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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的政治经济学讨论
作者:胡鞍钢等

《读书》 2005年 第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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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需要对改革进行反思
       ——关于“郎咸平风波”事件之争
       胡鞍钢
       如果我们把“郎咸平风波”称之为关于改革的重大争论的话(我们借用这个词来说),那么,经历了二十五年改革之后,应当如何看待目前出现的“郎咸平风波”事件呢?
       从我个人的角度来看,中国经济改革一直伴随着各种理论争论、政策争论以及思想争论。我认为,有这样的争论不是坏事而是好事;这样的争论不是无端之争,而是有意义的争论。毕竟中国经济改革已经经历了一代人的时间,我们自身需要一个基本的、历史的回顾、反思和总结。这是一个全民的争论和学习过程,不是少数人的、垄断性的争论。从这个意义上看,“郎咸平风波”能够引起全社会的关注,让这么多人广泛参与和讨论,这是改革以来少有的。
       国有企业改革一直是中国经济改革的重点,也是其难点所在。一九七八年以来的历次改革方案都涉及到这一领域。一九七八年以后的扩大企业自主权改革,推行各种经济责任制,鼓励企业横向联合;上世纪八十年代下半期的企业承包制;九十年代初期提出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制,对小型国有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经营,改组股份合作制;一九九七年进一步提出,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科学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对大中型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革;还提出抓大放小,对国有企业进行战略性改组,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
       当时我正在美国麻省理工学院(MIT)人文学院做访问学者,听到上述信息后我非常担心,在体制不健全、缺乏游戏规则和监督机制的情况下,国企股份制改革最有可能出现的情形是少数人以合法或非法的形式,通过权钱交易,抢占、侵吞国有资产(包括国有土地),以改革的名义利用股份制制造更大规模的腐败。除了少数人是赢家,十二亿人口的绝大部分可能是输家。为了避免股份制成为少数人“私有化”的工具,应建立有效的制度,使被出售的国有资产成为不容任何人侵吞的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部分,并“用之于民”。每个公民都有权关心、了解这些资产是如何处置的,又是如何使用的。对此,国有资产管理局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并应接受全国人大的监督和审查。必须制定透明的游戏规则。(胡鞍钢:《股份制改革应建立“游戏规则”》,美国《世界时报》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三日)
       我本人不是专门研究国企改革的,我几乎没有对国企改革发表过任何学术文章,仅有的只是上面提到的文章。现在回过头来看,如何评价国有企业改革,如何分析在国企改革中的输家和赢家、国企改革的受益和成本,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首先我们应当承认,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了比较重大的进展,已经从一九九八年的低谷逐渐走出来,向着盈利的方向发展,尽管还有许多国企仍在亏损。为什么这样讲?可以举几个数据说明,一九九八年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总资产为十四点九万亿元,净资产为五万亿元,当年实际利润为二百一十四亿元,相当于GDP比例的0.3%;到二○○三年实际利润为四千九百五十一亿元,相当于GDP比例的5.5%。今年上半年利润增长了40%以上,实现利润占GDP比例还会进一步提高。
       可以认为,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了重要进展。但是,国有企业改革收益,即国家的资本投入作为投资人的收益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只是名义上的,并非实质上的,更谈不上对这些收益的重新使用。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或预算是所谓国家三大预算之一(另两个是公共财政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尽管一九九三年十四届三中全会就明文规定了出资者享有所有者的权益,但到目前为止,国家作为出资人并没有享有出资人的收益,国家从来没有征收任何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收入,更没有用这些收益来弥补在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受损者,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相反,却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经营继续实行优惠政策,如减免税收、先征收后退税。国家非但不能从国有企业的利润中得到收益,反而对相当多国有企业进行变相补贴,仅石油行业每年先征后退税收款额就达几百亿元。同时我们还看到,有相当多的大中型企业,特别是那些垄断行业,包括电信服务业、电力电网业、民航运输业、石油石化等含有大量垄断租金和资源性租金,在国有企业改革中,这些企业在岗人员是受益者,他们享有更多的资本租金、资源租金和经营权租金;相应的,那些下岗职工、退休职工成为国企改革最大的受损者。
       如何对国有企业改革进行评估?这需要讨论国有企业改革收益背后的改革成本。我们充分肯定国有企业改革是成功的,但不能不涉及国有企业改革的成本,尽管计算国企改革的成本是件非常困难的事情。我们分析,国企包括集体企业改革最大的成本是下岗、减员增加形成了下岗洪水和失业洪水。从一九九六至二○○二年,国有、集体单位在岗人员累计减少了五千五百万人。我自己也不主张加速国企股份制改造,认为改革并非像人们想像的那么容易,“一股就灵”,“一卖了之”,它受到两大因素制约:一是日益增加的下岗工人的出路;二是退休职工的社保问题。在上述条件制约下,任何“毕其功于一役”的激进改革都将导致社会不稳定。从这个意义上看,采取更为慎重的、有步骤的渐进改革方式更符合中国的国情;对改革过程中利益受损者给予补偿,平衡各种利益集团,保障失业职工和退休职工的基本利益是十分必要的。这是我一九九七年九月的看法。
       我不是不赞成下岗分流、减员增效,从微观经济角度看,这也许能够增加效益,但从宏观经济角度看,反而形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我根据奥肯模型计算,当实际失业率超过自然失业率时,形成了所谓“奥肯损失”,下岗人员越多,失业率越高,造成的经济损失就越大。回过头来看,一九九七年因下岗和失业引起的奥肯损失占GDP比重为5.2%—5.6%,一九九八年为5.6%—5.7%,一九九九年为5.9%—7.2%,二○○○年达到7.4%,最近几年估计在7%—8%之间。尽管目前下岗高峰已经过去,但下岗失业已经形成了人力资本或人力资源损失,即奥肯损失。我们只能在事后才能估计出这些损失,即国企改革的经济成本,这还不包括对下岗失业人员及其家庭造成的心理成本和社会成本。
