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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立场]农村调查札记(三则)
作者:吴 毅

《天涯》 2004年 第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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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的正义抑或情的入理
       我不是从事法律问题研究的,但是,随着法治作为一种新的治理技术和意识形态的普及,其与乡村治理之间的正向关系也大体知晓,并且颇为认同,乡村普法的难度我当然知道,但却总以为有法比无法好,法多比法少好是现代社会,或者说是正在走向现代的社会的一个普适性真理,直到最近在乡村调查中亲历了一桩农妇自杀事件的处理,才感觉事情也并不总是这么简单,苏力先生说过的送法下乡的尴尬,倒也真就让我撞上了一回。
       事情并不复杂,按一位乡镇干部的话说,这样的事情在乡下一年总也有好几起,“贫贱生气”嘛。某村有李、刘两夫妇,均已进入中年,丈夫李自来性情火爆,在家里动辄对妻子刘氏拳脚相加,按照新颁布的婚姻法,这是可以被认定为家庭暴力的行为,但夫妻二人的纠纷,受害的一方不诉,旁人也不好过问,所谓民不告官不究。所以,亲戚邻里虽有看法乃至于义愤,但始终不好介入,这可能就最终埋下了这起祸端的根子。前两天,夫妻俩又为一起小事发生口角,据说,李对妻子饱以老拳,刘自觉活着没啥意思,一时间想不开,便喝了农药,等旁人发现事情不对时,药性发作,人还未被送到医院就不行了。正是这样一起在乡间并非不寻常的事件,处理之时却让方方面面都齐刷刷地陷入了究竟是“依法”还是“就情”的两难选择之中。
       李在家里一贯称王称霸,这是同一个村湾的亲戚邻里共同指认的,而刘氏死后经法医鉴定,也证明其面部和腿上都有伤痕。但是,对于这起事件是否一定要按照家庭暴力案件来定性并提起刑事诉讼呢?这首先就使参与调查处理的乡政府和派出所干部犯了难,如果依法处理,他们便不能回避一个无法解决的难题:刘留下的两个儿子怎么办?这两个孩子,一个上高中,一个上初中。刘生前以卖水果为生,李则以自己所具有的木匠手艺,常在外打些短工,应该说,夫妇虽有不合,但两个人共同支撑家庭经济,日子尚可以混着过。时下妻子一死,经济支柱顷刻之间垮了一半,顿时就陷入困窘之中,如果此时再依法治的精神,将丈夫送上法庭,那对于这一家人不仅不是在实施救助,反而可能雪上加霜,客观上将一个人的死亡放大成为一个家庭的倾覆,这可绝对不是基层政府所愿意看到的结局。李性情不好,但两口子这么多年也过来了,也未见亲戚邻里在事发之后提及夫妇二人的感情问题,可见这次的突发事件的确是如“性格决定命运”这句话所言中的那种家庭的悲剧。这事儿本来就已经够惨了,难道说地方的父母官们还要以社会公正的名义,用法律的利器将这个摇摇欲坠的家庭彻底摧垮?思考再三,摆在乡政府和派出所有关领导面前的惟一选择似乎就只能是化公为私,避重就轻和大事化小。结果,不论是不是经过了他们的点拨,反正刘氏死亡之后,遗体当天就被直接从医院送到了殡仪馆,刘氏的母亲及姐妹虽然再三要求将遗体运回家停放几天,以供娘家人瞻仰悼念,但干部们均以国家政策不允为由,委婉拒绝。