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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好莱坞的尴尬历程
作者:杨忠民

《天涯》 2001年 第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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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美国人与法律的关系,托克维尔曾作过如此比喻:“美国人爱法律如爱父母。”对此,许多人并不怀疑。不过,如果这位十九世纪的法国政治思想家有幸目睹二十世纪上半叶曾经高悬于好莱坞电影人头上的达摩克利斯剑——《海斯法典》和《布林法典》——的话,他完全可能再添上一笔:或许也有例外,在历史的某个时段,美国人也会屈从于一部纯粹由传统道德情感支撑的“法典”。
       作为好莱坞电影业“自律性”的道德审查规范,《海斯法典》(1922)和《布林法典》(1934)之成为“法典”,与国家立法者创制法律颇为不同,很像一出社会道德家为道德立法的滑稽戏——这是我偶而翻看亚瑟·莱尼格的《美国电影审查史》获得的印象。
       一
       二十世纪初的美国,虽然开始显现出资本主义现代经济巨人的模样,但它庞大身躯的精神主干,基本上是维多利亚女皇治下的伦理道德:传统,保守,谨言慎行,循规蹈矩,且内心总是激荡着宗教的神圣情感。在众多清教徒们挑剔的眼中,工业化造就的新玩艺儿像一种邪恶,与“不道德”是同义语,譬如电影。
       彼时的电影仿佛刚脱离襁褓的幼儿,在艺术表现上还蹒跚学步,不过,它的内容却已高度“成人化”了:活动的光与影投射于银幕上,演义着“追逐女人的丈夫、顽皮的少女、女杂耍演员”或者“粗野的印第安人和抢劫火车的匪徒”的故事,吸引着大批观众涌入遍布美国的五分钱镍币影院。想想看,真是一种享受,花上不多的几个子儿,就能在黑暗中看到想看的一切!制片商们是精明的,他们“正确揣摩了原本四肢发达、头脑简单的公众——观众的心理”,以浴缸里欲遮还露的女郎满足人们的偷窥欲望,用快枪利剑下的淋漓鲜血释放观众的暴力情感,而充满冒险想象却又天生胆小的人则无须出生入死,深山寻宝或海外征服的传奇就可以使他获得充分的体验,当然,也少不了辛辣的讽刺和嘲弄,可以替代人们表达对宗教的质疑或对社会的不满,……总之,光与影的双手恰到好处地挠到了观众的痒处,才使电影这个问世未几的新玩意儿成为了制片商的造币机器。
       然而,银幕下不仅会聚集起狂热的电影迷,也会召唤来大批同样狂热的传统道德捍卫者——妇女俱乐部总同盟、国际改革联盟、主日同盟、纽约基督教会成员、美国犹太教教士中央协商会,“以及如下的各种特殊的宗教团体:如浸礼教徒、圣公会教徒、卫理公会教徒、长老会会员,当然,还有罗马天主教”——整整一个道德军团!他们对电影鸣鼓而攻之,谴责之声此起彼伏,罪名涉及精神范畴,如“亵渎心灵”,“降低千百万青年的道德水准”,“助长儿童的低级情感”,等等;还有一个与生理有关——“败坏视力”。
