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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面现实]给“反腐大跃进”泼点冷水
作者:老 石

《杂文月刊(选刊版)》 2004年 第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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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风窗》2月(上)报道,辽宁省去年末反腐靳措施中,干部在节日凡收受200元以上的要就地撤职。恐怕这最终将与某些反腐文件一样——说了白说。
       纵观十几年反腐史,还没有一个仅收受几百元就被撤职的案例,2000元撤职的例子也很少。前几年,中央要求200元以上礼品一律上缴,很多领导自觉上缴市委办公厅,但现在规定实际不执行了,没人上缴,也没人管。从披露的案件看,前吉林省靖宇县委书记李铁成案、河南省卢氏县委书记杜保乾案、远华牵涉的厦门海关案,这些地方科级干部的受贿情况几乎全军覆没,但除了特别恶劣的,绝大多数干部没有受到任何处理,这让人如何相信大批收受200元以上官员从来平安无事,突然春节收了就“撤职查办”?现在原有的反腐机制、组织一点没变,原有的反腐原则、政策、办法一点没变,怎么可能突然“严”起来了呢?
       从制度上看,90年代初,中纪委曾规定,凡是贪污受贿,不论多少,一律处理。当时大小媒体一阵叫好,某中央媒体称“以前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这次终于下来了”。后来规定就没人理睬了。前年媒体报道,检察院提高了立案标准,具体数字忘了。不单检察院退守,就是纪委立案标准也提高了,如果举报谁收受200多元,县处级纪委绝不会立案,因为不够立案标准。如果强力推行,那么大批干部都要说谎;从不收受200元以上礼品现金,将成百姓笑柄。
       制定政策都要从国情出发,而不能从良好愿望出发,还要抛弃随意性、运动式、拍脑,袋决定的反腐思维。经济建设不能搞“大跃进”,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也不能搞“欠跃进”,反腐败更不能搞“大跃进”。目标订得太高,是没有意义的。不如制订一个可操作性强的政策,哪怕标准很低(建议1000元以上才撤职查办),但能做到,才能取信于民,才能积小胜为大胜。笔者并非替腐败分子说话,只是这种高调“反腐秀”离严谨理性的反腐制度建设实在太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