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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与批评]电影中的诉讼
作者:王 怡

《天涯》 2003年 第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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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如何成为可能
       《红色》
       据说红色是象征博爱的。基斯洛夫斯基三色系列当中的《红》,却以相当的篇幅谈及了法律。而法律在我们眼中又常常道是无情。在我看来,这部影片可以表达的主题是关于爱的来源,或者说关于惩戒的来源。
       爱与惩戒的来源都是一个,就是全知全能的上帝。
       上帝,既是所有的爱的源泉,也是所有惩戒的源泉。耶和华的主要身份是一个终极的审判者,一个对于善恶和真相进行盖棺定论的命名者。耶稣则是博爱的本原,是对于罪人的垂怜和宽恕。
       而惩戒和宽恕,爱与审判,之所以成为可能,都在于上帝居高临下的那种全知全能。只有全知全能的人才能充当审判者,也只有全知全能的人才可能给予世人以爱和宽容。
       所以真正的问题是:在一个没有上帝的世间,审判如何成为可能?真正的对于世人的爱,如何被包含在法律看似无情的面孔下面?
       世俗的法官,其实就是极力模仿造物和天使的一种人。但法官往往是不由自主的,他被一个现代诉讼制度推向了审判者的位置,企图扮演一个全知全能的角色。而这一角色对于一个凡人而言,是如何的不堪重负。在基斯洛夫斯基“十诫”系列《关于杀人的短片》中,法庭最终宣判了雅泽克的死刑。雅泽克的辩护律师出于负疚找到法官问道:“如果换一个更有经验的律师会不会结果好一些?”法官说:“一点也不会,你的辩护是我听过的最好的。”接着,这位法官说道:“这个案子本该由一个更好的法官来审理。”
       “更好的法官”指的其实就是上帝。但《红色》中的退休老法官,却显然没有在绝对真相面前的这种谦逊。他曾对瓦伦婷讲述过一件由他审判的案件,被告是一个水手,老法官在法庭上宣判他无罪,但最后发现自己并没有找到事实的真相,实际上那个水手的确犯下了罪行。
       在真相与虚假之间分辨了一辈子的老法官,退休之后亦无法摆脱对于“找到绝对真相”这一使命的恶梦般的纠缠。他竟然在家中窃听和偷窥邻居的秘密,从而企图成为真正的上帝,一个无线电波和摄像头面前的上帝。他对于真相的渴望,以及对于法官生涯中被蒙蔽的羞辱感,已经接近于偏执。他对于“偷窥”的欲望,与莎朗·斯通的电影《偷窥》是完全不同的。问题在于:一个对于“真相”充满偏执的法官,就是一个好的法官吗?
       老法官的困境其实是整个大陆法系诉讼制度的困境。在成为裁决者之前,法官的角色究竟是一个全知全能的洞察者,还是一个沉默的倾听者?法律所能带来的“公正”是一定建立在对于对绝对真相的把握之上吗?依靠法官的智慧和主动性去把握所谓“绝对的真相”,是否可能?事物是有规律的,规律是可以被获知的,在这样一种绝对自信的理性之上的诉讼模式,是否意味着人类的僭妄,意味着凡人对于上帝的取代,凡人成为新的神?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我就无法不联想到另一部影片《魔鬼的代言人》。撒旦看中了法律和律师,他认为法律是这个世界的新的统治者,新的末日的审判者,和新的神灵。撒旦来到人间生下一男一女,让他们成为最优秀的律师,最终希望他们成为最优秀的法官。
       没有了全知全能,没有了爱的惩戒,世俗的法律不过是对于上帝的力量和秩序的一种模拟。但那种冰冷的力量是否真的会滑向撒旦呢?