       民间的压力促成了政府出手干预:1907年,在芝加哥,摄制完成的电影必须由警察们预先观看,以决定是否宜于公映;1909年,在纽约,市长曾下令关闭全市所有的镍币影院和电影院……。为了防止政府的手伸得更长,电影界人士的“自我保护”,就是“道德自我净化”或者说“道德自律”。他们与《纽约客》、“人民协会”等共同组织起所谓“国家评议会”,用剪刀对影片动外科手术,删去那些与传统道德有悖的镜头;其他州相继跟进,也成立了类似的地方性审查机构,大多以“国家评议会”的审查标准为标准,审查电影仿佛流行为一种道德时尚。
       1915年,法律也打破了沉默。美国最高法院在受理一起有关电影发行所引起的上诉案时,作出一个令电影人沮丧的判决,电影业被界定为“一种纯粹为盈利生产和经营的行业”,“所以无须立法保护”。这不啻是一记重拳!长期以来,电影人自认为电影“仅仅是娱乐,无须提防什么言论自由”,即使面对道德军团的如雨箭矢,总还可以支起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当盾牌,多少抵挡一下。现在盾牌被击碎了:电影并不由法律专门保护,那么,只好交由道德去任意处置吧。
       以赚钱为第一要义的制片商们的生命力是顽强的,即使在道德与法律的挤压下,还是能找到生存的空间:在影片中干脆都加上一个“道德的结尾”——“匪徒作恶一时,总会落入法网;浪子或道德欠佳的女人纵欲之后,必死无疑”,“在银幕上放映了九十分钟罪恶后,加上五分钟的赎罪”,这种因果报应,颇类似中国古典文学“三言”、“两拍”中常见的结尾,亦可算是一种技巧性的处理,给犯罪片或情欲片点缀了些许劝谕和醒世的佐料,看起来就像大灰狼无端地夹着一截令人怜爱的小兔尾巴,尽管别扭,但至少让审查官们觉得整部影片都道德了起来,于是也就容易放行。好在“国家评议会”的审查标准所划出的“道德”与“不道德”的界线,是一条含糊不清的虚线,端赖审查者的主观判断,于是,“道德的结尾”大行其道,以致连后来因拍“圣经题材电影”而闻名的导演西密·地密尔(1923年拍摄黑白片《十诫》,1956年又将其拍成彩色片)此时也娴熟地玩弄这个把戏,在自己拍的色情喜剧片中注入一点“社会批判”的元素。然而,无须看电影,单凭片名——《男人和女人》、《不要改嫁》、《为什么另娶》、《禁果》等等——就清楚这位国际电影大师将胶片更多地用在了什么地方。
       用“道德的结尾”瞒天过海、暗渡陈仓的却是犯罪与情欲,这种既“喻于义”又“喻于利”的影片,丝毫没有软化道德军团的立场。在他们眼中,好莱坞“小人”依旧,非但算不上什么“君子”,而且更是各种罪行的教唆犯!即使立场中性的影评家也发出嘘声:“好莱坞在继续不负责任地冒犯新教徒的陈腐理论(冒犯一下是正当的,理应享乐享乐,但声调应比较和缓),必须制止这样的享乐!”怎样制止? “国家评议会”的审查标准对罪恶太宽容了,最好有一把高悬于电影人头上的达摩克利斯剑!恰巧,历史在1921年提供了这把利剑出鞘的机遇。
       1921年.好莱坞的几桩丑闻,令电影人大丢脸面:“奶油小生”华莱士·雷德因吸毒酗酒而死;胖子喜剧明星阿巴克尔因强奸舞女弗吉尼亚·勒波并导致其死亡而受到法庭传讯;搞同性恋的导演威廉·戴斯蒙德·泰勒莫名其妙地被枪杀……。这些看似偶然的事件,使道德军团再次聚集,“从四面八方的读经台,从独身者的床铺,从各地的阅览室里响起一场上下义的合唱:‘制止这些颓废派恶鬼’!”
