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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面现实]绝对的第四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作者:毛天祥

《杂文月刊(选刊版)》 2004年 第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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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到腐败,我们头脑中总是浮现出成克杰、胡长清之类贪官的嘴脸,以为只有像他们那样位高权重的人物,才够得上“腐败”的资格。而一直以来绯闻弥漫的文艺界以及娱乐圈,好像并没有“腐败”在那里生根发芽。然而意想不到的是,腐败竟然有着如此强的渗透能力,任何地方,任何领域,只要离开了有效的监督管理,腐败照样毫不客气地渗透进来。
       曾多次执导国家级大型文艺晚会、7次参与执导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并4次出任总导演,全国电视文艺最高奖——“星光奖”惟一连续6年的一等奖获得者、两次“最佳导演奖”获得者,原中央电视台文艺节目中心副主任兼文艺部主任赵安,2003年12月12日以受贿罪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
       一个大家都没有说却都明白的道理,腐败也是讲究“资格”的。普通老百姓,无权无势,自然够不上腐败的资格,人家当然也不会无缘无故给你送车送钱。只有当你手中握有巨大的权力,而这个权力与送钱行贿者的“前途”或“钱途”有着唇齿相依的关系,才算具备了腐败的资格。那么,赵安手中最大的权力是什么呢?
       媒体在西方国家被称作“第四权力”:不但社会的三大支柱权力——立法、行政、司法都受它的牵制,而且它对大众也有强大的影响力。虽然“第四权力”说目前在我国新闻界仍然存在争议,但不可否认的是,媒体作为舆论公器,具有公权机关的某些特质,而且它还有着一个诸多公权机关所没有的权力——监督报道权。既然是权力,就拥有与生俱来的扩张本性。因此,英国阿克顿勋爵那句“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广为流传,并成为经典名言。
       社会上的腐败现象可以归结为以权谋私,而新闻界的腐败所利用的“权”则是“第四权力”。一些新闻单位,要么以稿谋私,要么以“牌子”谋私,即打着“金字招牌”去为小单位“创收”。稿子也好,牌子也罢,都可以借它产生公众效应和社会影响。由此看来,新闻腐败的特点是以公众效应谋私,也就是以社会影响谋私。赵安“受贿案”只是冰山一角,其实类似的问题不仅仅发生在电视台,其他媒体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比如《广州日报》前社长黎元江,山西繁峙矿难中采访的若干记者等。
       盂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媒体作为“第四权力”,当然也不能缺乏监督。否则,绝对的“第四权力”将导致绝对的腐败。