       《魔鬼的代言人》是一部美国片。即使是在英美对抗制的诉讼模式下,即便法官的身上已经卸下了“上帝代理人”的全能角色,法官已经仅仅是一个程序意义上的裁决者和筛选者。但法律本身的困境也有如此危言耸听的预言。更何况一个法国的退休老法官。他的职业已经年复一年地告诉他,你是一个可以而且能够得知真相的审判者,就像你的前任耶和华那样。
       偏执已经是轻微的,我甚至觉得他应该精神失常才对。
       除了获知“绝对真相”的可能性之外,还有另一重的打击。那个水手被释放之后娶妻生子,从此没有作奸犯科,过着幸福的家庭生活。而如果他被判罪处刑,他的未来也许将完全换成另一种模样,他有可能在监狱里学会新的犯罪手法,甚至有可能在心理上变得扭曲偏执。所以老法官即便是通过窃听和偷窥像上帝一样获知了真相,他还是不知道什么是对,什么是错?我们假如当初宣判这个水手有罪,是不是就会像朱苏力先生对《秋菊打官司》的分析一样,法律的介入反而不如不介入?这是老法官的第二个困境。所以他觉得自己还是无法像上帝那样,理直气壮地作出终极的判决。
       最终,偷窥邻人隐私的老法官放弃了长达数十年的渴望成为上帝的努力,而选择了自首。
       老法官还对瓦伦婷讲过另一个他审理的案子。他宣判有罪的那个建筑师正是他的情敌。老法官曾经目睹这个男人在他女友的双腿之间缱绻。事实证明,法官的审判是正确的。但问题依然出在爱与惩戒的源泉,出在对于上帝角色的模仿上。这不是一个关乎形而下的回避制度、或者关乎什么是绝对真相的问题。老法官内心的复仇心成为法律当中属于撒旦的力量,尽管这种复仇心并未真正影响到此案的审理。如果是上帝,上帝会为此案内疚吗?上帝会在这个案件审理之后像老法官一样提出辞职吗?两个案件,一个偏离了真相,一个接近了真相,但问题都与真相无关,问题与法官的身份有关。
       真正的问题是,高高在上的法官并不是真正的审判者。
       真正的问题是:在一个没有上帝的世间,审判如何成为可能?
       《罗生门》
       芥川龙之介的两篇小说被糅合在一起。这部电影在精神上是《罗生门》,在故事上则取材于《莽丛中》。如果庸俗一些,我就只把它当作一部侦破片来看,也算是对微言大义的一种解构。因为黑泽明去世不久,我就在电线杆子上看到一种治愈秃头的广告,宣传的药物就叫“黑泽明”。我当时就觉得世俗的智慧对于所谓思想家,处处都是嘲讽。
       如果只当它是侦破片,侦破片就有两种拍法。一种是把观众当作类似英美法庭上沉默寡言的法官。坐山观虎斗,看人物各抒己见。我们像一张白纸一样走进黑漆漆的剧院,事先完全不知会发生什么。《罗生门》就给人这种感觉,一场莽丛中的命案,涉案各人一个个跪在镜头前陈述自己的所见。审案的“大人”一直没有正面出现,黑泽明就是安心让观众来当一回裁判。那些证人其实就是跪在我们面前的。我们花钱来看一场电影,自然和电影里的是非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做到了绝对的中立。我们又知道那是虚构,自然也不会像真正的法官(尤其是我们生活中的法官)一样容易“冲下竞技场,使视线被冲突的烟尘所蒙蔽”(格林勋爵,英国大法官)。所以听完看完了呈堂证供,我只有一个感觉:究竟是谁杀了人?晕了。
       我知道很多人看了这部电影都是这样,所以他们开始思考何谓真实。再比如一部好莱坞的《本能》,看的人热血翻涌,最后,还是傻乎乎不知道到底是谁杀了人。也许包公来看电影就不会这样。但是作为一个案件,无法判断绝对真相的观众(法官)又该如何去宣布官司的输赢?或者用一下宏大叙事,说:又该如何去伸张正义呢?