       形势比人强。1922年,好莱坞不得不成立了“美国电影制片人和发行人组织”(CMPPDA),请来由律师出身的美国邮政总局局长、共和党全国委员会主席威廉·海斯担任主席,其办公室名日“海斯办公室”。这个被亚瑟·莱尼格称为“教会长老”的海斯果然不负众望,很快主持制定了充满浓浓道德意味的电影法典——《海斯法典》;而到1933年,在教堂任俗职的约瑟夫·布林又代表教会成立了道德审查组织——“正风会”,并在1934年迫使好莱坞接受了以他为首的制片法办事处,这个机构有权“只批准符合其准则的影片”,“任何未经审批的影片
       不得在任何影剧院发行与放映”,同时在《海斯法典》的基础上起草了一部新的电影法典——《布林法典》。
       两部法典,脱胎于传统道德这同一母体,因而“不准生产会降低看影片者的道德水准”的影片,便是它们神圣的天职。当然,这种“不准”,不再是含混的原则,而是更为详细且极富可操作性的实体规则:在婚姻家庭和性的伦理道德方面,“必须用高尚的趣味和美感把握住对卧室的处理”,正当的感情场景“不应用刺激感官的或鄙俗的方式表现”,“不能出现过长的、淫欲的接吻、淫欲的拥抱,或令人想入非非的姿势动作”;“不得暗示狠亵的男女关系是可接受的、常见的”;通奸“绝不允许露骨地表现,或使之名正言顺,或表现得很诱人”;“诱奸或强奸也不应成为喜剧的正式题材”;“禁止表现性变态或作这类暗示”;“禁止表现种族杂交,尤其是白人与黑人间的性关系”:“不得以性卫生或性病作主题”等等。在宗教方面,“禁止嘲弄任何宗教,不准把牧师演成坏人或喜剧人物”;“任何人发誓时不能说‘上帝’、‘主啊’、‘耶稣基督’、‘地狱’、‘畜牲’、‘笨蛋’或任何别的粗俗的或神圣的词句来表达感情”。在司法方面,“不能嘲笑法律”;“不能把本国法庭描写为不公正”;“不能使观众同情犯罪一方”,“罪恶必须受到惩罚”;“不得详细表现残酷的屠杀”,犯罪方法和毒品买卖都是“应当回避的”,“银幕上不准喝烈性酒”,等等。
       诸多“不准”,诸多禁忌,被亚瑟·莱尼格一言而蔽之:“法典不问艺术只管道德。”
       二
       达摩克利斯剑终于出鞘。道德军团是铸剑者,但颤抖着将剑悬挂起来的则是电影人自己。后者之所以如此,表面上是平息众怒,不过在亚瑟·莱尼格看来,还存在着更深层的动因,即“为防止再度成立审查委员会和联合评议会的威胁,……这关系到一向反对政府干预的美国人对于政府干预的传统态度,和普遍担心联邦评议会很快就要超越其权限的问题”。以严厉的自律,软化政府全面干预电影的倾向,以阻止苛刻的他律,——这是一个无可选择的选择。
       1895年,当法国卢米埃尔兄弟把电影呈现在世人眼前时,大概没有想到银幕上的影像,以及逐渐成熟的蒙太奇剪辑组合、声音和色彩……会如此地令人心醉神迷,又如此地令人惧惮和愤怒,而无论前者还是后者,却又几乎都是出自同一个原因:太逼真了!“描绘生活太形象化和直接了”,注定了电影必然受到“关注”。阿摩斯·沃格尔说得很直接:“这些活动于黑暗空间和人造时间中的明亮形象,它与出神和下意识的近似性,它影响公众和超越多种界限的能力,所有这些强有力的作用因素一直使电影成为社会中各种镇压力量(包括电影审查者、墨守成规者和国家机器)理所当然的目标。”对这种理论的验证,就是《海斯法典》和《布林法典》的出现。而法典背后不成文的规则是:越是易于接近生活的艺术形式,越是必须严格检查。换句话说,受宠与受辱,全在于同一个理由——真实。电影是幸还是不幸?
       由上述规则引出的另一规则是,电影只能“反映一种简单化的道德”。言下之意,银幕禁止展现“复杂化的道德”。
       捍卫道德,似乎是一面无可指摘的旗帜,难怪只要谁一举起它,就将对方置于“不道德”的地位。不过,只维护“简单化的道德”,而排斥“复杂化的道德”,倒不禁使人要追问一句:何为“简单化的道德”?何为“复杂化的道德”?