其实,政府干部的考虑是很老到的,如果遗体运回家,闹丧期间,刘家人不服,难免再生事端,这可是这些负有守土之责,确保一方平安的地方官员所最不愿意看到的事。所以,死者亲属所提出的验尸的要求虽不能回绝,甚至还要主动询问,但在有关方面的关照之下,有的事情也就能“糊涂”就“糊涂”,例如将死者面部的伤痕说成是生前为毒虫所咬,又将腿上的伤痕指为遗体运上车时不小心碰撞所致。反正死人也无法开口说话,怎么事儿小就怎么着说。官方的这种态度,并非一定就是得了别人的好处,非要徇情枉法,实则是希望这一件介于刑——民之间的人命官司能够回避法律,由刑事事件转入民事纠纷。
       其实,有此想法的还不仅仅是乡政府和派出所,村里的态度亦是如此,“就活人不就死人”(这里的“就”是顾及的意思)是他们在处理此事上所持的基本立场。死者就是再冤也死了,活着的人却还要活下去,若依法处理其夫,的确是可以维护死者的权利,但两个孩子怎么办?会不会从此命运跌落,成为无人照看的街角弃子?如果是那样,欲伸张正义的法律岂不反而可能就成了导致新社会悲剧的帮凶?村干部们对时下乡村的这一类事情见得太多,他们不愿意,也不忍这样去做。是非曲直是一回事儿,他们心里也自然清楚,但如何断案却是另一回事儿,乡村熟人社会的行为理性与伦理精神都告诉他们,此时最需要救助的也许并非死者的权利,而是活人的需求。所以,在由政府干部参加,村里主持的民事调解会上,“不讲法律、只讲调解”,变刑事起诉为民事调解,就成了他们处理此事时勿庸商量的不二法则。
       政府和村里的态度在很大程度上动摇了刘家的立场,或者说就算没有这种来自于上面的影响,他们自己也面临着更大程度上的“情”与“法”的两难折磨与选择。老母痛失女儿,白发人送黑发人,姐妹痛失手足,会不悲愤?所以,事发之初,他们难咽苦果,欲将李送上法庭,为亲人张目。刘家人咨询了司法机关,走访了地方妇联,得到的均是认可和鼓励。但是,当他们从万分的悲怆之中回到现实里来的时候,却又实实在在地犯难了,莫非还真的就选择了法律?这样做究竟是对还是错?是在拯救死者还是在加害生者?是解决了矛盾还是进一步加深悲剧?这可真是一笔清楚了又糊涂,糊涂了又清楚,却怎么也算不清的账。血缘始终是血缘,亲戚终归是亲戚啊!刘氏所留下的两个孩子不仅是李家的骨肉,同样也是刘家的后代,难道父亲的不理性让孩子痛失母亲,自己这些做舅舅、姨妈的却要理性地使孩子再失去父亲?思前想后,踌躇再三,最后他们也只能是忍不忍之忍,在保留对李的刑事诉讼权利的前提下,接受了干部们的安排,转而选择通过民事调解,化公为私和大事化小。他们要求李必须逐一登娘家亲戚及邻里的门,以示谢罪,在此基础上再来相约如何赡养老母、安葬亡妻之事。结果,这起人命纠纷,逐渐从李刘两家的不共戴天和法庭相向,转而走向了“就活人不就死人”的调解之路。
       从这起纠纷的处理经过来看,的确没有半点儿体现现代法治精神的地方,相反,反倒恰恰是调解会上那一再冒出头来的“不讲法律、只讲调解”的“情”的伦理(亲情、乡情、人情,其中最重要和起决定作用的是亲情),以及千方百计地对法律的规避,成为左右和决定事件转折的关键性因素。在整个事件的处理中,这一关键性因素不仅体现在基层政权要保一方稳定,化“刑”为“民”的策略考虑和治理技术的实施之中,也不仅体现在村庄民调干部“就活人不就死人”的悖法入情的调解立场上,同时还更为根本地体现在刘家亲人的“法”、“情”抉择的两难之中。在这一痛苦却又无法躲避的两难抉择中,刘家亲人最终没有拿起为亡人伸张权利的法律武器,而是以李家向刘家低头“谢罪”的传统方式,让受害群体找回他们自己在乡村熟人社会之中的尊严和体面,并使李本人饱尝深深的内疚和负罪之痛。