       为什么要讲这些呢?这涉及到中国经济改革(不仅仅是国企改革),其改革理念是以人为本还是以物为本,以劳动为本还是以资本为本。以往讲改革的目的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但人是生产力的主体,改革最终是要解放人。我认为改革的理念应“以人为本”,改革成功和改革的目标是使人民能从中分享改革的成果,使绝大多数人受益。
       中国改革初期的经验是成功的经验,是最宝贵的经验。例如,一九七八至一九八五年的农村改革就是双赢。为什么呢?因为首先,一九七八至一九八五的改革是使大多数穷人受益,一九七八至一九八五年农村人口的人均纯收入增长5%,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缩小,农民消费增加,这在人类发展历史上是空前的。其次,通过这一改革,中国地区差距缩小了,各地区人均GDP总支出呈下降趋势;第三,绝对贫困人口减少了。从一九七八年的二点五亿人,减到一点五亿人,七年时间减少了一亿绝对贫困人口,这在历史上是没有过的。
       中国农村改革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第一,改革理念是以人为本,人既是改革的目的又是改革的出发点;第二是人民广泛参与改革,使绝大多数人参与改革,改革才能成功;第三,成功的改革要求分享改革成果,任何改革都有受益者、受损者,扩大受益,减小受损,使受损者得到补偿,才是成功的。郎咸平风波之所以受到人们关注,是因为它使中国普通老百姓、领导人、知识分子重新反思改革历程,有哪些成功经验,哪些教训,并进行比较,进一步分析为什么成功,为什么不那么成功。
       需要指出的是,不是中国要不要改革,也不是要不要加快改革,而要讨论我们需要哪一种改革:有好的改革,也有坏的改革;有双赢的改革,也有零和博弈的改革;有大多数人受益的改革,也有大多数人受损的改革。因为改革有不同的路径,不同的方案,当然也就会有不同的结果。在中国,选择改革的路径、方案,不仅要考虑到提高经济效益,还要考虑到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和谐。从长远来看,如果没有社会公平和社会和谐,任何改革都是无法持续、无法成功的,而且还会激化在改革过程中造成的社会分化、社会冲突乃至社会动荡。
       因此,我认为,中国的改革需要通过广泛的讨论、公开的辩论,绝对不能为少数人所垄断,既不能为少数政治精英所垄断,也不能为少数知识精英所垄断。因为改革涉及到所有人的利益,改革是要使人民受益的伟大事业。任何一种观点、任何一种理论、任何一种改革的方案,都需要接受社会实践的检验。这个社会实践一定是人民的实践,一定是人民来检验。
       中国正处在改革的历史时代。这就涉及到中国的改革谁来推动,谁应当成为改革的动力。一九九三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五十条,二○○三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四十二条,这为中国进一步改革制定了制度框架。最近温家宝总理提出,经济工作应当以改革为主线。对此我表示赞同。同样,我们提出如下问题:
       谁来推动改革?谁应该在改革中受益?谁是改革的主体?很显然,改革的主体是人民,改革的受益者也应当是全体人民,既是公平的收益,又是公开的、普遍的受益。如果我们反思二十五年来的改革,能否提出社会达成共识的改革观的话,我认为有五个重要的观点:
       第一,我们要确立以人为本的改革观。显然,改革不是以物为本,特别不是以GDP为本,而是以人为本。就中国而言,是以十三亿人口为本的改革观,即改革有助于十三亿人民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提高发展能力,享有发展的成果。我们的改革,不是为了改革而改革,改革只是手段,不是目的。使十三人口得到全面发展,既是改革的出发点,又是改革的归宿点。
       第二,我们需要广泛参与的改革。所有的改革,无论是国企改革,还是社会保障体制改革,都应该让所有的利益相关者参与,既参与改革的设计,也参与改革的评估,让他们享有平等的参与权、表达权、讨论权,乃至投票权。参与的过程就是信息披露的过程,也是各种利益表达的过程,更是各方妥协的过程。参与的改革不同于排斥性的改革,一定要使利益相关者参与进来。
       第三,我们需要基于规则的改革。我们需要意识到,有规则的改革效率高于无规则的改革,有规则的改革公平性高于无规则的改革。有了规则,人们才对改革有了良好的预期,既便于人们遵守游戏规则,也便于人们监督游戏规则。今天的改革,不同于二十年前或十年前的改革,我们需要的是规则性的改革,即使规则不对,也需要通过规则来修改规则。
       第四,我们需要透明的改革。所有的改革信息要透明,使得各类改革方案在形成、制定、实施的过程中不断披露信息,使得利益相关者能够了解信息,也能够形成自己的预期。无论是大的改革方案,还是小的改革方案,披露信息十分重要。从这个意义上看,透明是改革的主要原则。
       第五,我们需要分享式的改革。既然改革是参与性,是透明的,是有规则的,又是以人为本的,因此改革需要使各方能够从中受益。因为中国的改革是十几亿人口的改革,不是少数人的改革,我们希望改革能够使所有人受益,这是最优方案。但现实中也很难使所有人受益,所以必须对受损者给予足够的补偿,这是次优方案。这一方案既现实也合理,即受损者也能分享改革的成果。
       总而言之,经过二十五年改革的实践与学习,也经过二十五年的改革争论与实践,我们需要更理性地反思改革过程,更需要树立新的改革观,使中国的改革成为十三亿人民实现富民强国之目标的重要手段。
       国企改革是一个自然的历史过程
       黄速建
       《读书》今天组织这个座谈,我认为很有意义。我们确实应该认真思考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应该认真思考怎么样去避免和解决这些问题。应该承认,无论是经济体制改革,还是国有企业改革,出现的问题是很多的。这些问题有的是以前就存在,多年累积下来的;有的是在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比如,如何保护员工的合法权利,如何解决和缓解下岗、失业的问题,如何解决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企业改制和国有资产转让的程序如何确定和有效执行,拟转让的国有资产如何进行资产评估与定价,如何制止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由于腐败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等等,这些都是需要我们去解决的问题。
       但是,这里我想讲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国有企业改革是一个自然的历史过程。如果以改革开放后我们采取的各项措施的主要特点作为标志,企业改革可以大致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一九七八年底至一九八四年九月。这是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点阶段。这一阶段,在计划制定、产品销售、利润留存等方面,政府给企业下放了一些权力,特别是实行了企业留利制度,使国有企业在发展生产、改善职工集体福利和奖励职工等方面有了一定的财力,增强了企业活力。