       以《海斯法典》和《布林法典》的逻辑看,前者当然是清楚的:其一,电影必须将传统道德奉为圭臬;其二,电影所表现的生活必须是简单化的——黑白分明、善恶清晰、忠奸一望即知、好人终上天堂坏蛋必下地狱、“魔”只能高一尺“道”则必须长十丈……。而后者如何界定,则值得玩味。倘若以为色情淫荡本身就是复杂化的道德,显然不太合适——尽管它们的确是在法典的扫荡之列,然而它们自身的非道德性和反道德性,已经连“道德”的资格都失去了,遑论“简单化”抑或“复杂化”。而以前面的逻辑逆推,所谓“复杂化的道德”也就凸显出来——它包括了一切为传统道德难以见容的价值观念尤其是新的道德观念;而且也涵盖了对复杂生活的一切非简单化的表现。倘若如是,就大可质疑了。
       电影,不独是一种商品——尽管它的确充满可交换的价值;也不独是一种娱乐工具——尽管它的确悦人耳目;电影更是人类表达思想的一条路径,一个载体,亦如其他艺术形式——音乐、舞蹈、绘画、雕塑、文学、戏剧等等一样,区别仅仅在于,第七艺术提供给人们表达思想的手段是电影独特的手法、语言和思维方式。虽然在前面的叙述中,给好莱坞电影勾画的似乎仅仅是一幅浮浅庸俗的图景:掏人钱口袋或者向观众卖弄风情。其实,只要不带偏见的话,你可以从好莱坞电影的全景中,轻易地发现夺目的思想亮色,即使是面对卓别林的《淘金记》(1925)捧腹大笑,也会暗自对流浪汉查利抛下同情的眼泪,更在内心里对产生社会弃儿的现实制度发出几丝质疑。思想的本质是自由和无限可能,一旦思想的闪电划过银幕,光与影织成的罗网,将捕捉到任何一个可以思想的材料,没有什么东西可以逃遁。电影艺术生命力之无穷端在于此。
       当传统布道已经令人感到厌倦,新的价值观念便悄然生长:或是对宗教压抑人性的批判,或是对上帝存在的追问,或是对传统性道德的反叛,或是对人性本善的怀疑,或是对国家法律权威的轻蔑,或是对穷者更穷富者更富的社会现实的不满……此起彼伏,无不躁动着思想的新生命。这条鲜活的大鱼被好莱坞迅即网住,使它成为新的题材,新的卖点,当然也是新的思考对象。尽管,你可以嘲笑这无非出自纯粹的商业动机,也可以指责其中掺杂了诲淫诲盗的垃圾,然而,撇开垃圾的腐败气味,人们从电影中所呼吸到的更多的是新鲜的思想空气。
       对于垃圾,现代人习惯用的一个词是“生产”,这多少会令人不解:难道充斥着酸腐气味的破烂捞什子也需要“生产”吗?仔细想想,倒也觉得这个词用得精妙:生活本身就是一种生产——不断更新日子的生产。它充满创造与毁坏、取用与丢弃、吸纳与排泄,在周而复始的流程中,新的生活内容在诞生,也附随着产出无法避免的副产品——垃圾。虽然看起来是如此的矛盾和无奈,然而,一个显然的逻辑是,无法“生产”垃圾的生活,只能是死亡的生活,虽然洁净,但却没有一丝生命的气息。厌恶垃圾,并不会使人们厌恶生活本身,甚或因此而放弃创造新生活吸纳新营养的热情——即使它会排泄新的垃圾,但只需要把它们扫地出门,生活不就依然清新宜人吗?!只有傻瓜才会以为生产垃圾的生活本身也是肮脏的,因而应当终止生活。对垃圾用“生产”而不是别的什么字眼,其中或许表达着置于生活与垃圾之间的一种积极的人生意味。此种态度既可适用于我们的物质生活,而精神生活也无例外:面对新的思想生命,不要因为它会连带出些许污秽而拒绝它的诞生,否则,人类的精神生活将永远停留在一个严禁向
       上的高度。禁足,对于不断渴求攀登的人类来说,将是何等沉重的不可承受之轻!
       两部法典的最可质疑之处,恰恰在于对电影作道德大扫除的同时,不仅要铲除不道德的污秽,而且还要效仿《水浒》中李逵劫法场的战法,挥动双斧,对“复杂的道德”也要“排头砍去”,使电影只剩下一个永恒的主题——道德军团所遵奉的传统道德。如此,不可谓不干净,只是当电影的心脏只为传统道德跳动时,它是否还具有自己真实的生命呢?!何况,对“复杂的道德”的不宽容,很有点道德专横的霸气,“我花开尽百花杀”,其道德与否,干净与否,也是大可怀疑的。毕竟,作为一种价值观念,某种道德虽然具有主张自己坚持自己的天然权利,但却丝毫不应置换成强制他人支配他人的权力——即使它披上“法典”的外衣。亚瑟·莱尼格因此批评说,两部法典“是最恶劣的和没有器量的强制,这反映出它们企图充当观众保护者的最褊狭、最幼稚的态度”!