       据说有一个历史学家终于写完了一部世界通史,他搁下笔,起身,望向窗外,看见楼下有几个小贩在争吵、闹事。他饶有兴趣地看完了这部现场直播的历史纪录片,等到小贩们散去,有两个围观者又开始争论。一个说:是甲开始动手的,一个说:不,是乙先动手。历史学家怔住了,因为他明明看见是丁首先发难。经过一番顿悟,这个历史学家便毅然将自己的手稿付之一炬。
       有点像六祖慧能“心动风动旗动”那个公案的现代版。这样的历史学家要去当法官,一定是糟透了的法官。因为诉讼中的所谓“真相”,只能是蒙着眼睛、通过程序和举证的游戏规则去触摸的程序性的事实,而且靠这个来定输赢名分。就像我们看《罗生门》这样的电影一样。而另一种拍法就比较幼稚了。它的镜头像是上帝的全知全能的眼,先把杀人现场给你看了,然后让不同人出来作证。我奶奶就常常指着电视机说:就是他,就是他!哎哟,啥子人这么笨嘛!如果杀人者竟然被无罪开释,每个观众就都会想:法律怎么能这样不公平?把明明是杀人犯的家伙放了!
       而在《罗生门》这样的电影里,嫌疑人若被放了,我们回到家中,闷闷不乐,想来想去半天,想不通。但是绝不敢贸然就说法律不公正。
       对于真相的拒绝
       《算死草》
       周星驰最杰出的影片大多是对于“本土资源”的解构与嘲讽,比如《鹿鼎记》、《大内密探》、《国产零零漆》等。单单这一部《算死草》算是对于“西化资源”的挑战。朱苏力先生的“电影法学”却没有讨论这一部,实在是算有遗策。
       高潮部分的法庭戏。大清讼师VS.皇家御用大律师,也算中华法系VS.英美法系。关键在于证明被冤枉的疑犯是香港何西爵士的私生子。被告疑犯在法庭上褪去裤子露出胎记,走向证人席的何西爵士感念旧事,点头承认一切。但因激动过度,当庭病发而死。
       接下来就是程序与实体的理念之争。在旁听者和讼师看来,真相已然大白。但可恶的皇家御用大律师却指出,何西爵士尚未宣誓,正式开始其作证。由于程序不合法,因而他的“承认”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不能作为法庭采纳的证据。
       法官于是指示陪审员:刚才你们听见的何西爵士的话,在法律上是无效的。所以你们要当作没有听见。
       问题就来了:明明听见了怎么能当作没听见呢?这样的审判不是欺负人吗?讼师和陪审的中国人都无法接受这样的游戏规则。对于程序至上的强调,如果说其初衷在于更加准确公正地达到案件的真相。那么在这一场合,我们看到的却是,恰恰因为对于程序的执著,法律竟然拒绝了昭然若揭的真相,拒绝了在场每一个人包括法官自己基本的常识和感性。
       这样的游戏规则无疑是说:冷冰冰的程序和法律的理智,比所有人的亲眼所见亲耳所闻更加可靠。
       真相究竟是被挖掘了,还是被埋葬了?
       其实如果换一个场合讨论,比较容易接受。比如法律对于设立和变更遗嘱的程序要求。它不仅要求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而且要求意思表示在程序上也必须符合严格的要式。反过来,在形式上不符合法律程序的意思表示,根据英美司法“程序不合法实体即不合法”的原则,就不会被法官采纳。这等于是摆明了说,法官和法律并没有洞察真相的能力。对不起,法官的智商就只有这么高。就算你是真相,那也就算该你倒霉。
       诸此类推,证人证言也是这样一种要式的意思表示方式。比如任何一个旁听者在法庭中站起来随意发言,就不可能作为证据被采纳。其实何西爵士的话不能被法官采纳,还并不仅仅在于其“宣誓仪式”的欠缺。更重要的是这些话尚未接受对方律师的盘问和质证。即便按照我们今日的法律,如果一个证人开始作证,并提供了对一方不利的证词,但在另一方当事人及其律师有疑问还来不及进行交叉对质之前,忽然戏剧性地突发而死。那他的证词的确是不能够作为证据被认定的。