其实,谁都知道,在此次事件中李本人及他的两个孩子才是最大的受害者,只不过李本人又是加害者,是自作自受。于是,由村干部安排李向其岳母下跪,向娘家人赔罪,就成为整个事件由法入情的转折所必须具备的台阶,也最终成为刘家人能够重新接受李,并同意私了的仪式前奏。经过了这一系列具有某些传统家族色彩的仪式之后,刘家人最终接受了为着生者的继续生存而考虑的“就活人不就死人”的处置办法,为着李刘两家共同骨肉的考虑而放过了李。就这样,一桩由农妇意外自杀而引发的突发性社会事件,就在乡政府和派出所的全力支持,村干部的精心安排与受害者家属由不自愿到“自愿”(尽管是无可奈何的选择)的“配合”之下,最终通过民间调解的方式解决了,这种“配合”的确有可能会按照当事者各方的良好愿望,力挽一个即将倾覆的家庭于不倒,但它却也让我这个乡村调查者完整地看到了一出由基层政府、村庄和受害者家属三方共同“合谋”上演的违背现代法治精神,发生在当下的新编传统乡村政治剧(抑或是时间上的当下与性质上的传统?),正是这样一出乡村政治剧大大地动摇了我那经由数十年的现代教育才好不容易构建起来的现代法治应该无孔不入的思想理念的基石,几致跌入到当下的乡村社会究竟是法的正义抑或是情的入理更为管用的思维陷阱。
       我非法盲,也并非就是想借此事来否定送法下乡对于现代乡村治理的意义,但对于此事的亲历和思考却提醒我不得不去注意在面对一个熟人和邻里社会的人事和生活纠纷时现代法治精神所可能存在着的局限,对于这种局限,埃里克森早已经通过西方的基层社会经验向人们作了某种提示——“法律制定者如果对那些会促成非正式合作的社会条件缺乏眼力,他们就可能造就一个法律更多但秩序更少的世界”(苏力译,罗伯特·C.埃里克森著:《无需法律的秩序——邻人如何解决纠纷》,中国政法大学2003年版)。而我如今又在一个更加讲究人情化秩序的东方乡土社会中得到了同样类似的明喻。这一明喻就在于:法治精神虽然已经开始逐渐渗透到转型期中国乡土社会的思想和生活层面,但是,当在某个特殊的事件中法与情处于悖论的两端,且依法处置不仅于事无补,反而可能会影响到熟人社会的基本生存秩序和伦理之时,身处其中的人们可能不但不会选择法治,反而会以躲避法治,归依传统来求得对于既有生活秩序的重建。这是否是在提醒我们那些法治的宣传和普及者(可能还包括那些现代法治和制度万能的迷信者),邻里圈子和乡土社会在处理矛盾和纠纷时其实自有一套生发于本土的,与地方性经验和文化紧密相关的技术与知识,这些技术与知识与法律相比较,其实可能离当事者的生活和经验更近,运用起来的成本也更小。因此,即使是在以依法治村与强调权利的精神来统率转型期的乡村治理之时,也有一个如何处理法治的现代理念与本土的地方性知识的关系问题,有一个两者如何结合与互补的问题。正是在这一点上,大量农村调查的感受告诉我,我们的农民和乡村干部其实远比我们这些饱受现代知识熏陶却逐渐远离传统生活之根的城市知识分子做得更好。
       催收与拖欠
       征收农业税费是国家对村庄治权的体现,也是国家汲取资源的基本方式,而税费交纳则既是作为公民的村民对国家治权的承认,也是这种承认在经济上的体现。然而,在南方一个村庄调查的时候,我却发现就是这么一桩天经地义、从来如此的事情却正在变得复杂起来。在村里,少数村民不是将上交税费视为天然的义务和责任,而是将其当作向乡村公共权力表达意愿、要求服务和维护自身权益的工具,乡村组织面对村民的拖欠,也变得束手无策,缺少办法。这究竟是咋回事儿?