       电影的本性,是对“物质现实的复原”,这是德国人齐格弗里德·克拉考尔的一种界定,故而“当影片纪录和揭示物质现实时,它构成为名副其实的影片”。引申而去,我们同样可以把电影定义为对生活的复原或再现。生活的本质本身是复杂的,不可能只由一种逻辑简单阐释;生活的形态更是千姿百态,单凭一种色彩难以完全描绘。美与丑、善与恶、高尚与卑鄙、上帝与魔鬼、君子与小人、英雄与懦夫、警察与窃贼……或许清晰可辨,却又不乏说不明道不白的时候;正义战胜邪恶、公理压倒强权、好人终上天堂坏蛋必下地狱,无疑是一种美好的希冀,而现实的逻辑则未必如此;艳阳高照、和风习习、宝马香车、意得志满,不失为一种人生景致,而芸芸众生的生存常态,更多的却是时晴时阴、乍暖还寒、锅碗瓢盆、一地鸡毛;“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即使是“幸福的家庭”也并非如托翁所说都是“相似的”,而有着各自不同的幸福——至少就幸福的具体形态来说大抵如此。恰恰由于生活的无尽内涵和外在形态的万千景象,才使人们对于生活的本质认识和审美观照如此地丰富多彩和永无穷尽。从这个意义上说,电影胶片只有真实地纪录和揭示复杂的生活逻辑和生活形态,才能“构成为名副其实的影片”。倘若依着《海斯法典》和《布林法典》的法则,任何现实中的生活一俟走上银幕,便必须稀释为一种简单的逻辑,抹去天然而丰富的色彩,唯独剩下界限分明的黑与白、美与丑、善与恶,……而万众总是一心,千人总是一面,异口总是同声,“好人老是开会,坏人老是喝酒”,即使喜怒哀乐也只能发自一个简单的理由,那么,电影的本性也将从对整个生活的纪录和复原,萎缩成为只是对一种生活的纪录和复原。面对着这样的影片,观众获得了什么呢?一碗乏味的稀粥而已。
       不难想见,在“不问艺术只管道德”的管制之下,好莱坞电影人生存的逼仄和尴尬。那些力图展现新的思想观念或者充满新的审美价值的影片无一不被窒息。只有当睿智化作愚笨,讽刺变为赞美,真实的揭露代之以虚假的粉饰,批判锐角尽被抹平,才能领取到“海斯办公室”颁发的通行证;即使是原本平庸的电影也可能处处触雷。
       有人讲过四十年代好莱坞的一桩往事:一部描写小镇上的一个姑娘去纽约寻求明星梦和爱情的剧本所碰到的啼笑皆非的遭遇。“海斯办公室”先是要求作者对几个重要情节作出修改,例如,姑娘在男朋友家中借宿,有“暗示狠亵的男女关系是可接受的、常见的”之嫌,必须删去;牧师在半夜三更主持婚礼,因为睡眼朦胧而把事情搅得乱七八糟,违反了“牧师不能作为喜剧人物”的规定,必须改动;再如,姑娘在婚后与丈夫发生争吵,一气之下出走,丈夫便在朋友的妻子身上寻找安慰,违反了“维护家庭和婚姻制度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必须删去;姑娘在出走后被一个自称为印度王子实则是有着阿比西尼亚血统的奴隶贩子欺骗,有“种族杂交”之嫌,必须完全删去……。作者费尽心力修改了剧本,“海斯办公室”又对每句台词、每个人物乃至每个道具、每件服装、每个动作进行严格审查,提出修改要求,如,姑娘的男朋友家里的双人床改为两张单人床;男朋友从男厕所出来,改为从“吸烟室”出来;出租汽车司机向人做鬼脸并发嘘声,“没有必要”,删去;姑娘看见消防队,惊叫“失火”,不妥,会引起影院观众惊惶失措,必须删去……。“海斯办公室”的认真,很使人想到几十年后大洋彼岸一位“旗手”对“样板戏”无微不至的“关怀”,如要求英雄人物破衣上的补丁“补得美”,最好艳似梅花;乡下老太即使在旧社会也至多有四个儿子,不能生养“七龙”,否则与计划生育政策相悖;反面人物脸上必须昏暗惨绿,不能有些许红润,且低正面人物一个脑袋,弯腰缩腿而行,不能让邪气压倒正气;英雄人物只能独身:或是鳏夫寡妇,或是未婚,即使有配偶,也当兵在外或是做个体“跑单帮”……
