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换到繁體中文

您的位置 : 首页 > 报刊   

[激浊扬清]法国的宪政悲剧
作者:秋 风

《杂文月刊(选刊版)》 2005年 第03期

  多个检索词,请用空格间隔。
       法兰西是个奇怪的民族。
       他们觉得自己最热爱自由,1789年,他们一革命,就制定了一份《人与公民权利宣言》,高调地宣布了每个公民享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然而,很快,法国人就被拖入了一波又一波血腥屠杀中,而且每次都是以自由的名义,最终就是罗伯斯庇尔的恐怖统治。真的就像罗兰夫人所说的:“自由,自由,多少罪恶假汝之名而行。”
       后来军事强人拿破仑一统江湖,倒是没有那样残暴的血腥大屠杀了,但是,法国的政体却几乎没有稳定过,一忽儿是共和,一忽儿是帝制,一忽儿又是公社。光是共和政体,就有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共和国,外国人绝对晕头转向。
       当然,宪法也就一茬接一茬地换,保守地估计,自1789年以来,法国人大概颁布过20多部宪法。法国人颁布宪法就像他们发布时装一样熟练。
       相比之下,美国人简直就是土得掉渣了。一直到今天,他们还在用着在法国人发动大革命那一年开始生效的宪法,至多不过制定了20来条宪法修正案而已。
       但换一个角度,正因为美国的宪法是古老的,所以,人民尊重宪法,古老历史本身就赋予宪法以神圣性。你可以骂布什,可以瞧不起克林顿,但是,汉密尔顿、麦迪逊、富兰克林所制定的宪法,你有什么理由不尊重呢?你觉得你比他们聪明?美国的法学家、法官、政治学家在宪法文本中寻找微言大义,用宪法来支撑自己的每一个政治、法律诉求。
       而法国的宪法,换来换去,不管是政治家,还是普通人民,恐怕也就不把宪法当回事,谁也记不得里面说了些什么,也根本不用记,说不定过几年就换了。甚至法官也不关心宪法写了些什么,因为不存在由宪法引起的诉讼。
       总之,在法国近现代史的大多数时间,宪法确实不过是一张写着一些美妙词句的纸而已。宪法之所以频繁更换,当然主要是由于现实的政体在变来变去。也许,法国人可以搞出很花哨的政治理论和哲学,比如卢梭啊、萨特啊。但是,关于治理的技艺,法国人实在乏善可陈。
       比如,法国人总以他们的《人权宣言》而自豪。那确实是一份激动人心的历史性文件,它的十七条可以说概括了人和公民最重要的权利:与生俱来的自由与平等,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财产权,法治等等。美国的前十条宪法修正案,即《权利法案》,相比之下,实在是太枯燥了。如果说,法国的《人权宣言》是一首诗,那么美国的《权利法案》就是律师的公文。
       然而,一直到1958年第五共和国宪法之前,《人权宣言》一直不过就是一首诗而已,可以激动人心,但却不能给公民提供任何保护。因为法国从来没有宪政审查制度,没有美国那样的司法审查制度。假如《人权宣言》中所列举的权利受到了侵害,你找不到地方去寻求司法救济。法国人只享有纸面上的权利。
       有没有司法审查制度,对于一个国家的宪政制度,甚至对于人民的精神状态,会有相当大的影响。如果说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实践给了人民以保障自己权利的切实渠道的话,那么,法国那些美妙的宪法给其公民的,只是一个关于自由和权利的梦想。
       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培养出了其人民维护自己权利的技艺,美国人已经习惯了在法治的框架下,理性而现实地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当美国人对政府的法律、政策不满的时候,会到法院去起诉政府,要求法官们废止那些显著的不公的统治措施。
       而法国的《人权宣言》所培养出来的,则是好高骛远的国民政治精神。法国人则把梦想当成现实的目标在追求。要么享有全部自由与权利,如果不行,那就推倒重来。当法国人对其政府的统治不满的时候,会走上大街,享受革命的狂欢。
       但是,法国人并没有固执到底。有一天,他们终于认识到了,有一些基本的政治科学原理,再聪明的人也无法取巧省略。
       [连晨荐自《潇湘晨报》2004年11月28日]
       荐稿人语:中国有句俗话叫“不怕不识货,单怕货比货”。宪政对于许多国人来说,还是比较陌生的概念。秋风的这篇文章,将美法两个国家的做法放在一起,叫人豁然明白,宪政原来是一种应用技术:人民用以限制政府胡作非为的“技艺”。我们社会频频出现的许多问题,不是正与人民缺乏这一“技艺”有关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