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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立场]死刑的立论
作者:筱 敏

《天涯》 1999年 第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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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死刑的废除与否的问题,自意大利的启蒙主义者发难,于今也讨论了二三百年了。启蒙主义者们的立论是社会契约说,认为个人和国家的关系首先要建筑在理性亦即公正的基础上,个人委以国家的权力应尽可能少,国家没有权力处死它的公民。争论的起落期间,死刑在一些国家或被废除,或被恢复,或虽不废除却也不执行,更有法西斯的大屠杀令人瞠目地发生。说这些都是因争论而导致的,自然不确,语言和文字没有如此效力。然而社会文明的进程,毕竟也与知识者的介入有关。
       中国距离西方甚远,太短暂的启蒙运动,也还顾不上这类问题,或者说启蒙者们也不以为这会构成问题。“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是天经地义,何况社会现实离这样古老的公正理想还远得很,偶有那么一小片“青天”,就令小民感激涕零了。至于“社会契约”之类,就更陌生得无由提起。中国的知识者并不讨论死刑的废除与否,自然也说不上立论或所持态度。而我对此同样没有自己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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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我们这代人来说,社会对我们进行的“死刑教育”开始得很早,那是一种威慑性的教育,与为某种主义“流尽最后一滴血”的献身性教育是并行的。这构成一种对待个人生命的基本态度,跟别一世界的笃信生命权,以尊重每一个个体生命的伦理信仰,是很两样的。
       那些年月不时有盛大的审判大会,通常在城中最大的体育场举行,像如今最盛大的运动会开幕一样,只是戒备尤为森严。
       观众们早早列队入场,在看台上一层一层排列着,象征忠诚的旗帜和威慑性的标语从看台上瀑布一样泻下来,有一种铺天盖地之势。接着草坪上也依次堆满了观众。在巨大的电喇叭的引领下,满场是愤怒的、嗜血的口号声。观众通常是集体组织出动,那时的学校、工厂、机关、乃至商店,都按军队的建制编为营连排班,于是就整营整连地出动,谓之为“政治教育”,这属于义务教育范畴,犹疑或躲避是要冒风险的。
       犯人的出场总是极具戏剧效果,它导致万头攒动,人海中一片莫名的亢奋,像鱼饵撒入鱼塘,水面上顿时鳞光翻沸。
       犯人们的双手反剪,也有用铐的,更多却用的是五花大绑,可能这种古老的绑法更能满足看客的趣味,胸前一律挂着黑牌,各书明“贪污犯×××”“诈骗犯×××”“历史反革命×××”“现行反革命×××”……如果是死囚,再于脖颈之处插上亡命长签,像旧戏里皇权威仪之下的牺牲。押解他们的,或是武装警察,这代表国家机器;或是武装民兵,这代表群众专政。每一囚徒的出场程序,都是被押解者猛推一把,呈踉跄状,紧接着押解者一左一右反扭囚徒已被捆绑的手,并按压下他的头,使他在整个宣判中始终呈一个深度弯曲的弓形。
       宣判词是冗长的,宣判到谁的时候,押解者就把谁推出队列,一人按其肩颈作屈曲状,一人扯其头发使其抬起脸来,以向观众做一展览。这种配合使囚徒整个躯体和神情变得非常怪异,畸形,所以我们所见的囚徒,无论是什么罪名,竟没有一个似人形的。
