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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生相图解]护婚符
作者:刘 萍

《故事林》 2007年 第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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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欧阳梅与陈某10年前结婚。婚后不久,陈某不仅沉湎于赌博,还曾因嫖娼被派出所罚款拘留。
       2、欧阳梅心灰意冷,无奈此时女儿呱呱坠地,只得将就着凑合下去。
       3、几年后,欧阳梅外出打工,希望陈某能痛改前非,孰料他反而变本加厉,多次写信恐吓,要欧阳梅寄钱供他挥霍。
       4、欧阳梅遂提出离婚。但陈某却抛出一纸癌症诊断书,说是患了绝症,欧阳梅有义务照顾他,法律是不会同意他们之间离婚的。
       说法:
       夫妻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在夫妻一方因患疾病、遭惨祸等原因身陷困境后,他或她是否就获得了“护婚符”,这种法定的扶养义务能否阻止另一方通过法律途径解除婚姻关系呢?回答是否定的。
       《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据此,法院判决离婚与否的唯一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至于是何种原因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则在所不论,那只能作为是否判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等的依据。在夫妻一方患疾病、遭惨祸等变故后,夫妻走上公堂闹离婚不外乎两种情况:一种是夫妻关系原本和和睦睦,因变故的发生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另一种是夫妻关系早已剑拔弩张,变故的发生只是离婚进程中的一个意外事件。前一种情况有规避夫妻扶养义务之嫌,后一种情况则只是离婚进程中的插曲。但不管是前一种情况,还是后一种情况,都不应当成为“护婚符”,只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均应准予离婚。就欧阳梅反映的情况看,陈某要凭癌症诊断书将欧阳梅锁定在不幸婚姻的囚笼,其目的显然无法达到。
       虽然癌症诊断书不能成为“护婚符”,但也应该看到,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该义务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可以延续到婚姻关系结束之后的。陈某在与欧阳梅结婚期间,虽然犯下了许多不可饶恕的错误,但他们毕竟夫妻10年,陈某现在又身患癌症,欧阳梅仍然应当履行法定的扶养义务,给予陈某一定的金钱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