       第二阶段:从一九八四年十月到一九八六年底。这是实行以承包制为主体的多种经营方式的阶段。一九八四年十月,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拉开了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序幕。这一阶段企业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强调政企分开、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实行多种经营方式。多数企业采取了承包经营的方式,承包的形式多种多样;一些小企业实行了租赁经营;少数企业进行了股份制改造的试点。通过采取多种经营方式,企业的自主权进一步扩大。
       第三阶段:从一九八七年到一九九三年底。这是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阶段。这一阶段的基本思路是:强调企业改革的重点必须从扩权让利转到转换企业机制的轨道上来。具体做法仍然是强调完善承包制。因而国务院颁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企业法》实施条例,制定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机制条例》,赋予企业十四项经营自主权。同时,随着指令性计划的减少和价格的不断放开,不少国有企业被推入了市场,按照市场法则进行经营。
       第四阶段:从一九九四年开始,中国的企业改革进入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新阶段。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并指出,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探索,具备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要根据自己的不同情况,改组成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即要以理顺产权关系、实行政企分开、明确责权、加强企业管理为核心,深化企业产权制度及相关体制的配套改革,逐步建立与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使国有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的主体,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创造基础。与此同时,全国人大还颁布了《公司法》,这标志着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进入了第四个阶段,即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行企业制度创新的新阶段。
       前三个阶段,即从一九七八年到一九九三年底,企业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向企业扩权让利、政策调整,第四个阶段即一九九三年底正式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后,企业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围绕企业制度创新进行企业的改革、改组、改造以及加强企业管理来实现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包括主辅分离、改制分流。
       任何改革都有一个认识的过程和逐步深化的过程。改革初期的扩权让利与围绕扩权让利进行的政策调整是一种应该而且不得不采取的措施。但它还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原有的经济体制的深层次弊端,没涉及企业的产权制度变革、企业制度创新、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有限责任制度与法人制度的确立(实质是没有解决企业预算约束软化、政府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问题)、公平竞争环境的构筑、政府职能的转变以及国有产权合法权益保障等问题。所有这些反映在实际工作中就表现为企业改革面临的问题与困难,比如,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经营机制仍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国有企业产权关系尚未理顺,产权权责不明,政资分开、政企分开问题还没有真正解决,已成为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真正成为市场竞争主体的严重障碍;国有企业负担沉重,与其他企业相比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难以与其他企业进行平等竞争;企业组织结构、产品结构调整步履维艰,经济效益低的局面没有从根本上扭转,深化企业改革的难度依然很大等等。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
       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为了界定作为所有者的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实行过承包制;为了解决企业之间“条条块块”分割、推动企业之间的横向经济联合,组织过横向经济联合体;为了解决横向经济联合体过于松散的问题,又提出了组建企业集团;为了解决当时的企业集团仍然比较分散的问题,提出过强强联合、发展母子公司关系、股份制等;为了推行股份制、帮助企业筹集资金,提出了公司上市;为了优化国有存量资产的结构,充分发挥国有经济的优势,提出了国有资产的战略性重组、结构调整。
       我们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有一个特点,就是用的“试错法”,即邓小平说的“摸着石头过河”。通过这种“试错法”,探索各种具体的改革思路与措施,一步一步走过来,走上了包括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在内的制度变革的途径。
       从实际情况看,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国有企业的整体效益应该说是提高了。虽然说,国有经济的比重在下降,可是它的总量在增加。尤其是像浙江、福建、广东这些传统上国有经济投入比较少的省份,经过这些年的改革,在非国有经济大幅度上升的同时,国有经济总量也是增加的。拿浙江省和吉林省国有企业的股东权益相比,吉林省是历史上传统的国有经济大省,是中国的一个老工业基地;浙江省是在东南沿海,国家当年国有资产的投入比较少,现在经过这些年的改革开放,二○○三年浙江省国有企业的股东权益超过了吉林。另外,经过这么多年的改革,非国有的企业,包括股份制的企业在大幅度地成长。从一些数据看,这些年的改革成效很大。国有企业户数逐步减少,效益持续大幅增长,国有资产的结构得到了调整和优化,国有资产的总量在稳步增加。
       以制度变革为主要思路的改革走到今天,并不是理论界通过一定的公式推导得出的结论。