       在“海斯办公室”的诊断下,大量的影片被迫动外科手术——用剪刀删节。仅1928年发行的579部故事片中,只有42部在放映时“免遭某种程度的删节”。凭心而论,银幕是干净多了,粉红色(色情)和黑色(暴力)被大大弱化,甚至销声匿迹。但是,陪绑的却是电影逼视现实的辛辣、讥讽和睿智,失去的是锐利的思想锋芒。电影人本应自由的心智被紧紧锁住,只能循规蹈矩地生产不冒犯道德军团且合乎礼仪的“好影片”,演义善男信女在正确的时间正确的地点说正确的话做正确的事的纯洁故事。只要翻检一下奥斯卡获奖影片名录,就会发现,自《海斯法典》实施之后尤其是《布林法典》时期,尽管也诞生过《乱世佳人》这样久久为人们津津乐道的经典之作,但更多的影片,如今看来,却令人难以忍受内中散发出的“冬烘气”,纵然它们戴着奥斯卡奖的桂冠。
       《海斯法典》和《布林法典》对好莱坞电影的“监护”维持了数十年,直到五十年代,危机才真正来临。
       三
       奇迹是由一部名叫《奇迹》的电影引发的。
       五十年代初,意大利导演罗贝托·罗西里尼拍摄的电影《奇迹》登陆美国。天主教领袖们灵敏的鼻子从影片中嗅到了异味:导演讲述的居然是一个天主教农民自认她的孩子的父亲就是圣徒约瑟夫的故事!这简直是对神灵的亵渎!如果说,八十年代末一部《基督最后的诱惑》描绘了圣人在死亡与情欲面前的动摇,尚且招致如潮的抗议,那么,五十年代的天主教徒们面对农妇与圣徒结合的“奇迹”,所激起的怒火其状之烈更不难想见。一轮新的征战开始了:教徒们先是施压于放映电影的剧场,紧接着对市执行长官软硬兼施,继而又企图迫使市一级审查委员会收回批准放映的成命,最后干脆诉诸法律,以“亵渎神灵”的罪名起诉,案子终于到了最高法院大法官们的桌案上。
       在道德捍卫者们的记忆里,还清晰地回放着1915年最高法院的判决——电影业是“一种纯粹为盈利生产和经营的行业”,“无须立法保护”——有此垫底,法律今天站在哪一边还用得着猜测吗?!无非是
       一份1915年判决的再版而已。然而,“奇迹”却发生了:法院裁决认为,“起诉此片所援引的法律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非但如此,最高法院还“决定不采取预先限制的行动,宣布电影有权享受和新闻界完全相同的自由保障”!
       对个案的判决,从来是法律表达立场的特殊话语方式。最高法院对《奇迹》所发出的声音,不仅仅是对一部电影发放了通行证,而且更反拨了1915年判决的立场,传达出法律对整个电影业的一个崭新的态度。尽管电影仍不失为“为盈利生产和经营的行业”,但其用思想生产并同时也生产思想的特质——尽管并非所有影片都如此——终于为法律所肯定。电影将如同新闻出版一样,也享有宪法第一修正案所给予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任何对这一自由的无端干涉,都可以视为对宪法的违反。
       两个判决如此不同,法律似乎给了自己一个耳光,但真正感受疼痛的,却是数十年来精心给电影业密织法网的道德捍卫者们——《海斯法典》和《布林法典》的合法性受到了质疑,达摩克利斯剑显现出一道不可愈合的裂痕,最后的折断指日可待。而好莱坞电影人所感受到的,却是“解放”的福音——创作的自由、表达的自由、生产的自由,当然,还有大把赚钱的自由。
       究竟是什么使最高法院改变了1915年的立场?人们似乎更愿意理解为法律倒向了新的道德观念一边。这大概不无根据:数十年过去,日升月落,风流云散,新曲声渐高,旧唱韵愈喑,对新的价值观念,公众渐显宽容和大度,于传统则多有疏离。尤其在二战结束后,经济繁荣的美国社会享乐之风日甚,年青一代早已听不进传统的布道说教,还以种种离经叛道之举进行挑战,身处时代变化之中,法律不受影响几乎是不可能的。然而,将法律仅仅视作某种道德观念的风向标,这种解释是否显得苍白和狭隘了?