       这与献身性的教育所展示给我们的死是完全不同的死刑。在献身性的教育中,我们看到的是:江姐从容赴死,抻平蓝布旗袍,穿好红色外套,连围巾也是雪白平整的,昂首挺胸的,具有人的尊严的,而且能在临终最后一刻高声呼喊自己的信仰;刑场上的婚礼当然更富有诗意;还有绞刑架下的报告;还有牛虻,临刑前他可以要求不捆绑他,不蒙住他的眼睛,他可以保持尊严而微笑,并对发抖的行刑者说:枪法坏透了呢,伙计们!把你们的家伙举高一点,都对准了吗?那么来吧!……
       我们不讨论死刑的废除与否,也不讨论死囚(即使他真的罪恶滔天)是否还应该有人的尊严,他们是否有权利像一个人那样死去,以死为自己的罪恶承担责任,而不必承受非人的侮辱。不讨论自然有不讨论的理由,因为有绝对多的冠冕可以覆盖个体生命,因为人道主义这种东西从来被划在罪恶的资产阶级一边。
       宣判以后是游街示众,市民的节日开始了。那时有一个定理十分流行:“人民大众的开心之日,就是反革命分子的难受之时。”将这句话的前后位置调换一下,定理同样是通的。市民们像过节一样去围观行刑。他们聚集在路旁,等待庞大的行刑车队穿过城市,等着观赏不成人形的囚徒,观赏全副武装以显示威慑力的军警。没有人组织他们,因之他们也就没有什么“阶级义愤”,他们仅仅是观赏。生活过分的贫乏,精神的气候过分干燥和紧张,他们需要一个节日用以宣泄,无论这个节日是战争、足球、流行歌,还是杀人。在行刑车队的后面,每每能看到成群结队的青壮年骑着自行车在拼命追赶,以求及时赶到郊外的杀场,赶上戏剧的高潮。
       最原始的死刑处刑原则是共同社会的全体参与,它代表一种人民审判,其典型的例子是石砸,每个人都必须向死囚扔出自己的石块。大家一起执行的心理依据,一是共同分担杀人的罪责感,二是需要一种在共同原则掩盖下的宣泄。行刑的方式随着文明的进程在变,但共同原则的变化微乎其微。法国大革命时发明了断头台,使处刑过程变得简单短促,减少了惨不忍睹的场面,围观的群众就感到大为失望,认为不如从前的处刑方法好看,使他们失去了津津乐道的谈资。而我们的同胞阿Q,也曾经眉飞色舞地大谈“你们可看见过杀头么?”“咳,好看。杀革命党。唉,好看好看……,”等到阿Q自己被杀的时候,群众舆论却颇为不满了,共同以为枪毙并无杀头好看。大众是需要节日的。所以当德国皇帝下令发动战争,从而进入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时候,一位青年军官如此概括全国人民的感情:“战争就像圣诞节一样。”而这个节日的残忍,很快就能加诸于每一个人。
       只是这时的看客比阿Q时代的看客更少了一些趣味——那些死囚,竟没有一个会张口呼喊一声,哪怕就是一声绝望的叹息。竟然没有一个例外,这是我们所奇怪的。直到有一次,我突然发现一名死囚的颊上横勒过两道细铁丝,像是勒住口中的什么,我才明白内中还有秘密。但我无论如何想不到铁丝之外更有谁也看不见的手段:割断喉管,如施之于张志新;针药麻醉,再加口中塞入竹筒,如施之于李九莲……
        3
       死刑源于活人祭祀,牺牲者多为战俘,奴隶部族内的童男童女,标准是年轻貌美,因为是奉献给神的。所以这样残忍的仪式,还有一种唯美的欲求。到其演变为纯然的惩戒行为时,这种唯美的欲求似还残存着,自然其残忍更是有增无已。
       自废除了活人祭祀,西方的学者有证据说:女死囚总少于男死囚。我想这除了女性介入社会生活的程度远逊于男性,也还有敬畏母性也即敬畏生命的自然情感在,这是人类得以延续的情感支点。
       中世纪及以前,处死女犯的刑法是溺死与活埋,虽说残酷,但总不及绞刑、斩首,或四马分尸“好看”。中土上似乎也是。早年从电影银幕上看到一位新女性,被族人捆绑在一架竹梯上施以沉塘。示众的戏也还是唱的,但那位新女性是直着被捆绑,就像是直立着一样,丝毫不必屈曲,齐耳剪发,一袭白旗袍,颇为端庄。自然这是被浪漫主义修饰过了,未必完全可信。惟独可信的是这已是二十世纪的事情,倒让我们在本土真切地体验了中世纪。
       适用于女犯的还有火刑,这是一种特殊的女犯,即所谓女巫。火的摧毁力是最彻底的,它能像魔法一样使一切化为乌有,使一切仿佛不曾存在过,所以它适用于女巫和异端者,而女巫实际上也就是异端者。
