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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真半幻]十问“包青天”
作者:陈 仓

《杂文月刊(选刊版)》 2004年 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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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年来,大理寺、御史台、刑部、吏部分别授予你各种荣誉称号;开封市部分群众自发给你送“包青天”牌匾;电视连续剧《包青天》、《少年包青天》热播数月;秦腔《铡美案》、京剧《铡包勉》连续上演,使你名满天下。但是,我对你执法的合法性、公正性、严肃性等方面表示怀疑,以下十个问题请你正面回答:
       第一,你能始终做到“执法如山”吗?作为开封市长,你又兼任公安局局长、检察院检察长、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你包揽开封市的司法和行政执法工作,侦察、逮捕、审判、执行等项本该分离分设的工作都由你定夺,无论什么案子都是你一人说了算,一竿子插到底,谁来监督你?谁又能监督你?市长兼法院院长,如何避免行政干预司法?司法独立何在?你是“公检法”三家的一把手,“分工负责,互相监督”的原则如何落实?作为市长和法院院长,如果政府作了行政诉讼的被告,你如何将自己一分为二,以市政府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坐在被告席上,又以法官的身份坐在审判长席上?被告人能自己作自己的法官吗?如此体制,你能始终做到客观公正,“执法如山”吗?我对你的自觉性、一贯性表示合理的、坚定的怀疑。
       第二,你有没有执法犯法,草菅人命的问题?大宋朝颁布的《宋刑统》规定,死刑案件必须上报刑部、大理寺审核。你经常违反刑事诉讼程序,边侦察,边审问,边审判,对人命关天的死刑案件一经审判,立即执行,动不动就“先斩后奏”,连属于大案要案的“陈世美案件”也敢于“先斩后奏”!你经常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上诉权和辩护权,而且经常违反“两审终审制”的审判原则,像你这样目无法纪,目无朝廷的人也配当法官?
       第三,你有没有刑讯逼供,导致冤假错案的问题?我没有旁听过你的审判活动,但所有有关你的影视剧戏剧都反映了你的刑讯逼供问题。“大刑伺候”是你的口头禅,你也经常指示法警王朝马汉张龙赵虎严刑拷打犯罪嫌疑人。如果没有其他证据,口供是不能作为独立证据定案的,作为资深法官,你应该懂此基本常识。
       第四,你用、铡刀处决死刑犯的方式有什么法律依据?《宋刑统》规定,处决死刑犯的方式包括:凌迟、处斩、处绞三种方式。你的做法已经构成滥用酷刑、滥用职权罪。
       第五,你所标榜的“微服私访”合法吗?你等不穿制服,不出示证件,设计圈套,诱人犯罪,诱供骗伪,随便抓人,私设公堂,边审判边取证,属于典型的“黑箱操作”,违反了刑事诉讼“程序公正”的原则。
       第六,在“铡美案”审判中有没有公报私仇问题?陈士美犯重婚罪、遗弃罪、故意杀人罪(未遂),对韩琦自杀也负有责任,数罪并罚可判处有期徒刑20年左右,最多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你自己“浑身上下一锭煤”,国大和公主都没有相中你,你却认为英俊潇洒的陈世美同学伤害了你。所以,才打着“伸张正义”的旗号,冒着被免职的风险,违反法律规定,重判陈世美并立即执行。从“状子压到爷的大堂上”到“开铡”杀陈,你是何等的得意洋洋!
       第七,为什么在“铡包勉案”中违反诉讼法关于回避的规定?你与包勉有亲属关系,你又是法院院长,法官们与你有从属关系,该案应移送郑州或洛阳市中级法院管辖。你为什么要亲自审判并把侄儿置于死地?又为何把嫂子称作“嫂娘”?你不怕人家怀疑你以权谋私,沽名钓誉,且不动声色地抢夺包勉的那份财产继承权?
       第八,贵院积案如山,却大搞“现场办案”、“送法下乡活动”,本末倒置,有没有作秀之嫌?
       第九,你凭什么当法院院长?初任法官要具备法律本科文凭并通过司法资格考试,你是中文系古汉语专业的毕业生且不具备法律从业资格,外行如何领导内行?法盲当院长岂不滑稽?
       第十,你以“父母官”和“青天大老爷”自居合适吗?你的俸禄来自纳税人,人民养育了你,你理应作公仆或儿子,感激人民并认真为人民做事。公正执法是你应尽义务,也是法官职业道德的底线,你不该接受群众对你的感恩戴德。
       包拯同志,你的问题很多,远不止这十条。时代在变,人们的观念也在变,你过去那些经验和先进事迹在现代人看来不是垃圾便是笑料。在建设制度文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新时代,请你务必保持清醒的头脑,务必保持谦虚谨慎的态度,保持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摆正自己位置,否则,后果不堪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