       从两个判决的字里行间,你难于读出对这种或那种道德观念的完全认同。而你应当注意的是,1915年法官们对电影的定义,使电影业失去了宪法上言论自由的保护屏障,从而造成了新道德观念(当然也包括卫道士们所看不惯的一切)在银幕上的表达困境;而数十年后的重新定义,尽管将自由还给了好莱坞电影人,使新道德观念用电影艺术自由表达成为可能,然而在银幕上,传统道德观念的表达并没有因此受到限制,它依然是自由的。如果说它失去了什么,那就是因为众生的平等,反而让卫道士们真真实实地丧失了一种颇具快感的“自由”——对电影业实行“监护”的“自由”。由此你可以发现,两个判决的对立,与为哪一种道德观念作代言并没有太大关系,而是是否给予电影表达的自由——包括对传统道德或“简单”道德,更包括对新的道德或者“复杂”道德的表达自由。回过头看,这种自由其实早在1789年的宪法第一修正案中就已设定,遗憾的是1915年的判决偏离了这一立场,而新的判决则只不过是对这一立场的回归。以此观之,与其认为五十年代的判决是新道德观念的胜利,毋宁说是宪法的胜利更来得准确。
       这样说,并不意味着法律对道德的轻蔑,相反,理性的法律从来就包含着人类最基本的价值观,并且是这种价值观在国家强制规范层面上的一种提升。无论对于偷盗抢掠,或是对于杀人奸淫,法律的价值评判从来是毫不含糊的,君不见,凡属“风高放火,月黑杀人,掳人钱财,奸人妻女”的极端反社会的行为,法律从来就是以自身的强制力对之予以最严厉的批判和否定。问题在于,道德是复杂和多元的:除了基本善恶是非观的大体趋同之外,在人类心灵的运动场上,还活跃着各种不同的道德观念,它们之间的许多差异实在难以用善与恶、好与坏这样的字眼来言明。正是由于这种差异,以及差异所引发的不同道德观念之间的碰撞和磨擦,才使得我们心灵的世界如此生动如此充满活力如此丰富多彩。面对诸多道德观念的碰撞和磨擦,倘若法律硬要充当裁判,以一个自己都无法说清的“规则”作为规则,任一方自由驰骋,甚或允许其撒野动粗,而对另一方则限制多多,动辄指其犯规,乃至轻易剥夺竞赛资格,这样的法律似乎很道德——因为它使某种道德永远戴着胜利的桂冠;可是它的公正性又最为可疑——因为它扼杀了其他更多的道德。而当运动场埋葬了公平竞赛与热闹喧哗之后,剩下了什么呢?一座死寂无声的巨大墓穴而已。
       法律必须是道德的,更是超越道德的——它比任何一种道德都应当具有更多的理性。给不同的道德以竞赛的自由,只要没有违背基本的善恶准则,便不得动用裁判的权力出示黄牌或红牌——这种宽容的态度,正是测量现代社会法律的文明、理性和道德的标志。庞德说过,“……法律都是对自由的限制,它们唯一可能为自己解释的正当理由在于它们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情况下对自由限制是为了在总的结果中为人们带来更多的自由”,在这“更多的自由”中,理应有一个位置是属于道德的。
       一纸判决顷刻动摇了《海斯法典》和《布林法典》,但要完全走出法典的阴影,好莱坞还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而非瞬间的突变——毕竟,民间还有着“教会强大的经济的与非宗教的压力”,电影人与之争斗的拉锯战又持续了若干年,虽然不无曲折,不无反复,但终究胜多负少,银幕上的道德日趋多元,色彩缤纷。