       最著名的女巫是贞德,她处刑的日子是1431年。当时火刑的执行方法是:将死囚锁在火刑柱上,周围堆上柴薪,柴薪越堆越高,以致围观者看不见死囚,然后点火。刑前贞德做了很长的祈祷,她抱吻十字架,她说她要像一个好基督徒那样死去。当巨大的柴堆上火焰恣肆的时候,她的忏悔神父还为她高举着长竿顶上的十字架,人们听到她一直呼喊她的信仰——上帝和天堂。按米什莱的说法,“一万人都哭泣了”,这些原是到行刑的广场上过节的人。
       斩首、绞刑、断头台等等,后来也用于女犯了,然而到底有一种莫名的顾忌。斩决女犯时,执行吏往往变得胆小怯场。据说十七世纪在纽伦堡,有过眼见女死囚的病弱 ,执行吏不忍下手的例子;也有过面对女死囚的美丽,执行吏心慌,从而连斩数次难以了结的例子。到了十九世纪,俄国民意党人妃格念尔参与行刺沙皇失败,被缚并判处绞刑,刑前竟为侥幸捡回性命的沙皇所赦免,改为终身监禁,理由是俄罗斯人不习惯看见绞死一名妇女。
       当然,看客无论在哪里总是有的,所以也必有因“民愤极大”而处决女犯的时候。只是从史书上看,有些例子很有一些浪漫主义色彩,比如1587年在英国斩决苏格兰女王玛丽·斯图亚特,传记作家的记述是这样的:
       刑场设在城堡的大厅里。约三百人在周围观看。两个刑吏架着女王,她不失风度地登上刑台。她拒绝了新教牧师要她改宗的劝说,进行了天主教的祈祷。两个执行吏走上前来,极为尊敬地向她问候并乞求她的原谅,说自己执行任务迫不得已。女王答道她也想从此解脱苦恼,内心原谅了他们。两位侍女脱去女王的上衣后,里面露出殉教者常穿的深红色典礼服。女王自己准备的眼罩用白色面料做成,上面施以金线刺绣。她跪在厚板前,用拉丁文高声祈祷。祈祷完毕,她摸索着靠近厚板把头伸进,接着说道:“我灵托于我主。”
       还有1793年的例子。法国大革命的血腥气味至今被人诟病,常设在革命广场的断头台日日血迹不干,据说处刑台下血多得已不往下渗,而在表面凝固成痂。看惯了杀人的法国民众毕竟还有“不习惯”的东西,当处决刺杀马拉的女子夏洛特·科黛的时候,一个泄愤的看客提起她滚落的头颅打她的脸,这种侮辱死者的举动当场激起旁的观众的公愤。而对另一位女性的处决,史家的记述是这样的:
       ……王后被判死刑。……10时,向刑场出发。她像普通的女囚那样坐着普通的囚车,而未被允许坐她丈夫赴刑时乘坐的有棚马车。她勇敢地承受了这种屈辱。马车旁边是愤怒的群众。她差点儿受到攻击,但仍泰然处之,面不改色。途中,她向一幢房子望去,那里有一个不赞成革命仍忠于教会的神父。她用事先约好的暗号确认是那个神父后便开始做祈祷。神父从远处向她传授在非常紧急事态出现时的祈祷仪式。在登处刑台的阶梯时,她的步履坚定。被固定在厚板上后,她喊道:“孩子们,要保重。我要去找你们的父亲了。”随后刀片落下。
       对我们这些从小就受到“专政的威慑力量”教育的人来说,上述那些遥远的死刑都是不可思议的,它们竟然允许死囚像一个人那样死去,允许死囚保持其最后的尊严。即使被我们认为最黑暗凶残的宗教裁判所,也不曾预先割断异教徒的喉管,以禁绝他在最后时刻呼喊异端信仰的权利。这跟我们所眼见的死刑有极大的不同。事实上我们看到的侮辱死囚的表演,都是戏台上面的事情:踢其腿窝使其仆倒跪地,强按低头,扯头发,挂黑牌,背长签,铁丝横过面颊拧实勒住其口,还有电喇叭引领下的民愤……都是戏台上面的事情。已为我们所习惯,以为是理所当然的了。还有更多被幕布掩盖着的事情,是看客所不知道的。即使时间的潮水退去很久,它们也为淤泥所覆盖,仅有极少的痕迹在不经意中暴露出来,让我们觉得惊恐:
       北京大学女学生林昭,因思想罪于1968年被枪杀,这是秘密的枪杀,没有一个亲人知道她死亡的确切消息,更没有人会追问死囚的权利。警察找到她的母亲时,是无需对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做任何说明的,这位国家机器的代表,只为了再次表明强大的国家机器与低贱的个人生命的关系,这是一种碾轧与被碾轧的关系。警察的话极其简单明了:林昭家属吗?交五分钱子弹费。