       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当中,无论是产权制度改革,还是一般的股份制改造,我们一直受到各种干扰,产生了“改革后遗症”。一个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我们国有企业改制以后的股权设置。国有企业改制后按所有制设有国家股、法人股,法人股还分为国有法人股和一般法人股,自然人个人股,原来还有职工个人股,上市后还有流通股,国家股和法人股不能流通。这里一个重要的考虑就是担心私有化,担心国有资产流失。这样的股份制改造是存量不动动增量。我们原来一直是不卖存量的,就是说只让增量资金进来,只是吸收资金进企业。这一次争论涉及的问题就是因为动了存量了,存量卖了。那么,在卖的过程中是否有流失?定价是否合理?应该履行什么样的程序?这些问题都相应地提出来了。
       不否认在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确实有企业资产价值低估这个问题,或存在着国有资产转让价格偏低的问题。但是,假如从管理学、会计学的角度来说,这可能涉及到一个资产的估值、资产的定价问题。
       在企业资产、产权的转让变动过程当中,资产的定价其实非常复杂,涉及的因素很多。地方政府对国有资产出让时的定价并不是仅仅考虑账面价值有多少、评估价值是多少,这只是一个参考。他们更多要考虑的是这个企业能不能继续生存下去,就业能不能维持,企业的债务如何解决或谁来负担,接受多少原有的员工,员工的收入能不能保障,企业会不会成为政府的负担,财政收入能不能保证等等。
       其次,买方市场必然要考虑许许多多的因素:企业的成长性、企业的资产质量、企业资产的流动性、企业的社会负担、企业富余人员的多少等等一系列的复杂因素。总之,它是买方和卖方在各自考虑自己利益基础上讨价还价的一个结果。如果我们认定国有资产转让价格低于评估值就是国有资产的流失,上市公司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的转让价格低于流通股在二级市场的价格就是国有资产的流失,那未必是正确的。
       国有企业改革或国有产权制度的改革过程中,确实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和出现需要我们通过进一步的改革去解决,而不是否定改革、停止改革。
       在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过程当中,出现的国有资产价值低估的问题;腐败在国有资产转让价格确定过程中的作用问题;以及员工合法权益保护的问题等等,都需要在今后的改革中设法加以解决。
       应该讨论个明白
       左大培
       我的基本原则是,国企问题,是要争论;不仅要争论,而且要讨论个明白。
       打个比喻。我们家里雇了一个保姆,我们都挺懒;后来发现这个保姆老偷东西,家人开始辩论,小辈儿人都说:“得惩罚这个保姆,或者炒鱿鱼,或者送公安局去!”老辈人说:“不对,你们都太傻,没经验。保姆为什么偷东西?是因为咱家里的东西不是她的。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得把家里的东西都给她。”我们现在讲国企改革的人,就是这么一套逻辑。说国企不是他的,他一定不好好干,因为是国家的,国家当然就是大家的,他就一定偷东西;你给了他了,他就一定好好干了,不会偷了。
       现在要解决问题,最主要是反腐败。最近这几年我们在政府层次上大反腐败,但企业层次上根本没抓。企业层次上有很多腐败行为,许多工人告诉我,国有企业的厂长,自己还有另外一个厂,他把国有企业的财产转移到那儿去。
       在西方,这肯定不行。像通用汽车公司,要求公司的员工,不能做与本公司业务重合的个人经营。你是通用汽车公司的汽车推销员,你就不能再开一间汽车销售行,自己再去销售汽车。你要这么干,一定会侵害通用汽车公司的利益,起码要被炒鱿鱼的。而现在我们的许多厂长在那儿明火执仗地干。
       从拿回扣的风起来的那一天,我们就说,不能拿回扣,结果呢?现在是愈演愈烈;最严重的是,它不仅把国有企业的风气搞坏了,整个中国的营业风气也给搞坏了。
       所以说,腐败不得不反,再这么下去,不是说国有企业垮掉,而是中国所有的企业都垮掉。
       回到政治经济学时代
       卢周来
       我想对黄速建所长刚才的发言做一些回应。
       第一,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方向的争论有没有意义?我认为现在回过头来讨论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方向是否正确,对于国有企业改革本身来说意义不大。这点我同意黄所长的看法。因为国有企业改革已经具备了路径依赖的性质。自从主流经济理论界以及政府将企业改革的核心内容锁定为“产权改革”时起,就已经决定了国有企业改革其后的路径必然是沿着今天这样的路子走。也就是说,无论有多少持传统政治经济学观点的学者在提出异议,也无论原来国企职工有多少不愿意,国企改革走到今天这一步,是从一开始就注定了的。这次争议过后,会不会有方向性逆转?同样不可能。
       经济学上有一个基本的假设,就是理性经济人都有趋利避害的倾向。国有企业改革从微观层面上来看,肯定后一步是对前一步的改进。有人把国企通过MBO实现私人化的过程,比作大热天的冰糕,与其让它化掉,不如送人好。并且认为这无需讨论。去年中国经济学年会,有一位经济学家发言说,农民工在城里再受歧视,也比他们在乡下待着强,否则他们不会选择进城。也是从这样的逻辑出发的。
       但有一个问题需要讨论,即什么样的制度背景使得国有资产不进行私人化就活不下去,是什么样的制度背景使得农民不选择进城就活不下去。如果用法国自由主义大师巴师夏所特有的“生活的逻辑”解释,一个快饿死的贞女为了活命选择卖淫,的确改进了,但这不需要经济学家解释。经济学家需要做解释的是,是什么原因使得贞女竟然活不下去?今天我们讨论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方向正确与否对于国企改革本身意义不大,但有助于把我们的视野导向一个更宏观的大背景:到底是什么原因使得中国改革呈现出现在这个样子。
       第二,改革成本的问题。黄所长刚才说,中国的改革,是一个“试错法”的过程,一步一步走到今天,这个改革总体上效益是提高的。刚才大家也讲了,产权改革实际上是付出了很大代价的。我想强调一点,一定要建立一个社会成本的概念。从微观层面上看,产权改革也许使得某一个企业在财务上、账面上的利润增加了,但是它导致的社会成本有多大?这个有没有计算出来?在整个产权改革中,五千多万下岗职工导致的问题,这个社会成本怎么计算?国外有一种舆论说,改革产生的不稳定因素使得中国维持社会治安与社会稳定的费用比过去十年间增长了十几倍。这也是社会成本。你可以说改革的每一步是符合个体理性的,可是这个个体理性并没有达到集体理性。所以这个时候,改革不仅是要算哪一个企业搞活了,甚至整个国有企业搞活了,同时也要算宏观的,全社会的成本。
       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注释》中提出一个很深刻的思想:“主流经济学掩盖了人们进行选择的实质。而我们讨论的问题具有交互性,即避免对A的损害将肯定会损害B的利益。我们必须决策的真正问题是,这个社会到底是应该允许A损害B,还是允许B损害A?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尤其在界定产权过程中,政府对产权的任何重新界定,都不可能达到双赢,而必定是有利于一些人不利于另一些人。改革作为广义产权的重新界定,必定是一个充满摩擦与冲突的过程,因而我们不可对改革抱任何不切实际的幻想;相反,改革过程中强势集团的“机会人策略行为”,将可能使“改革”成为某些人剥削另外一部分人的名义与工具,对此我们要抱以足够的警惕!