       原来,税费收取的过程关系到了基层政府、村级组织和农民三方利益的实现和表达。在像某村这样的农业地区,基层政府与普通农民的制度性关联较之于大集体时期大为减少,而村级组织受集体经济短缺因素的影响,也已经很难向村民提供有效的服务。结果,在客观上便出现了基层政府和村级组织只向村民索取,却很少向村民提供服务的局面。由此一来,乡村干部在村民眼里就成了“索讨者”而非服务者。这种角色显然很不受村民欢迎。我交了钱,你就应该服务,否则,你凭什么向我收钱?看来,村民已经有了某种类似“社会契约”的意识。因此,当他们感到乡里和村里没有提供服务,或者损害了他们的利益,而自己又没有更好的办法来维护这一利益的时候,拒交或者拖欠除农业税之外的“双提款”,就成了部分村民表达意愿和维护权益的基本工具,这就叫作“经济资源的非经济运用”。
       这些以拖欠“乡统村提”来表达意愿和维护权益的少数村民被干部们视为“大社员”,意为“蛮横不讲道理”的人,所谓大者,特殊者也。因此,“大社员”在实际上等同于“刁民”。但是,我发现这些所谓的“大社员”其实颇有见识,他们大都有一些文化,也懂得一些政策法规。正因为如此,他们知道国家高层近年来三令五申地强调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农民的负担,更不得以强制方式向农民收取税费。“大社员”在这种政策和新闻舆论的造势之中发现了拒交与拖欠行为的“合理性”和可能性,所以,他们给自己找的拒交理由十分充足,行动的分寸感也把握得很好。首先,他们从来不拒交和拖欠农业税。他们说,“农业税是皇粮国税,自古以来,农民向国家完粮纳税,天经地义,而且,国家的政策是好的,我也不会不交农业税。”其次,他们也知道自己这种相互拉扯的小道理抵不过应该完粮纳税的大道理,所以,他们从来不表示不交“双提款”,而是反复强调,“不交是迫不得已,现在不交不等于以后不交,只要问题得到解决,损失得到弥补,马上可以补齐历年的欠款。”表现出了一种弱者的以退为进和“有理”、“有利“、“有节”的姿态。
       但是,站在乡村干部的角度看,以拒交和拖欠提留作为表达意愿或者与乡村权威讨价还价的做法显然没有道理。“这完全是扯横经,胡搅蛮缠。”“各种税费的数额是由政府统一规定,并不是由着谁想不交就可以不交的。”否则,政府的任务如何完成?乡村干部的工资如何保障?政府的权威又往哪里放?但话虽然是这么说,对于少数“扯横经”的“大社员”,乡村干部还真的有些没有办法。若是在前些年,他们完全可以凭借着权力强势甚至是身体暴力,对这些“蛮不讲理”、与政府和村里作对的人采取强制措施。但是,在现在这种大气候下,大概没有哪一个聪明的基层干部愿意冒险这样干了,因为搞不好农民就可能要上告,惹出大麻烦来。无奈之下,干部们开始向“大社员”学习了,你不是搞东拉西扯吗?你搞得,我就搞不得?!于是,干部们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运用手中的权力,在欠款村民要求政府或村里办事的时候,也祭出“相互拉扯”的杀手锏,将补交提留作为办事和解决问题的前提条件。
       在村里,这种手法已经成了如今的干部们在与“钉子户”打交道时经常采用的一种权力技术,不管这样做是否站得住脚,但有时候倒也的确管用。你不是要我为你办事吗?先补交欠款,否则没得商量。结果,村里不少棘手的事情还都这么给解决掉了。
       然而,如果说“相互拉扯”的民间权力技术成了如今一些地方乡村干部的“杀手锏”,那么,它反过来也会伤害到乡村自身。因为当乡村组织在舍弃(或者说丧失)正式的权威资源,转而借用一种具有很强特殊主义色彩的民间权力技术的同时,它也就同时使自己的公共权威形象民间化了。这种公共权力形象的去公共性意味着公共组织所掌握的治理资源的丧失,意味着政府和乡村组织被农民牵着鼻子走,意味着公共权力的私化。这种局面对于政府和村庄利益的实现显然十分不利,首先,拒交和拖欠这一不法运作的成功是具有扩散效应的。