       在今天都已被中国的司法所接受的原则,在被英美法学浸淫了一百多年的香港,居然也在周星驰的电影中被拿出来解构,这一点是足以令人玩味的。如果要给这部电影起一个学究化的名字,叫作《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简直就是现炒现卖。
       因为影片的最后,戴假发的英国法官居然也被大清讼师说服了。实体概念终于战胜了那个冷冰冰的程序。
       终究是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程序的意义被本土资源彻底击败。
       正义的技术化
       《断锁怒潮》
       一船被西班牙奴隶贩子贩运的黑人发起暴动,他们杀死了残酷奴役他们的所有船员,但在返回非洲的途中,不幸被美国海军逮捕。
       斯皮尔伯格的这部电影,显然是关乎正义和自由的。但在随之而来的决定奴隶们命运的审判中,我们却如我们通常在法庭上所看到的那样,法律把正义藏起来了,藏在了琐碎的、与正义似乎无关的细节之下。律师们在法庭上争论的,全部都是与奴隶的自由无关的条文,比如管辖权,比如对奴隶的定义,对财产权的界定,比如某个苛刻的程序问题,等等。
       我们认为奴隶的举动是正义的,所以为他们辩护。但我们不能依靠我们之所以认为他们是正义的那些抽象的价值和理由,来为其辩护。我们必须进入法律的城堡,用那些冷冰冰的,和我们真实的生活和权利相去遥远的理由来赢得胜利。比如对方的无理要求被驳回了,但不是因为我们坚持的正义被首肯,仅仅是因为对方的主体资格不合法,因为错过了诉讼时效,因为一个小小的程序错误,诸如此类。
       换句话说,正义被技术化了。
       而被技术化了的正义,究竟是达到正义必经的一条最不远的途径,还是对于正义的遗忘和遮蔽?
       影片的最后,七十三岁的前总统约翰·昆西·亚当斯在九名大法官面前,力陈自由与正义对个人与国家的意义。最终,最高法院裁决黑人们无罪,他们获准返回非洲。在美国,拥有宪法解释与违宪审查权的最高法院倒是一个可以诉诸于抽象的正义与自由概念的地方,在司法体系的顶端保留这样抽象的和精英化的设计,是不是可以看作对于日益技术化的法律的一种校正和超越?
       在另一部美国片里,一个警察被冤枉(我之所以知道他被冤枉,是因为电影采用的是上述侦破片的第二种拍法)故意杀死了疑犯。当法庭终于宣判他有罪时,这个不堪承受连日压力的警察拔出手枪,挟持了整个法庭。他向陪审员宣布,审判不算,要重来一遍。因为警察局里有几大箱子的证据都由于该死的程序问题,他们不让你们看。于是那些等身的档案被搬到了法庭,在像包公一样貌似公正的被告亲自主持下,进行了新一轮的审理。陪审员们一致宣布他无罪。
       这位警察还对当审法官对于法律的信仰进行了质疑和驳斥。这是我所看到的对于法律的技术化和程序至上进行批判的最直接的一部电影。联想到现实中像辛普森杀妻案这种真实的案例,我们是对这样的法律更有信心,因为他不会在证据有疑点时将我们入罪?还是对这样的法律缺乏安全感,因为他不能更有效保护受到伤害的人?
       《义海雄风》
       “控辩交易”也是美国司法中将正义技术化之后,常常为人诟病的一桩。在庄严的关于正义的争辩中,它将形而下的一个“成本”问题,摆到了法官和当事人之间。
       汤姆·克鲁斯饰演的美国海军律师,是一个只关心和利用正义的技术细节的常胜律师。离开程序,哪里有什么单独的正义。这个常胜律师的绝招就是“控辩交易”,他善于利用各种程序(程序在这里首先意味着成本),去与对方律师达成妥协。一种是被告承认误杀,一年以后假释;一种是被告不认罪,向法庭提出可以提出的一切动议,申请一切可以申请展开的调查程序,让你至少在两年之内皓首穷经,胜负而且未知。你若是检察官,你会选哪一种呢?
       影片中一个发生在猪湾美国海军基地内的谋杀案,终于激发起克鲁斯内心对于实质正义的需求,他决心放弃条件优惠的控辩交易,来一场和海军基地司令之间的庄严对抗。当这位王牌律师走进军方法庭时,他好奇地打量着周围正义的道具,说了一句话:“原来法庭是这个样子!”