       关于MBO过程中政府的角色。有人认为,管理层买断是一个契约,它不是一个权利;所以,不存在剥削,不存在掠夺;尤其是所有的MBO,都是经过当地政府同意的。对于MBO过程中企业被人为作低价格是因为政府要考虑很多问题,比如怎样安置富余人员,怎样解决财政的负担等等。实际上这种说法是把地方政府设想成社会福利最大化的代表者。一个关注合法性的政府,是应该将其目标锁定为社会福利最大化。问题是一些官员实际上不仅不把社会福利最大化作为目标函数,也不把经济效益最大化当作目标函数,而是把个人利益以及部门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函数。在这种情况下,所谓契约的观点,所谓政府要考虑许多别的因素的观点!我觉得不太成立。
       第三,在国企改革讨论中,争论的双方有没有在最低共识上对话的可能?
       比如说,我首先承认一些经济学家说的,国有企业只要实现民营化才有效益,才有利于经济增长,才有利于制度转型。接下来,是不是可以讨论一些争论双方尤其是主流经济学家能接受的观点?
       国企产权改革到底适用哪种法则?拉斯·沃因(Lars Werin)在其新著《经济行为与法律制度》(Economic Behavior and Legal Institutions:An Introductory Survey,2001)中提供的“产权法则”和“责任法则”来对待不同性质的侵权行为,在推进中国制度变迁过程中非常重要。用更直接一些的表达,“产权法则”可以这样理解:如果达成促进财富增长的另外一种产权安排的交易费用很低时,A不是购买而是侵犯了B的产权,那么,A不仅应该赔偿B,同时还应该受到法律惩罚。而“责任法则”则可以理解为,如果达成促进财富增长的另外一种产权安排交易费用很高时,A不得已侵犯了B的产权,那么A应该对B进行赔偿,但A不受到惩罚。退一万步讲,我们不妨承认,主流经济学关于国有企业必须民营化的判断是对的,即,从财富增长原则看,假定国有企业民营化客观上会促进经济增长,而且有利于制度转轨;从交易费用看,假定目前意识形态及其他制度性因素使得国有企业民营化进程非常困难,交易费用过高。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企业经理层不得不采取“变通”的方法,比如利用MBO过程使国有资产由公变私,即企业经理层侵犯国有产权是不得已的,但又是增进财富的。此时,应该适用“责任法则”而不应适用“产权法则”,也就是说,的确如张维迎先生反复强调的,他们不应该受惩罚。但千万不要忘记另外一条:即使适用的是“责任法则”,也还是有一个赔偿问题:国有资产不能被白白侵占,哪怕暂时先记账,以后也必须还上,这样才能对作为国有企业股东的老百姓有交代,这样的改革也才算有一个最起码的公平。
       关于法治的观点。建立法治社会是一个共识,而且都认为建立法治社会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一九九七年中国的《刑法》里加了一条,叫做“私分国有资产罪”。按照演化或者说演进秩序的观点,即使它是一个“恶”法,也不能法外施恩。认为企业家是现代社会创新的主体,所以对企业家本能地报以同情;甚至也可以认为通过MBO私占国有资产也符合“理”,譬如说这个“理”就是国有企业就应该民营化,才能提高效益。但是在不符合法的情况下,你恰恰又强调法治的管理,强调一种演化的秩序,应该怎么选择?以对社会做出过巨大贡献,就可以不计较某些企业家私吞国有资产的行为,这和法治社会的理念完全不符!