因为拒交和拖欠款项的人不受惩罚,就会使循规蹈矩的人觉得吃亏了,于是,拒交和拖欠行为可能会像流行性感冒一样传染给其他循规蹈矩者,拒交和拖欠的面可能会扩大。实际上,这种推理已经被更大范围的观察所证实。其次,如果催收与拖欠的博弈游戏按照农民订立的规则进行,它也会损害到乡(镇)政府与村级组织的关系。从乡镇的角度看,它可能会诱使乡(镇)政府在没有其它更好解决办法的情况下,以经济理性的原则来处理乡村两级的利益分配,即运用目前乡(镇)对村实际上的领导与控制关系,以各种积极性的经济奖励和消极性的经济惩罚措施(在这方面,对村干部工资发放的控制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手段)督促村庄每年按时与政府结清各种统筹费用,以确保乡(镇)一级的利益不受损失,从而使乡镇权力经济化。在现实的格局下,乡镇是完全有能力做到这一点的,这样,农民拒交和拖欠的后果就将全部或者主要由村里来承担,从而在乡(镇)与村之间造成一道利益不均衡的鸿沟,随着拖欠数额的增加,这道鸿沟还可能进一步加深。在现实中,这甚至也成了村级债务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一些地方,为了完成上级的税费任务,村干部不得不向民间高息借款,致使村级债务越背越重。从村的角度看,乡(镇)的经济理性和村干部自身利益的体制外身份,会不断增强村干部的边缘角色意识,使他们明显地感受到自己的体制外身份,从而拉大政府与村干部之间的心理距离。这种心理距离拉大的后果,从理论上讲,既可能使村干部很难认真履行政府下达的任务,尤其是征收任务,也可能诱发其为维护自身利益而采取“搭便车”行为(例如虚报数据、巧立名目多收费等现象)。在目前的村政结构中,“搭便车”是极为方便的。结果,村干部既难履行好国家利益代理人的角色,也很难承担起村庄事务当家人的职责,他们或者转化为一种“赢利型经纪”,或者因为既无法代理,又无法赢利而成为一个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撞钟者”。而无论产生哪一种情况,都意味着村政的懈怠甚至是危机。
       催收与拖欠的“游戏”意味着,在一些农业型地区,目前的乡村组织也许正面临着治理资源缺失的困境。
       乡村的权力承包
       承包制是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中推广的一种生产责任制形式,它开了改革开放的先河,自此以后,各种形式的承包制就成为我国经济管理中的一种常见方式。然而,在近年来的农村调查中,我发现这种经济管理的方式竟然也被一些基层政府搬用到了乡村治理中,从而演绎出种种公共权力承包与商业化的段子来。
       Y镇是一个市郊镇,各类国家建设和地方开发的工程很多,其中,国人关注的天然气西气东输工程也延经此地。天然气管道要埋到地下,就要对大量耕地开膛破肚,于是就形成了临时性的工程占地和随之而来的经济补偿。这些补偿都是有明确标准的,比如,临时占地一亩补偿人民币五百元,迁移一棵小树补偿十元,一棵已经挂果的果树就要补偿三十元,至于农舍、鱼塘什么的,如果要搬迁或有损坏,也有相应的补偿标准。而管道铺设完毕,泥土回填,又得复耕,施工方将临时占压的土地,经过整理,以可以重新耕作为标准,交还给农民,这叫作“完璧归赵”。不过,这“璧”之完整也是相对而言,因为施工的原因,有的地形地貌要完全恢复是有难度的,这就还得委屈农民自己出工,再补补火,修理一番。但如今可是市场社会,干什么事情都讲经济,公家搞建设破坏了农民的耕地,自然不能叫农民干吃亏,所以,施工方又专门准备了一笔善后的款子给乡镇政府,用于解决此类特殊遗留问题。这笔钱是按工程占地的公里数计算的,由施工方一次性划拨给政府,至于政府如何使用,具体给农民多少,那就是政府自己的事了,反正说得过去走得掉,农民能接受,不找麻烦就行。