       而另一位同样犯了思想罪的女性李九莲,1977年12月在江西赣州被枪杀的时候,就是先经过万人公判大会的侮辱,这是强大的国家机器,加之群众,对一名失去反抗能力的个人的侮辱:五花大绑,四人按跪,脚镣,黑牌,针药麻醉之外,还将竹筒塞入她口中,使她不可能呼喊。在如此非人的公判和游街示众之后,她被押到刑场。临刑的最后一瞬,她唯一可能用以保持个人尊严的是——拒绝下跪,但行刑者射弹击腿。专政机器对剥夺个人尊严的一套太娴熟了,布置太周密了,它所要告诉人们的,并非如何为个人的行为负责任,而是要人们明白,任何个人在那强大的机器之下,都不过是蝼蚁而已。李九莲死后曝尸荒野,作为一位女性,她所受的侮辱还没有完,她还要受到看客的侮辱,她最终被看客之一割去了乳房和阴部。这倒是我们这方水土的特色,这里自古以来没有什么不习惯处死妇女的传统,倒总是要变一些残忍的花样,使杀死一名妇女的过程变得更“好看”,更“刺激”。我们习惯了对人的侮辱,更习惯了对妇女的侮辱。
       还有一位女死囚名钟海源,她的罪行是为李九莲呼吁平反,因之为“现行反革命罪”。她被枪杀于1978年4月,确切地说,还不能使用“枪杀”这个曾经给予死刑以人道主义色彩的字眼,她的死惨厉得多。她没有亲人,父母早逝,丈夫在她被捕之时就断然起诉离婚。专政机器对于这样一个孤零零的人,就更可以任意处置了。对她执行的枪决是象征性的,因为国家需要一个活着的肾脏,这无需她自愿,也无需她知情,她对自己的一切都没有处置的权利,她属于国家。刑场上有一辆白色救护车,车身上必然会有红色的十字这种人道主义的标志,枪声一响,“她恍如被电击中似的弹跳了一下,可未等尘埃落定,她的身子就被一片白大褂给淹没了”。
       如何断定她究竟是死在枪响时分,还是死在车内的简易手术台上?总之她确是死了。当幕后的惨剧完成以后,她被人从车里丢出来,像丢一条草袋子,然后重新挂上“现行反革命”的牌子,仿佛刚刚执行过枪决的样子,供司法部门拍照,以完成最后一道戏台上的程序。作家胡平对戏台下面的记叙是这样的:“她的肾脏被取走了,她的身子也被装进了那辆白色的救护车。她被利用得很彻底,很干净,既用于移植肾手术,又给了F副营长以打开花弹的乐趣,而且日后将天长地久地浸在福尔马林水里,供大夫、学员们作解剖标本。”
        4
       一部死刑的文化史,进入近代以后,基本上是在讨论让死刑更为人道一些了。
       法国大革命有两样举世闻名的产物,一为《人权宣言》,一为断头台。前者为人称颂,后者为人痛诋,而实际上,它们都来源于人生而平等的思想。名字与断头台相连的吉约坦先生,在大革命的沸热时日,向国民议会提出议案,要求以后处刑的唯一方式应是废除拷打的斩首,不管犯人的身份和罪行性质的区别。在有着形形色色残虐地折磨死囚的行刑方式的背景之下,吉约坦的提案是革命性的,他以为,如果非有死刑不可,就应该让死囚死得迅速,没有痛苦。对于自己的名字因此而化为断头台的代称,这位博士是引以自豪的,因为是他寻求了死亡的平等,代表了人道的进步思想。
       死刑的人道化和死亡的平等,都是人权范围内的事情,在《人权宣言》的苗床之上,废除死刑的声音同时也开始生长。革命与反革命恐怖时期的血流成河,是妇孺皆知,即时可以看见的。但是,诸如自由、平等、人权、人道之类的种子只有经由漫长的历史才能蔚然成林,成为人的血液与生俱来的成分。这时才会有少数几位土壤学家,去研究革命曾经如何改变了我们赖以生存的土壤。
       自此以后,对于死刑的人道化的努力一直没有停止过,这并非由于统治者的仁慈,而是革命使人们意识到了人的权利,即使是死囚,也仍然应具有像一个人那样保持尊严地死去的权利。国家是否有权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是否有权让人——即使是不共戴天的仇敌——在最后一瞬的知觉中带着非人的恐怖而死去?这只能是《人权宣言》导引出来的问题,不能想象帝王的忠实奴仆会提出这样的问题。人们不断寻找“最适宜”的,最少痛苦的处刑方法。在人权理念生了根的土地上,人们认为,死囚要在有意识的情况下忍受一分钟的恐惧和痛苦,也是残忍的,这一分钟等于无限长。