       关于政府的观点。“经济学家的任务就是时刻准备斩断政府伸向市场的看得见的手。”但是在国企产权改革尤其在MBO过程中,几乎都是政府力量在推动。而此时主流经济学家从来不说“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应该砍断”,他们还呼吁政府就应该这么强力推动。包括这次郎、顾之争的过程中,如此多的政府官员或有着政府官员背景的学者忙着为反对郎咸平的主流经济学家们“搭台”或“坐台”,而主流经济学家们也全然不忌讳。这种现象与主流经济学时刻警惕政府僭权的传统如此相悖。
       我有这样的担心。处在转型期的政府,一方面控制的权力在急剧下降,另一方面为了显示权力,就更加频繁地使用权力。那么这种频繁使用权力的方向,可能是一种错误的方向。最后的结果,就形成一种“分利联盟”,权力、资本,还有知识勾结。这种“分利联盟”可能使中国的改革成为一种半拉子改革。一开始,他们都是改革的积极推动者;但是发现目前的状况最符合这几个集团的需要,所以他们说:改革到此为止吧!从原来的改革派变成今天的保守派。这种半拉子改革是比不改革更加可怕的。
       最后,重新回到政治经济学时代。
       这次关于国企改革问题的讨论,有一些很有意思的现象。比如原来主流经济学家总强调学术研究不能讲价值判断,即经济学家不讲道德。但最后主流经济学家对郎咸平等人的人身攻击,表明,当前中国学界的分歧本来就是非学术性质的。也更加表明了中国重新回到政治经济学时代。
       按马克思的说法,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生产关系,即生产与交易背后的社会权利结构及社会各利益集团之间的关系。只是自罗宾斯在上世纪三十年代在其《经济科学的性质》一文中,将经济学定义为研究稀缺资源配置的学问之后,主流经济学逐渐形成了关注效率以及实证研究的新传统,而关于社会公正及其他规范研究就越来越成为支流甚至末流。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在西方,从传统政治经济学到现代经济学的研究对象的转变,其背后有很深刻的历史背景。这就是,在经过了近三百年的斗争—妥协—再斗争—再妥协的反复后,典型资本主义国家内部的权力结构与各利益集团之间的关系,已经走向了一种较为稳定的有秩序状态。如果说在资本主义初期,契约自由已经证明了各集团之间形式与起点上的平等,那么,到了二十世纪初中期,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已经以累进税制及各种劳动权利与社会底线保障,使资本主义已经接近了这种制度所能容纳的最大限度的分配平等即结果平等。而且,原来强势的资本集团已受到约束,懂得让步;而弱势的劳工集团也已因为工会组织的强大而变得不再像原来那样弱势。各种利益集团之间已形成某种相对均势与相互制衡的局面,权力界定或广义的产权界定已近完成。在这种背景下,政治经济学的使命在典型西方资本统治社会几近结束。而曾被讥为“庸俗的赚钱术”的以研究“如何摊大饼”为己任的现代经济学越来越成为主流。
       而中国不一样。当原来设想的不突破旧的大的制度框架的改革,在八十年代后期之后终于不以设计者的意志为转移而走向另外一面后,越来越不平等的现状逐渐唤醒了那些原本在“低头推车”的人们,也让他们想到要“抬头看天”:原来我们推了半天,连最基本的权利、责任与义务都没有讲清楚,而好处却已经被权贵资本给独占了。于是,经济学所强调的“生产性努力”某种程度上被政治经济学所关注的“分配性冲突”所替代。在这个时候,资源配置的效率反而可能被视为其次,而如何在博弈中争取到未来更高更主动的谈判地位,是各利益群体最大的关切。因此,中国重回政治经济学时代。这个时候,我们的学界也好、政治家也好,将面临全新的课题。
       从资本家手中拯救市场
       崔之元
       在《读书》二○○四年第十一期上,我已经写了一篇关于朗咸平风波的文章,今天我简单地展开一下我的观点。
       在那篇文章中我提到,最早挑战顾雏军的不是郎咸平,而是《财经杂志》。从二○○一年底开始,《财经杂志》连续有三篇文章揭露顾雏军企业集团的关联交易问题,而且这三篇文章被收入到吴敬琏先生写序的《财经杂志》编的《黑幕与陷阱》一书中。我的文章标题还引用了吴敬琏先生的一句话,叫做“好的市场经济”。因为这场讨论实质上并不是关于要不要改革的问题,而是关于怎样建立一个好的市场经济。郎咸平只是反对MBO,反对管理者自我定价、自我收购国有资产,认为这个特定的所谓“改革”应该停止。在郎咸平风波之前,二○○三年十一月国资委的文件里就已经规定,“大型国有企业不提倡MBO”。
       吴敬琏和钱颖一为什么提出“好的市场经济”?他们是在亚洲金融危机的时候说的。当时学术界对亚洲金融危机产生的原因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是索罗斯这种外国投机者造成的;另一种认为是东亚本身的裙带资本主义和官商勾结造成的。当时我在麻省理工学院,跟西门·约翰逊(Simon Johnson)教授交流,他说这两种观点都有道理,但都有局限性。如果说亚洲金融危机完全起因于外国投机者,就没法解释不同的亚洲国家对危机的反应程度不一样。譬如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度尼西亚、韩国对危机的受害程度是不一样的,所以完全用“外国投机者”无法解释亚洲金融危机;但是,完全用裙带资本主义和官商结合来解释也太笼统,因为这些东西一直都是存在的,并不是亚洲金融危机时才有。有鉴于此,西门·约翰逊借鉴加州大学的阿克洛夫(诺贝尔经济奖获得者)搞出来的“所有者掠夺模型”(阿克洛夫文章的中译已发表于《比较》杂志,第十五期)来解释亚洲金融危机。西门·约翰逊发现,亚洲金融危机的原因,不是一般的外国投机,也不是一般的裙带资本主义,而是在投机造成了汇率贬值风险的情况下,所有者加剧了掠夺本企业的总资产。几年前我和王小强调查广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的时候也发现,在宏观经济前景不好的情况下,所有者加剧了掠夺本企业总资产,譬如转移资产去泰国。而这个掠夺行为会反过来造成一个宏观效应,更加重总体的金融危机。