       刘是镇政府里专门负责这类善后工作的,一直听他说复耕中问题特多,稍不如意,农民就不同意施工方撤走,大棒子一横,就把施工机械给强扣下来,要么解决好了再离开,要么就得留下钱来“消灾”。一句话,农民可是够混够刁的,所以,处理施工遗留问题在干部看来就是与农民“斗法”。
       一天午餐后,我和刘来到荷村的一口塘边准备“斗法”。天然气管道曾经从这塘底下穿过,现在,因施工曾被破坏的塘的大模样已经恢复,但塘中仍余有不少淤泥,那是施工时留下的,由于挖掘机无法靠近,现在就只有靠人工劳作来解决了。塘的四周,原本是农民的菜园子,现在变成了一片凹凸不平的低洼地,不用问就知道,那菜园中原来的土壤也就是现在余留在塘里的淤泥,只有将淤泥清出,回填到低洼地,塘和菜园才能各归其所。农民可是正等着种菜和投放鱼苗的哟!这不,我们一到,村民们就围了上来,纷纷问什么时候能够搞好。
       村里负责此事的万主任也深一脚浅一脚地赶来了,他是处理这种事情时不可缺少的角儿。看得出来,万又喝了革命的小酒,一见面,他就与刘为恢复地貌所需要的经费争了起来。万报价五千,说是土方多,施工难度大,而且负责此事的叶镇长也答应过的,而刘则只答应给两千。万指着这堆土,说是需要几多工,多少钱,又指着那道沟,说是又需要几多工,多少钱,刘则针锋相对,寸利不让,讲出一番相反的道理,反正是要把万报的价狠狠地杀下去一大截。万一激动,声音也高了起来,“那我可没办法搞!”这时,刘就会压低嗓子提醒道:“小声些,莫让他们(指附近的村民)听见了。”又说,“既然叶镇长答应过,你就跟他比划去吧,我这里只有这个权限。”
       听着听着,我总算悟过来了,在这种报价的高低之中,大约已经掺杂着乡村干部自身的利益考虑。果不其然,随着报价的深入,我得知由施工方交给政府的复耕费就是由叶、刘等人具体掌握,政府对他们实行总费用承包,承包的目标是解决所有的遗留问题,承包的办法则是经费超支不补,节余自行支配,只要不揣进自己的腰包,什么吃个饭、坐个车,以及手机话费之类的,也都可以报销。
       这种管理方式颇见效果,干部们成天东奔西跑,“扑火灭火”(即解决遗留问题),与农民打口水仗,十分辛苦,但这个“自行支配”的权力对于每月只有一千多元收入的乡镇干部已经很是刺激,所以,虽然说“自行支配”还不等于节余归己,但他们却也真的就把公家的事儿当作自家的事儿给办了,将公家的钱当作自己的钱来花了,只要有可能,就总是尽可能地少花钱多办事,花小钱办大事。
       但像万主任这样的村干部是他们必须依靠的人物,乡镇干部再怎么能干,所有的工作最终都还得依靠村组干部落实,所以,村干部的配合十分重要。为了调动村里的积极性,叶、刘对各村负责工程善后的干部,也如法炮制,实行费用总承包。这活儿我就交给你这么多,你具体给村民多少我不管,事情摆平了就行,余下来的钱,当然也同样可以由你们自行支配。用万主任自己的话说就是,“也没有多的想法,只要能吃餐把饭、报个手机话费什么的,也就可以了”。
       这样一来,在乡镇干部和村干部之间,这乡村工作中的配合与协调,实际上就变成了生意场子上的商业往来,相对于施工方和农民,干部们也都自觉不自觉地充任起了大大小小的中间商。既然如此,在乡村干部这一个劲儿讨价还价背后所隐藏着的,就是那彼此都无需言明的利益计较。是利当然就得争,所以,一方面,乡镇干部会尽量去杀村干部的价,另一方面,村干部也会尽可能去杀村民的价,而村民也不都是“苕”(江汉平原一带方言,笨、傻的意思),彼此信息一沟通,同样的问题,我家补了两百,你家却补了三百,这不明摆着单叫我吃亏?于是,又忙不迭地反悔、赖帐,重新与村干部砍上了价,结果,这整个一件事儿就演变成了一桩买卖,干部们通过权力承包式的行政过程也就构筑起了一个市场化的时空场域。场域变了,但干部与农民之间的身份差别没有变,干部的行政心态也没有变,这就难怪他们要说农民刁滑,要说农民乘机敲诈政府了。你居然敢与政府争利,还不可恶?但换个位置想想,既然这整个事儿本来就是一桩买卖,就是讨价还价,农民的行为也就没有那么的不可理喻,商场如战场,喊的是价,还的是钱,大家都是在为利益而斗争嘛。乡镇干部如此,村干部如此,农民亦复如此,彼此又有什么闲气好生的呢?