       这句话足以活活气死不少人。不过在我的理解中,这句话的真实含义其实是:“原来正义是这个样子!”
       案情不必赘述。尽管看上去正义是在克鲁斯和他的当事人一边,但在克鲁斯选择的这条追求实质正义的诉讼道路上,一切证据都并无法帮助他将隐藏在技术背后的正义与真相揭示出来。最后这位律师孤注一掷,利用对手的心理弱点,在法庭上采用一切危险的手段去激怒作为证人出庭的海军基地司令。那位刚愎自用的司令官在最后关头终于失去控制,当庭承认了是自己下令由克鲁斯代理的两位当事人执行命令,秘密处死了越级上告的士兵。
       官司戏剧性地赢了。官司也必须戏剧性才能赢。所以站在一个法律人士的角度,我还是倾向于认为接受当初条件优惠的控辩交易,反而是最明智的。这种戏剧性的胜利并不能代替我们在现实中对于实体与程序的难以权衡。因为对于正义而言,在这部电影中的胜诉,不过是恰巧中了一次六合彩而已。
       剩下的还是这个问题:在一个越来越技术化的司法当中,在一个职业法官或者律师的眼里,离开了程序,哪里有什么单独的正义?
       个人主义的绝地
       《火烧岛》
       真正的问题是,如果一个无辜的人在司法体制下穷尽了一切手段,仍然面临死刑或者与世隔绝的终身监禁。他应该屈服,还是继续抗争?我们站在人性的角度说,他有没有权利越狱?
       在影片《斯巴达克斯》中,角斗士们得知要做生死决斗,斯巴达克斯最好的朋友问他:如果挑上你和我,你会杀死我吗?斯巴达克斯斩钉截铁地说:我会。他望着他的朋友,接着说,我会尽我最大的可能去杀死你,你也一样。我们都有权利让自己活下去。
       换成两个梁山好汉,说这种话的人简直就不是兄弟了,人人得而诛之。
       即便在最为完善的诉讼制下,个体的冤屈也在所难免。在一个通过看得见的程序去触摸看不见的实质正义的现代法治理念中,即便我们可以认同这是一种代价最小的法治道路,但对于为此而偶然牺牲了小我的囚徒,我们可以理直气壮地如此要求吗——就算你是冤枉的,你也必须尊重法律,因为你的死是合法的,你要是逃跑,你的逃跑才是非法的。
       许多所谓黑狱片描写了一个现代人在法制社会中的绝境。如果你在风高月黑的夜晚,孤身遇上一伙强盗或豺狼,那是一种自然的绝境。而你要在阴暗的监牢内,从法律上和证据上都失去了最后的申诉机会时,那就是另一种绝境,一种同样无辜、同样悲惨,但是“合法”的绝境。
       当“一切人的力量用于对付一个人”(罗伯斯庇尔)时,你被合法地逼进了死角,你的一切生而有之的权利和幸福都被剥夺,甚至命在旦夕。你应该尊重那个将你剥夺、将你处死的游戏规则吗?苏格拉底没有跑,他选择了去尊重自己的死刑和刽子手。而基督山伯爵跑了,他越狱成功,二世为人。在1995年曾获奥斯卡七项提名的《肖申克的救赎》一片中,那个被冤枉的银行家以令人敬仰的求生欲望,花了十九年时间,从自己的牢房里挖掘出一条通往自由世界的地道。这是一场一个人对付一切人的地道战,一场更加令我震惊和感动的地道战。银行家最后成功脱逃,并靠法律的手段复了仇,以彼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在《火烧岛》的末尾,越狱的囚徒在最接近自由的一刻,终于死于流火。一个要跑,一个要追,你说谁比谁更加大义凛然?
       什么是个人主义的绝地,我还不太敢肯定。但我敢于肯定的是,个人主义倘若真的到了绝地,也就是一个以法治自居的社会到了绝地。
       王怡,学者,现居成都。主要著作有《载满鹅的火车——我看电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