       在中国经济界一直流行的是西方的产权理论和交易成本学说。在这一理论视野里,“掠夺”这个概念不是经济学的名词,经济学只有“自由契约”,大家自由交易,不存在“掠夺”和“剥夺”。但是,阿克洛夫恰恰研究“掠夺理论”。这个“掠夺”不是一般的剥夺,而是所有者来掠夺本企业的总资产。也许大家很奇怪,所有者怎么可能自己来掠夺自己所有的企业呢?关键在于注意会计恒等式,所有者资产只是所有者权益,而企业总资产是所有者权益加上负债。因此,所有者是可以掠夺本企业的总资产的,即剥夺债权人的利益。有意思的是研究所有者的掠夺行为在什么情况下会爆发,并且会导致怎样的宏观经济后果。阿克洛夫的所有者“掠夺理论”对我们讨论民营私有经济有重大意义。首先,我们不反对私有经济,但是要认识到私有经济有两重性,一种是生产性,另一种是掠夺性。郎咸平主要是通过研究“金字塔控股结构”来解释私有经济在什么情况下具有掠夺性。这种特殊的“金字塔控股结构”在东亚特别明显;而现在中国恰恰是通过国有股的场外收购,就是低价出售国有股,把原来国有股的一股独大,简单地变成了顾雏军那些人的一股独大。原来国有股的一股独大也造成了问题,危害了小股东。但是,国有股的一股独大和私人的一股独大还不一样。例如,美国储蓄贷款协会的所有者当时为什么掠夺得特别厉害呢?因为储蓄贷款协会按原来的规定必须至少有四百个股东,后来里根当政的时候取消了,变成了可以只有一个股东。这样,如果所有者以掠夺本企业总资产为动机的话,就比原来的四百个股东容易得多。如果把掠夺理论引入到企业理论里来的话,就会发现股东多(如果是国有股)就没有像一个私人大股东那么容易掠夺本企业总资产。
       从另外一个角度看,阿克洛夫的所有者“掠夺理论”使我们反思前几年非常流行的一个理论,就是“委托——代理”理论。这个理论已经先行假设“道德风险”或“败德”一定是代理人的问题,而委托人则没有道德风险或败德问题。张五常老喜欢举个例子来说明为什么资本家重要。他说,他家乡四川的一群纤夫在拉船的时候,每个人都想搭便车,都不想使劲拉,所以纤夫们必须主动请一个资本家来用鞭子抽他们。张五常这个“抽鞭子理论”就是假定资本家——委托人没有道德风险。阿克洛夫的所有者“掠夺理论”则说明委托人也有道德风险或败德问题。
       我在一九九四年和张维迎在《经济研究》上有个争论,我强调,“委托——代理”理论的新发展,揭示出不仅“代理人”有“败德”问题,而且“委托人”也有“败德问题”。这一结论是“赫姆斯特姆(Holmstrom)”“不可能性定理”的结果。赫姆斯特姆是麻省理工学院经济学教授,“委托——代理”理论的创始人之一。他证明了如下的“不可能性定理”,“纳什平衡”和“帕累托最优”在“预算平衡”的团队中是不可能同时实现的。在经济学中,“纳什平衡”是“个人理性”的条件,“帕累托最优”是“集体理性”的条件,而“预算平衡”则指团队的产出将全部被团队成员分享(但不一定每人均等)。因此,赫姆斯特姆“不可能性定理”又可被陈述为:在“预算平衡”的团队中,“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是相互矛盾的。最初,人们认为“赫姆斯特姆定理”可用来支持阿尔钦和德姆塞茨的私有制理论。阿氏和德氏认为,一个团队的工人无法克服“搭便车”(偷懒)问题,因此需要在团队之外有一个监督者,也就是张五常的“抽鞭子理论”;而谁来监督“监督者”呢?阿氏和德氏认为,解决之道在于使监督者成为团队产出的“剩余索取者”,即所有者。这样一来,“监督者”就有干劲了。“赫姆斯特姆定理”证明了预算平衡的团队不可能同时实现“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从而可有如下含义:为了同时实现“个人理性”(纳什平衡)和“集体理性”(帕累托最优),必须打破“预算平衡”,即团队成员所得之和要小于团队总产出,而作为“剩余索取者”的所有者恰恰满足了打破“预算平衡”功能。
       然而,出乎意料的是,这种对“赫姆斯特姆定理”的似乎有理的解释,却被发现陷入了自身设下的陷阱。因为,若设原来有n个人,那么加上“剩余索取者”之后,我们还可视其全体为一个“n+1”个人组成的团队。而关键在于,对这个“n+1”人的团队而言,“预算平衡”还是存在的(因“剩余”只不过是团队总产出减去成员总所得,现在将“剩余”加上成员总所得还是等于团队总产出),故根据“赫姆斯特姆定理”,这个“n+1”人的团队仍不可能同时实现“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现在,如果我们将“n+1”团队中的“剩余索取者”的“个人理性”解释为“利润最大化”,将“集体理性”解释为“帕累托最优”,我们就得到了令人震惊的结论:剩余索取者的利润最大化和帕累托是相互矛盾的。换言之,如果我们认为“剩余索取者”是“委托人”,团队成员是“代理人”,团队成员的“搭便车”行为是一种“败德问题”,则“赫姆斯特姆定理”意味着委托人也存在着败德问题。例如,可以设想,剩余索取者和团队成员订下一个集体合同,规定产量若不到一定数值,整个团队成员不能得到某项收入;但“剩余索取者”却可以“败德”,采用收买团队成员之一的办法,使团队总产出与规定数值相比只差一点,这样一方面不必按原定额支付收入给团队成员,另一方面又没有重大损失。
