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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唇枪舌剑]驳:人民法院应去掉“人民”二字
作者:田 野

《杂文月刊(选刊版)》 2005年 第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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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一位法学教授公开提出将“人民法院”改为“法院”的主张,引起社会强烈抨击。12月7日最高法院负责人对这一主张明确表示反对。12月8日《人民网》发表了《人民法院应去掉“人民”二字》(以下简称《去掉》)的文章,对最高法院负责人的上述表态提出质疑,明确支持那位教授的主张。我则认为“人民法院”不能没有“人民”,“人民”二字是万万取消不得的。
       那位教授取消“人民”二字的理由,是“法官是权威和精英组成的群体,不去掉‘人民’二字,法院就有大众化、平民化之嫌,在国际上就会造成法官不专业化和群众运动等一些误解。”可见在这位教授眼里,人民是不屑一顾、没有什么价值的,法官(当然也包括他自己)是精英,是权威,因此就高人一等,不能把法官与人民混为一谈。这种理由简直荒谬,这样的话竟出自一位法学教授之口,就不怕给社会造成政治污染吗?
       再来看看《去掉》一文的作者又提出了什么理由:“根据词书的解释,人民是以劳动群众为主体的社会基本成员,如果人民法院仅仅忠于‘以劳动群众为主体的社会基本成员’,它的内涵界定显然不准确、不全面。依照新宪法的精神,人民法院应忠于所有公民,依法保护宪法确定的所有合法财产代表人的权益。其中,一部分并呈增长趋势的公民的权益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劳动群众。”我以为这至少是对词书给“人民”一词的定义没有读懂。应该注意,“劳动群众”包括工农商学兵,他们虽有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之分,但都是劳动群众。同时“以劳动群众为主体”,当然也就包括非劳动群众在内。作者是把“以劳动群众为主体”误读成了“以劳动群众为全体”,才会主张“淡化人民概念,强化公民意识”。
       这种把人民和公民对立起来的观点是十分有害的。可以说,在成员的涵盖面上,公民和人民是一样的,公民是人民,人民也是公民。二者的区别在于:凡有中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国公民,人民则是以劳动群众为主体的社会基本成员。为什么有这种区别呢?这是我们国家的人民政权性质、社会主义制度和政治体制这三者所决定的。如果说“人民”一词带有强烈的政治色彩,我以为还非有这个政治色彩不可,不过现在有些人将其淡化了。因为我们的国家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是多数人统治少数人的专政,理直气壮地说,国家就是要以劳动群众为主体的人民作为这三者的基石。法院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之一,就不能没有人民,“人民”二字当然就是去不得的。
       取消“人民”的主张是谁提出来的并不重要,因为敌视、破坏和妄图颠覆人民共和国的国内外敌对势力,从人民共和国成立那一天起就是存在的,过去有,现在有,将来还会有,这种人就是人民的敌人,就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对象。这一点我们必须随时保持高度警惕,不能有任何麻痹大意。我作为一个最普通的群众,奉劝这位法学教授和《去掉》一文的作者,党和人民培养你们是不容易的,应该自觉站在党和人民的立场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切不可上一些政治骗子的当。
       在逐步走上法治社会的今天,有人说公民的属性是法律,人民的属性是政治,法院则是中性的,法院只能忠实于法律。这种看法纯属无稽之谈和逻辑错误。既然宪法法律是国家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难道这不是政治?法院忠于宪法和法律不就是忠于政治么?!请问世界上有不讲政治、脱离政治的国家和法院吗?!人民法院与世界各国的交流和业务接轨,自然要以中国的法律为准,世界各国无不如此。难道有了“人民”二字,人民法院与国际间的合作就会遭到拒绝,有这样的事吗?我国的民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都是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如果法院的人民二字都取消了,不知那位教授起草的法院组织法是怎么写的,难道法院会从空中掉下来吗?
       现在就是有那么一些人在那里胡思乱想,他们在想什么做什么,处在众目睽睽之下,党和人民都是看得很清楚的。他们来硬的不行就来软的,在意识形态领域里以各种巧妙的手法,鼓吹经过他们包装起来的“西化、私有化”,他们要取消的并不仅仅是“人民”二字,不过以此作为突破口,其核心和要害就是要通过这个步骤,取消“以劳动群众为主体”这句话,如果这一步成功了,下一步就你们还要取消什么?国人切可等闲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