值得一提的是,1957年,联邦最高法院对涉及文学的一起诉讼案所作的裁决指出:“淫秽完全无补于社会道德,不受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而明显的性描写则是不必要的诲淫——除非它隐蔽在价值的作用之中。”如此则意味着性的描写也是可允许的,条件仅仅是这种描写必须有“价值”。于是,有“价值”的性与有“价值”的暴力重新在银幕上活跃。不过,就主流影片而言,性和暴力的表现仍然“犹抱瑟琶半遮面”。终于,千呼万唤中,1967年的两部影片使人们的眼睛为之一亮。在《毕业生》中,青年的性问题被大胆直率地触及,并由此提升到新生代对旧秩序的胜利反叛,这部电影因此成为了主流影片中冲破性禁区的破戒之作;而在《邦尼与克莱德》中,暴力以新的形式展现于观众面前,不论是雌雄大盗邦尼与克莱德抢劫时的挥枪杀人,抑或是警察围剿时用机关枪将罪犯身体打成马蜂窝,无不被真实细致地展现,赤裸而鲜血淋漓,许多暴力场面以至成为经典,暴力禁区也就此被冲破。一时间,效尤者纷至沓来,银幕上枪声大作,天体纷呈,性和暴力成为主流影片的时髦,仿佛谁不表现性或暴力,谁就算不上“酷”。当渎神、性和暴力再也没有禁区时,《海斯法典》和《布林法典》的种种禁忌就退隐为一个虚拟的存在。
       一块硬币总有两个面:从性与暴力中,既可以开掘出社会问题和人类心灵,也可以开掘出丰厚的金矿,至于“价值”的判断,就看开掘者要寻找什么。于是,银幕上出现了两个极端,一边是繁花似锦,具有丰富思想内涵艺术手法新颖的精品不断涌现;另一边是杂草丛生、诲淫诲盗的垃圾渐趋泛滥。公众的谴责之声再次响起:即使是有“价值”的性和暴力的影片,对于成年人虽算不了什么,但少不更事的孩子则完全可能从中获取错误的信息——淫秽和暴力!
       “‘助长青少年犯罪’是一条确凿而难以反驳的条文”,这对于好莱坞电影人来说是很清楚的,然而,怎样才能让性和暴力赚的钱更道德更干净一些呢?怎样才能既很好地应对民众的谴责而又不失去刚刚获得的自由呢?要知道,民众的谴责往往是政府直接干预的先导!是再次祭起《海斯法典》和《布林法典》吗?这无疑是“走回头路,重吃二遍苦,再受二茬罪”,万万不可。好莱坞电影人终究是智慧的——或者说狡黠的,1968年,一个足以“防止无端大起大落地反色情、反暴力的严格立法和伴有审查性质的唯一手段”——影片分级制诞生了。“分级制预先告诉人们一部影片是普通的娱乐,还是含有明显的性爱的题材”,从而让观众知道自己适合看什么样的影片。具体而言,1968年的分级制将影片分为:G级——适于一般观众;M级——适于成人观众;R级——适于18岁以上的观众;X级——适于21岁以上的观众。分级制的智慧在于,它最大限度地保证了电影人的自由,同时向公众申明了保护青少年的道德立场;而它的狡黠则在于,对于某些有着垃圾嫌疑的影片,在主动放弃青少年观众的同时,又紧紧地拽住了成年人的钱袋。两难之中,分级制找到了一个并非最好然而却是最不坏的平衡点。如果不含偏见的话,应当承认分级制的确是电影史上一个了不起的发明,否则,它何以很快被公众所接受,又何以被许多国家所仿效,且至今仍是一个难以取代的制度呢?
       电影分级制的诞生,使《海斯法典》和《布林法典》在真正意义上被终结,而高悬于好莱坞电影人头上的达摩克利斯剑就此砰然折断,一出滑稽戏落下了大幕。
       杨忠民,学者,现居北京。主要作品有随笔《什么是最好的辩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