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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生相图解]离婚财产保全
作者:佚名

《故事林》 2008年 第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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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小刘与小金在一间健身房健身时认识,对运动的共同兴趣让他们逐渐产生好感,很快走到了一起。
       2.婚后,大大咧咧的小刘把所有的工资和奖金都交给妻子小金保管。
       3.几年后,两人因性格不合打算离婚。但小刘发现妻子把本应属于两人共同财产的12万元存款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并已悄悄转移到娘家。
       4.着急的小刘想去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但他又担心债务纠纷中的财产保全制度是否适用于婚姻纠纷。
       说法:
       婚姻纠纷当然也和其他民事纠纷一样,可以适用财产保全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第九十六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民诉意见》第九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规定,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在很多婚姻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一方出于多占财产的目的或者怨恨对方的心理,往往擅自处理应当属于双方共有的财产,例如隐瞒或者偷偷转移财产以及变卖、故意损毁财产等。本案中的小刘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有权利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婚姻纠纷的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以免造成对被财产保全一方正当权益的损害;如果申请有错误,申请人要赔偿因财产保全对被保全一方造成的损失,法律规定用于财产保全的担保制度就是为此而设。财产保全一般可向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文:王念一 图:郭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