       认识到资本家——委托人也有道德风险或败德问题,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钱颖一主编的《比较译丛》中最近出版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首席经济学家和芝加哥大学一位金融学家合著的《从资本家手中拯救资本主义》一书(中信出版社,二○○四年)。也许比“从资本家手中拯救资本主义”更好的标题是“从资本家手中拯救市场经济”,也就是建立“好的市场经济”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这是一场公共辩论
       康晓光
       郎咸平提出的是一个人所共知的事实。但就是这样一个迟到的、并不深刻的“发现”却引起了巨大的反响。普通公众并不是作为一个专家来参与一场学术争鸣,而是作为一个公民来参与一个非常重要的社会问题讨论,因为这是一个典型的公共问题。
       这场争论有什么意义?我认为至少它可以在道德层面明辨是非。有人说,这有什么实质性差别吗?我说有!同样一种现实,我们是无可奈何地接受并且批判它,还是心安理得地接受并且赞美它,绝对是不一样的。什么叫一个有道德的社会?并不是说,有道德的社会就不存在不道德的事情,而是有道德的社会在价值上否定那些不道德的事情。而不道德的社会则不认为不道德的事情是坏的,相反它认为那些丑恶的、黑暗的、不公正的东西就是美好的。
       客观、历史地承认企业家的贡献
       王巍
       对于国企改造的问题,由于立场不一样,想法就不一样。在这个多元化的社会,大家有不同的理解,我觉得是好事情。一般来说,知识分子更倾向于强调自己的话语权,更喜欢用自己的语言去统一别人。他总是固执地认为自己这一套东西是对的,其他的几乎都是旁门左道。我听了一上午大家的想法,也希望表达一点作为商人的看法,供你们批评。
       刚才许多人对MBO十分不满,我在业界是最早宣传管理者收购(MBO)的。第一本书就是我写的,五年前出版,叫《MBO,管理者收购》,当年还获得出版界的一个奖。当时我还送大培一本,一年后大培出版了他的《混乱的经济学》,有一个专章批判MBO。大培在这方面的批评远远早于郎咸平。现在大家都在谈MBO,网上也在大骂,许多经济学家也避之不及,让我不理解。在我看来,MBO不过是个金融工具,不能因为使用的问题,就说是MBO这个工具的问题。MBO是很普遍的,全球和美国经济都在用它,它仅仅是一种正常的普通工具。你拿这个工具做什么事情,在中国形成什么效果,那是另一回事。我觉得朗咸平引发了一个非常好的社会大讨论,国企改革走了这么多年,各界该有这么一个讨论了。这不存在着谁对、谁错,通过这样一个过程,大家从理性重新审视国企问题,是个好事儿,争论的双方立场不一样,有不同看法,不能强求统一,消灭异己思想。郎咸平对我来说是一个立场很不一致的经济学家。在三年前,他是强烈反对国企的,现在又改变了立场。个人善于表演,这没什么错,社会也是需要媒体经济学家的;没有他这样的人,这个事就不会产生这么大的影响,我们应当感谢他。当然,由于迎合了关心弱势群体这个基本国家政策之后,郎咸平的这个观点一出来,就获得社会各个群体的广泛关注。
       郎咸平作为经济学家,对于国企改革中出现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他是理解这个复杂性的,但他将板子全部打到企业家身上了。在我国,企业家是从无到有,并在一个非常困难的环境下创业、成长的,在一个如此强大的公有体制下,他们有多大的本领来“掠夺国家资产”呢?“国有资产全面流失”中谁的责任更大?
       应该说效率和公正是经济发展的两个永恒主题。企业家永远是以效益和发展的名义,去做所有的经营活动。这个经营的结果由谁来评价更为合理?知识分子,特别是公共知识分子,一定是以道德、正义、公正的角度来观察和批评社会,历来如此。从当下的语境上,所有的公共知识分子基本上都是处在社会边缘状态,全世界都一样,但在历史的观念上,他们有可能大有作为。公共知识分子往往在当下要做出牺牲,从而才有可能在历史上影响主流观念,这就是知识分子的责任和道德。大家尊重知识分子,也许就因为他们从不趋炎附势,安贫而乐道吧。我一向主张商业经济学家和经济学家完全是两类动物。前者始终站在企业家的角度去解决问题、安排效率,站在企业的利益上,帮助企业赚钱。而经济学家就要站在公众利益的立场上,解决公平的问题,实现帕累托状态。例如,经济学家原则上要反对垄断,公平对待消费者。商业经济学家则主张制造垄断,保护创新的利益,不垄断我怎么赚钱呢?在大家基本立场都不说清楚的情况下,真正的对话就不会实现,只能自拉自唱。胡鞍钢方才提出的处理国有资产的几大原则在道德上值得高度肯定,但在操作中很难实现。全民的参与和分享如何进行?高度的透明度也是不可能的。我认为,社会的批评和监管是非常必要的,但对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这样一个伟大的过程,仅仅有道德正义是不够的,还要历史地观察和逻辑地论证。所有的社会转型都是痛苦的,美国在上世纪的三十至五十年代的经济转换和产业整合时代同样面临大量商业道德和腐败问题,还是在发展中解决,当然也会产生新的问题。企业家也有道德,也有他的良心呀!没有这些企业家的奋斗,中国怎能在短短十几年里市场化和国际化呢,中国的崛起成为世界有目共睹的事实,中国的企业家使多少沉睡中死亡的国有企业,重新激活起来了。看看这个历史事实,如果不是意气用事,我看张维迎呼吁要善待企业家群体应当是可以理解的吧。即便是郎咸平攻击的顾雏军也是应当被公正对待。只有顾雏军这样的资本运作者会激活市场和经营界,他以小搏大,整个业界就全活起来了。如果没有这批人,还是一池死水。即便他是坏人,坏人也有坏人的用处!市场经营是商业道德,不是我们传统文化道德所能简单判断的。
       每个企业都有隐私,就像人一样,但隐私不等于违法和有鬼。我不愿意讨论案例,这是个职业道德的问题。企业家也许没有公共知识分子的使命感,对他们来说,生存和发展更是头等大事,他们更愿意善意地理解,公共知识分子们会历史地客观地总结企业家的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