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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面现实]“紧急通知”真有那么神?
作者:俞 评

《杂文月刊(选刊版)》 2004年 第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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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报上刊登的两个“紧急通知”煞是显眼。一个是教育部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春游活动等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各学校高度重视春游话动的安全管理。背景链接是:3月28日,江苏省张家港市梁丰高级中学组织学生春游,途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9人死亡、24人受伤(4月1日《钱江晚报》)。另一个是北京市政府转发的《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对该市范围内占用农田进行植树的行为全面叫停(4月2日《jL京日报》)。
       两个“紧急通知”,一个关乎学生安全,一个关乎“三农”问题,不可谓不紧急;从通知所提要求看,也是要真抓实干解决当前的突出问题。可是,经仔细查找这些紧急通知的出处和依据,笔者有了新发现:文中被严令来作为或不作为的公共义务,其实在《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上早已订得十分严密周详。也就是说,紧急通知要求解决的阿题,执法中早就该解决了!这就奇了怪了:为什么法律法规要求兑现的事由,还需要红头文件再来一遍严肃的重申?又为什么一定要等刮事情万分紧急才出手“救市”?
       合手逻辑的解释是,在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严肃的法律并没有得到严格的执行,违法的现象也压根儿没有受封严厉的追究,在他们那儿,法律要么成了聋聋子的耳朵——摆设”,要么成了“正月里的龙灯——由人耍”。戏弄法律的后果自然不妙,一出事就是全国人民关注的大事。实在迫不得已,发个紧急通知,重申这个不准那个不许,对上对下对公众舆论也好有个交待。因此,紧急通知说好听一点是“警示性通知”,说难听一点是“擦屁股通知”。人大已经成制的法律规定,需要由政府的“紧急通知”来喝令开道,这本身就暴露出了某种“法律软骨病”。
       那么,紧急通知果真是一发就灵、文到病除了么?这仍是个问题。不可否认;在中国这样一个“文件意识”至今浓厚的国度里,一纸冠以“紧急”宇样的“通知”;确手可以刺激一下法律意识淡薄的官员麻木的神经。那样,“整改措施”便会应声而出,“严肃查处”也会声势浩大,“刁民”自当贪欲有所节制\妄动有所收敛。但是别忘了,等到时过境迁不那么“紧急”子,“胡汉三”把不定还会回来的;搞不好,那狡猾的“地主老财”本来就没打算走,“老实”了一阵子后又会冒出来“反攻倒算”。到时候,是不是还得再下一道“紧急”什么的文?这几年,关于整治、关闭小煤窑的紧急通知发了不知多少个,可曾见矿难事故降了、死的人少了?可见,紧急通知管得了一时,管不了长远;管得了此地,管不了彼地,要指望它解决带有一定普遍性的涉法问题,难矣哉!
       尽管如此,我们的一些同志仍然习惯于在事故酿成、问题成堆后发发紧急通知,总以为下文比执法省事、管用,总以为不重申一下强调一遍显得对这事儿不够重视。当然,也不排除个别地方个别人存有借机对上唬弄、对下显威、自我开脱等等阴暗心理。
       借助于发文件、下通知来推动甚或替代执法,对于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并不足取。有人曾一针见血地指出,法律“政令化”,实质是为法治打上人治的烙印。这话很是点穴。政府文件从制定到出台,或多或少掺杂进了“长官意志”,随意性较大,并且难以进行公开、有效的监督,很难保证其公平和公正;而且,长此以往还会使人们对“文山”形成心理性依赖——习惯于奉命行事,而不是依法办事,而这种事实上的“权大于法”的“去法治化”倾向,又为违法现象提供了适宜生存的环境和土壤。纵观一些现代法治国家,几乎看不到紧急通知之类的红头文件,但从政府官员到普通公民无不有着守法护法的高度自觉,这是因为,他们对法律权威有着始终如一、发自内心的敬畏。我们正在着力打造的法治政府,就是要按依法行政的要求行使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职能,以办理“紧急通知”那样的高效率、高规格、高度注意力,严格执法、监督执法。果如此,“春游游出人命”、“庄稼地里长树林”那样的新闻也就不会频频撞击我们的耳鼓了,那时,还用得着“紧急通知”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