       不过,这商战还未开始,结局却是事先可以料定的,乡——村干部是上下级关系,我说你听,我指你做,我强你弱,身份地位的差别是明摆在那儿的;但是,离开了村干部的配合,乡镇干部纵然有天大的本事,面对那些不讲道理和死缠烂打的“刁民”,也没有办法,所以,他们也总是要在确保自身利益的同时,给村干部也预留一份利益的空间。这样,每当双方争执不下时,乡镇干部们并不强压,而多半会友好地说,实在不成,这钱你们就全拿去,我们也不留了,只要能摆平就行。大家不都是在为公家做事儿?乡镇干部的这一招,在商战中就叫作欲擒故纵,你想想,村干部们听了这话,还能有什么好说的?人家可是上级,又够朋友,你就好意思把好处一个人都捞了?不图下一回了?所以,村干部是不会如此“黑”的,就像精明的商人,在自己赢利的同时,也不会忘了给对方好处,这可不是一锤子买卖,日子还长着呢!于是,争执的结果就总是“化干戈为玉帛”,最终寻找到一个彼此都能够接受的价位。事情大约也只能是这样,倘若村干部继续顶着不干,一则有伤和气,二则乡镇干部干脆就绕过村一级,直接找村民小组长谈。小组长的机会比村干部少,要价也更低,这样,到手的好事儿还不又给别人弄走了?
       不用说,输家就是村民了,不论你有多滑多混,你总不能与干部共享工程善后补偿款的信息吧?村民们不可能知道施工单位究竟给了政府多少钱,多少钱又是必须补偿给农民的,一切都没有明示,一切都视具体情况而定。一方在明处,另一方在暗处,这在明处的自然就要吃些亏。加上如今的乡村干部也很会做群众工作,他们大都不会傻到像一些跑马观花的记者和学者所形容的那样搞什么强迫命令的老把式,而总是能够与时俱进且又入情入理地乡情加亲情,哥兄老弟的,熟练运用各种地方性知识,来个正式权力的非正式运用。干部一开口就要你发扬风格,顾全大局,体谅政府的难处,说人家也就只给这么多了,总之是先把你村民说得高风亮节,比雷锋还雷锋,最后让你自己都因斤斤计较而面生愧色。工作做到这份儿上,这个竿子你还能不顺着往上爬?于是,大部分村民们就是明明知道吃了亏,也不好意思再争。俗话说输钱还不输脸,又说为人处事要通情达理,毕竟俺们都是有觉悟,讲情义的厚道人,不能让人骂咱惟利是图,发国家建设的财呀!当然,若真是遇到那等死活难缠、不要脸面的主儿,那干部们就还得再出点儿血,私下里再给加点儿价,并叮嘱其千万不要声张,以免造成攀比。干部们管这种个别解决的办法叫“点发”,又说是“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其实也就是对个别的“刺儿头”私下里进行安抚和收买。干部们说,这一招很管用的,这得了好处的以为比别人多占了些便宜,也就乐得屁颠儿屁颠儿了,还有不极力配合的?人性嘛!
       就这样,这权力承包的法子还真的就管用了。在商言商,以商对商,这如今不大好做的乡村工作也就变得好做一些了。只不过在这种权力的承包中,姓公的乡村权力已经改姓了商,变成了乡村干部对农民的利益合谋,在这一合谋的过程中,我们那些吃公家饭的乡镇干部和吃百家饭的村干部也相应地把自己从公务人员变成了商人,这恐怕倒是那些将承包制延用到乡村治理中的乡镇领导人所没有想到,或不愿意深想的。而笔者在乡下呆得久了,这一类他们不愿意深想的治理游戏还看得不少。
       吴毅,学者,现居武汉。主要著作有《村治变迁中的权威与秩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