       自从人的权利随启蒙思想生长起来,死囚的权利也必然被带出来了。有持续不断的人煞费苦心研究死囚的最后一刻是否痛苦,是怎样的痛苦,如何缩短以至消除这种痛苦,这种研究的结果,常常使得研究者成了坚定的废除死刑论者。这种研究在我们这样的教育背景的人看来实在过于奢侈,过于荒谬,我们从不怀疑这样一种“伦理”:对敌人的仁慈 ,就是对人民的残忍;对待敌人要像严冬一样冷酷无情;更何况任何残虐的宣泄与复仇行为,都是敌人应得的惩罚呢!一个越是要求高度统一的共同社会,便越是要求其成员自我牺牲;而自我牺牲越多的人们,心灵越是匮乏的人们,对于背离轨道的异端者、不服从者越是心怀愤恨。从来赞成死刑的论点总是强调“人民的自然的法律情感”,而我们生长的时代,这种愤恨的自然情感更是强烈,我们每每在审判词中听到历史上一些统治者宣布这样的公式:“罪大恶极,民愤极大,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依照这样的法律公式,对那些胸挂黑牌,背插长签的死囚,无论怎样残虐的折磨和侮辱,都是符合“政治的伦理”的。在这里,至高权力教给我们的判断标准,并非人身权利的有与无,死亡平等与否,更不是人道与非人道,而是另一种——“我们”还是“敌人”。
       一部死刑的文化史,从头读来,读到石砸、落崖、架刑、绞刑、车刑、四马分尸、肢解、溺死、活埋、火刑、断头台、毒气室……直至电椅和枪决为止,一直见着血迹斑斑。但或许搜索还是粗疏,我竟没有看到一个向死囚家属收取“子弹费”的例子,也鲜见一个切取死囚器官的例子,无论是以国家的名义还是行刑者私下的交易。两百年来的启蒙者向国家发难,所要讨论的是:人民以契约的方式把权力交给大家选出来的管理人员,这种社会契约说已明白告诉人民,国家是什么和不是什么,因此,国家没有权力随意处死它的公民。但没有人提出过似乎与此相似的另一个问题:国家是否拥有以国家的名义随意切取死囚器官的权力?或许这对欧洲启蒙主义者来说是根本不存在的问题。但事实上,在极权专制之下,它是真切地存在的。纳粹德国有残杀犹太人后,用人的脂肪炼肥皂,用人皮做灯罩的例子。而我们有钟海源的例子。纳粹的理由是,犹太人是劣等种类,他们甚至不能算作人。这种种族的理由不大适合我们。我们的理由是阶级的理由,更是顺民的理由,我们不习惯向国家这种庞然大物追问人的权利。革命了许多年之后,我们的潜意识里依然是“普天之下, 莫非王土”,我们依然不大清楚国家是什么,不是什么。只有内心深处依然自称“蚁民”的人民,才会默认国家有随意处死蚁民的权力,而且默认国家有随意切取死囚器官的权力。
       当然时代在往前走,无论如何艰难,时代还是要往前走的。法治的道路是进入现代社会的必经的道路。至少,我的孩子今天不必再受我当年所受的那种“死刑教育”了,但这并不等于说我们不再有追问昨天的权利,何况没有追问,我们又凭什么去判断昨天是否真的已经过去了呢?
       近日在报上看到有关美国的一个报导,也是关于死囚器官的问题,说的是一个因谋杀而被判死刑的犯人,自知罪孽深重,因此提出:如果当局同意的话,他自愿捐出一个肾脏或骨髓,以此换取把死刑改判为终身监禁。此事引起激烈的辩论。赞同派的立论是:全美国有多少危在旦夕的病人等待肾移植,又有多少病人急需骨髓移植,而器官的来源如何之少。而反对派的立论是:这种交易是不合法的,如果健康的死囚可因捐献器官逃生,而不健康的死囚只有死路一条,这就破坏了死亡的平等。前者关注对社会是否有利,后者关注个人权利是否平等。有利与否是我们所习惯的思路,而个人权利的平等更是人类伟大的思想。正因为我们对此不甚习惯,所以尤应对其予以更多的关注。
       这一则小小的报导很使我感到心里难过,我想这种辩论对于今日世界上的很多人来说,还是太奢侈了。
       筱敏,作家,现居广州。主要著作有《风中行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