以及欧亚混合的“澳门土语”及谙熟双语的语言能力,中西合璧的风俗习惯,二元化的宗教信仰和根在澳门的族群意识。
       论文无疑是属于作者的。由此看来,在这篇学术论文中,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摘要中阐述的观点是作者的个人看法,作者在用也只能用第一人称自述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观点,阐述澳门土生葡人的人文特征。在国外医学期刊的英文随文摘要中,第一人称的应用也不少见。裘孝琦等先生对国外五种权威医学期刊的随文摘要叙述方式进行了统计,结果表明,随文摘要使用第一人称叙述方式的次数尚高于国内的医学期刊。这说明,国外学术期刊随义摘要使用第一人称的叙述方式是较为普遍的。这些第一人称的应用并不奇怪,因为从整篇学术论文的行文方式来看,论文摘要只有采用第一人称自述的方式,才能与论文正文在行文风格和用语上协调一致。
       三、正确认识作者论文摘要与文摘员摘要的差异
       作者文摘与文摘员文摘是两种不同的文摘形态,但在使用自述省主语句之后,作者文摘在文字表述上与文摘员文摘就没有根本的区别了,这或许是造成部分作者和一些编辑笼统地将第三人称视为论文摘要叙述方式的一个重要原因。作者文摘与文摘员文摘在文字表述上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做主语时所用作主语的语词不同。在作者文摘中,使用“我们”“本研究”等做主语;在文摘员文摘中,使用“该研究”(意属“他们”的语词)等做主语。使用省主语句后,两种文摘在文字上的相异点就消失了,只剩下语境上的差别,即是在一次文献中(第一人称),还是在二次文献中(第三人称)。如果用“作者”做主语,在作者文摘中是“本作者”(第一人称),而在文摘员文摘中则是“该作者”之意(第三人称)。由此,我们认为,《文摘编写规则》正是没有区分这两种不同型态文摘的异同,无意中将二者混为一谈,所以才造成部分作者和一些编辑认为论文摘要都应该使用第三人称的误解。
       综上分析,我们认为,文摘员摘要应该用第三人称的叙述方式,但作者自已撰写自己论文的摘要就应该用第一人称(即自述)的叙述方式,反映到学术期刊的随文摘要中也应该是第一人称(即自述)的叙述方式,为行文简洁和方便,可以使用自述省主语句。
       
       盛银花,女,湖北教育学院中文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